新版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doc
《新版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版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普通法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启示内容提纲:普通法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表述是“毫无合理怀疑”(也有的表述为“确信”),香港刑事诉讼在各类犯罪罪名、犯罪情节的证明规定上也是如此。这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反映了人们结识客观存在的主观性,强调了主观结识的事实与客观的真实之间的差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局限性,它否认了认知结果的客观性。相反地,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定则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忽视了结识的主观性,也是不准确的。因此,我国的刑事证明规定可以借鉴普通法的一些合理做法,建立较为科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使人民法院在现行的证明制度下,也可以采用一些具体改善措施。普通法中,刑事诉讼证明设定了比较高的标准,
2、其规定比民事诉讼更为严格,由于刑事判决的错误会导致比民事判决错误更为严重的后果,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也许让无辜的人失去自由甚至生命。为此,比较严格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旨在侧重保护无辜者,从而反映了这样至关重要的价值取向:刑事审判必须防止无罪的人被错误定罪,即使有也许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也在所不惜。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证据规则具体运用过程中的意义,可以说,它是所有证据规则的基本内核,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应当排除,证据具有什么样的证明力,直至可不可以定罪,都是以证明标准为尺度,以证明标准来衡量判决的对的与否。所以,了解普通法的刑事证据制度,要先从证明标准开始。一、普通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在
3、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指导陪审团采用合适的证明标准,并说明该标准的具体规定,及要达成什么样的证明限度。假如不作出这样的指引(direction),只此一点,判决被认为存在“致命的错误”。在这些指引中,概括起来,重要有两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一是“毫无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二是“确信其罪”(Be sure of guilt)。(一)“毫无合理怀疑”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传统表述,也是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这个标准在死刑案件中被一方面使用,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并进而成为普通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
4、通用证明标准,英国的枢密院就多次在判决中使用了“毫无合理怀疑”这个证明标准,进而使该表述成为英国语言的常用语。这个证明标准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必须达成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毫无合理怀疑;2、假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只要存在着公诉方未能证明的合理怀疑,不管这种合理怀疑是由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引起的,还是由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引起的,被告人均必须被宣告无罪。在具体合用这个标准时,普通法认为,虽然“毫无合理怀疑”是一个比较高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也不规定绝对的肯定,由于绝对的肯定在实践中很难做得到。因此“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规定一点怀疑的影子都没有,假如公诉方的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5、,而只有极小的也许性可以使被告人不被定罪,并且这种也许性非常之小,仅仅表现为一种也许但一点都靠不住,那么公诉方的证明就是“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正如英国的丹宁勋爵(Denning J)在谈到“毫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性质时指出:“不是说要达成拟定的限度,但它必须具有高度的也许性。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排除了一切怀疑的影子。假如法律允许不真实的也许性来左右司法公正的航向,那么法律就不能保护社会。假如虽有极小的也许性有助于被告,但证据自身却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我们就会对有助于被告的极小也许性作出这样的裁定:当然这是也许的,但没有丝毫证明力,从而将其驳回,如此,该案件就得到了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
6、当然假如缺少这样的(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判决理由)将是不充足的。”然而,在实践中,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这种证明标准的表达时,特别是当陪审团成员理解这个标准出现困难时,法官就很难解释清楚何为“合理怀疑”。如何理解“合理怀疑”,尚无统一意见,导致多种解释并存的现象。立法上,就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合理怀疑”界定为:“它不仅仅是一个也许的怀疑,而只是该案的状态,在通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在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判已达成的内心确信的限度。”这更多地表现为道德上的高度确信。而比较常用的立法定义是:“合理怀疑是指基于因素和常识的怀疑
7、-那种将使一个理智正常的人踌躇不决的怀疑,所以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必须是如此地令人信服以至于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在解决他自己的十分重要的事务时将毫不踌躇地依靠它并据此行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给陪审员的解释则是千差万别。在美国的Cage一案中,最高法院提高了无罪裁决的所必需的怀疑限度,该解释只允许在“严重不拟定”或“实际的实质性怀疑”的情况下才干作无罪裁决,而所谓的“毫无合理怀疑”被解释为“道德上可以拟定”。更有的判决为“合理怀疑”提供一个量化标准,认为“毫无合理怀疑”就是75%的有罪也许性。这种绝对的量化标准被之后的判例所摒弃。缺少明确、统一的“合理怀疑”概念导致了刑事裁判上的一定混乱,法官指引中
8、不严谨的证明标准解释经常成为当事人成功对裁决提出上诉和较高一级法院对其进行改判的法律理由。针对这种情况,就出现了第二种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二)“确信其罪”这种规定方式尚有一个比较冗长的表述,即“证据证明力是如此之强以至于陪审团可以确信”,是由高达德勋爵(Lord Goddard CJ)在Summers一案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当陪审团负责评议证据的时候,重要是为了发现证据的证明力能否使他们如此确信被告是有罪的,这比使用合理怀疑的表述要好得多。我希望此后就照此解决。”在普通法的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其实与“毫无合理怀疑”标准在实质上是互通的,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说,前者是指判断证据的最终结果标
9、准,后者既涉及了综合判断证据之后有罪判决的证明规定,又涉及了判断各项证据的证明规定,两种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要达成确信其罪的结果,就必须通过排除一切合理疑点这一过程才干达成,而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也就是为了拟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所以说,这两个证明标准表述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陪审员都是从普通人中选任的,普通人根据常识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很难从理性上去判明,再者,对于案件事实部分而言,很多情况下其自身没有什么可进行说理的余地,陪审团需要的指引应以判断证据过程的标准为更合适,结果的证明标准对陪审团而言是没有多少指引价值的,由于无论采用何种证明标准,陪审团评议整个案情总是以能否确信被告人是
10、否有罪为结果的。更何况,确信其罪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陪审员很难从整个案件的综合分析上去把握这一标准。所以在现今普通法国家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在给陪审团的指引中,单独作“确信其罪”指引的非常少,为了避免在判决中因给陪审团的指引不够严格而处在被动地位,法官往往以比较具体的证明标准作为稳妥的指引,很多判例则是将两个证明标准都向陪审团作指引,这样的指引四平八稳,不会给上诉人和上级法院挑出毛病来。即使是提出“确信其罪”标准的高达德勋爵自己也陷于此道,他在Hepworth一案中作出这样的评述,法官要想不受质疑,就必须这样指引陪审团:“你们必须是毫无合理怀疑”,然后又加上“你们必须确信被告人的确有罪”。
11、二、香港高等法院手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运用香港法律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也是重要体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指引中,法官指引的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判明证据的真伪、以什么样的标准来拟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等等,可以说法官指引就是诉讼证明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香港法官指引的诉讼意义与其他普通法国家的规定同样,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不合适的指引也会招致一起成功的上诉和上诉法院的改判。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官指引,将模范的法官指引编纂成册,并纳入1999年4月英文版的高等法院手册中,2023年又将其翻译成中文。根据该手册,可以看出,从属于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上也无例外地
12、沿用了上述两种证明标准的表述方式。在高等法院手册(1999年4月版)第A段“陪审团指引”中 “举证责任与举证标准”一节中说:“假如你们(指陪审团成员)考虑所有证据后,肯定(be sure)被告有罪,就必须作出有罪的裁决。假如你们不能肯定的话,便必须作出无罪的裁决。”而在“谋杀”一节,该手册又指出:“要充足证明被告谋杀罪名成立,控方不需要证明以下哪一项事实情况确曾发生,但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establish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下列某项情况确曾出现,而产生该项情况的所有条件也悉数存在;否则,你们不可以裁定被告谋杀罪罪名成立。”但是,香港法律并不是将这两种证
13、明标准绝对地割裂开来,而是将这两个证明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不同类型的犯罪认定有着不同的证明循序和具体证明标准规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是以一概全。总结香港高等法院的高等法院手册关于陪审团指引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体现了两个证明标准的结合,事实上有时很难区别这两种表述的实质差别。如关于谋杀,除了上面的指引,尚有另一个指引是这样的:“自始至终,控方必须负起举证责任,证明罪名的每项构罪成分,并且必须证明得毫无合理怀疑。所以,你们必须肯定以下每项事情,才可以裁定被告谋杀某女士的罪名成立:1、被告的行为/行动,导致死者死亡;2、该项杀人行为/行动是非法的;3、被告作出该导致某女士死亡的行为/行动
14、时,意图杀死她,或者意图导致某女士身体受到非常严重的身体伤害。假如你们不能肯定这些构罪成分的任何一项,则被告谋杀罪罪名便不成立。”该指引较为清楚地说明了两个证明标准表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整个案情总的、综合的考虑,拟定被告有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须证明得毫无合理怀疑”,而如何才干达成这样的证明规定呢?那就是该罪犯罪构成的各项要件必须得到肯定,换句话说,肯定每项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使得整个案情毫无疑点,而整个案情要达成毫无合理怀疑就需要组成案情的每一项要素都能得到肯定。从而将“毫无合理怀疑”当作是案件的整体标准,“肯定”是案件各个法律组成部分的证明规定,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甚至,该手册在绝大部分的指
15、引中,并没有列出“毫无合理怀疑”这个标准,只是直接表白只要能肯定某罪犯罪构成各要件的诸项事实,就可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意味着整个案件的证明已经达成了“毫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限度。换言之,证明得毫无合理疑点,就可以确信,而确信就意味各个情节被证明得毫无合理疑点。另一方面,不同罪名、不同情节的犯罪事实证明是特定的、具体的。根据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各种特殊情节的成立条件,设定了需要“肯定”的具体事项,是为了达成认定上的“毫无合理怀疑”,从中体现了两个标准的互为作用关系。粗略归纳一下,重要表现在:1、以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证明对象,如勒索罪,需要这样对陪审团作指引:“你们必须先要肯定以下所有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版 普通法 刑事 证明 标准 理解 启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