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850经济法历年考研真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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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华中科技大学850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华中科技大学450经济法考研真题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478经济法考研真题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478经济法考研真题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894经济法考研真题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481经济法考研真题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978经济法考研真题第二部分兄弟院校经济法考研真题2014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武汉大学832经济法与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1年武汉大学832经济法与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武汉理工大学614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09年武汉理工大学614经济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华中科技大学850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华中科技大学450经济法考研真题2006年华中科技大学478经济法考研真题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478经济法考研真题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894经济法考研真题2003年华中科技大学481经济法考研真题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978经济法考研真题第二部分兄弟院校经济法考研真题2014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华中农业大学836经济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武汉大学832经济法与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商法学(C卷)科目代码:832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共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1推定商行为2股单3海上拖航合同4商业贿赂与商业折扣5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6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固定资产投资法7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简答题(共7小题,每小题10分,共70分)1简述交易便捷原则在民商事立法中的主要体现。2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3简述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4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价格义务。5简述会融法的綦本原则。6简述我我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7简述所得税的基本特点。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商号权的性质。2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法条适用分析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看法和不同做法,请归纳其中的主要分歧焦点,并作出你的分析。五、评析题(30分)材料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收费问题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针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查询收费”、“信用卡收费”、“银行汇兑收费”等银行收费项目,社会上存在很多争议。有消费者认为,银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乱收费,却未能提供与其收费相符的增值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则主张,其收费主要用于弥补服务成本支出,合理合法。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我国商业银行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8分)2有消费者认为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乱收费。在反垄断法上,何谓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你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收费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0分)3你认为应如何治理银行收费问题,实现银行与消费者的双赢?(12分)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商法学(C卷)科目代码:832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共7小题,每小题5分,共35分)1推定商行为答:推定商行为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行为。这种商行为常常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商行为的性质,而需要根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来推定其商行为性质,如非商主体所实施的信息咨询等。2股单答:股单又称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股单仅仅是一种证权证券,只是证明股东出资份额和股东权利,具有很强的确人身依附性。股单本身没有价格,不是有价证券,所以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只能依法定条件和手续转让出资。相应的,股单持有者只能根据其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股息、红利,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取交易差价。3海上拖航合同答: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4商业贿赂与商业折扣答:(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2)商业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3)两者的关系:不是所有的商业折扣都构成商业贿赂,构成商业贿赂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不如实入账,即账外给付;二是暗中给付。商业折扣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人账。折扣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5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答:(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两者的关系: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首先,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其次,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为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再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6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固定资产投资法答:(1)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由国家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以及国有企业法构成。(2)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3)两者的关系: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及改革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国家投资主要集中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上。相应地,这一时期的国家投资法重点也是规范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早期一些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教材甚至将国家投资法看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至今还有一些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教材并不区分国家投资法与固定资产投资法,或只讲固定资产投资法而不讲国家投资法,或将国家投资法取狭义仅指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可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国家投资法中的重要地位。7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答:(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3)两者的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两者有很多区别: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二、简答题(共7小题,每小题10分,共70分)1简述交易便捷原则在民商事立法中的主要体现。答:各国立法都将交易简便、迅捷作为商事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将其贯穿于各具体商事法规和商事惯例的全部内容之中。交易便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如在商事买卖中采用交互计算,以及在商事租赁、商事借贷、商事承揽、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信托等商行为中设有大量的强行法推定条款和任意法推定条款,进而使这类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可推定性,简化了当事人的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的迅捷。(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货物买卖中的瑕疵责任等,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保险单等,通过这些要式文件和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2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答: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预示着破产企业已经走向倒闭的境地,因此,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会给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带来一定的影响。(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一般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就意味着债务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破产宣告使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债务人的限制。对破产人有如下的限制:破产人负有说明义务。破产人有义务应法院、管理人的请求,就有关财产的一切询问进行如实陈述;破产人未经法院许可,一般不得离开住所地;同时如果破产人有欺诈破产行为、逃逸行为、伪证行为和其他妨碍破产清算程序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以决定予以拘禁。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财产成为一个完全为了实现破产清算为目的的财产集合体,除了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以外,破产企业应停止所有的经营活动。(2)对破产负责人的效力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4)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不仅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3简述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答: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主要有:(1)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因欺诈保险金而解除。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因年龄申报不实而解除。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复效期失败而解除。体现在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因危险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因未尽安全责任而解除。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 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解除。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4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价格义务。答: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1)价格权利主要包括: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价格义务主要包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5简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答:金融法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在调整金融关系时所应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由一国金融立法所确立的,贯穿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的根本准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金融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来调节社会总需求使之与供给相适应,实现总量控制。另一方面,通过运用利率杠杆和信贷资金流向,调节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实现结构合理和优化。金融对国民经济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是灵敏而有效的。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就是既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又要结构优化,发展经济。(2)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信用的基本特征是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还本付息。无论是存款信用还是贷款信用,或者投资信用,均必须符合这条信用的基本要求。因此,金融法的制定和实施,就必须遵守信用活动的基本规律,充分维护存款人、投资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障信贷和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营利性,进而也才能促进金融与经济发展。(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枢纽。金融秩序安全关乎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国家安全。因此,金融法就应该积极地去规范和监管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尤其应该健全法制,完善监管机制,共享信息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以必要的救助,化解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稳定、有序、协调发展。(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金融具有广阔的活动领域,涉及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为了搞好经营,提高效益,就必须坚持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这样,一方面加强专业分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另一方面打破了大一统的经营及管理模式,保护了竞争。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有所放宽,银行也可以经验证券、信托等业务,这对于分散经营风险、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效益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初期,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所以现阶段仍应该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以保障金融业的稳健发展。6简述我我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答: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采用的是二元执法体制,即分别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1)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2)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7简述所得税的基本特点。答: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属直接税的范畴。所得税的特点可以概括为:(1)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2)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3)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4)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商号权的性质。答:(1)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2)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商号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除全国驰名的大企业的商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外,其他商主体的商号只能在其所登记的某一地区,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法规定,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商号之创设、变更、废止、转让、继承等都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而公开,未经此程序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对外发生效力。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商号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商法理论和商事立法普遍肯定商号权的可转让性。但是,商号权如何转让,学者们所持的观点和立法所持的原则颇不一致。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的商事立法奉行这一原则。也有国家的商法规定,商号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主体而单独转让。法国商法奉行这一原则。在我国,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商号权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至于商号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理论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答:从广义上讲,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但两者在管理目的、管理方式、原则、内容和深度、侧羹角度、主体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具体来说:(1)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敢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稽导调控,影响社会经济内在的结构和运行。(2)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干预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控。(3)管理原则不同。一般行政管理贯彻命令与服从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而行政管理则一般不以注重社会经济效率和公平、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为其基本原则。(4)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国家经济调节(按其直接目的)则只涉及经济领域。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与内容也不相同。国家经济调节,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时要深入个别生产过程之中。(5)侧重的角度不同。国家经济调节主要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来规划和调节其总体结构和总体运行,重在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通过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各种经济总量指标分解和落实。当然国家的各种具体经济调节措施的落实要涉及市场和企业这些微观领域的管理。而作为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则主要是微观管理。如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国家机关日常从事的对于市场和企业等的管理,大量和主要属于微观直接管理。(6)管理主体不同。行政管理主体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其中包括担负国家有关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由于经济调节的宏观性,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例如它的宏观经济决策和对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还包括司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同国家经济调节的上述种种不同,决定了由其发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不同。前者由行政法调整,后者由经济法调整。这是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键,也是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的保障。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现实意义。四、法条适用分析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看法和不同做法,请归纳其中的主要分歧焦点,并作出你的分析。答:(1)第2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的范围界定上。例如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适用该法,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2)第49条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欺诈”的认定上。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者仍然构成欺诈,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我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如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不应当适用第49条的规定,理由如下:从法律事实来看,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是生活消费。知假买假者在购买时就知道商品是假的,经营者的虚假描述并没有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从适用效果来看,承认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虽然可以对卖假者产生更强烈的威慑,但同时助长了消费者不诚信的行为,更可能促使专业打假消费群体的出现。他们在双倍赔偿的诱惑下极有可能故意利用49条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给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从目前法院的态度来看,也不支持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并适用49条。这也能从侧面说明过分扩大消费者权利会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要解决我国目前时期广泛存在的卖假问题,应该详细规定经营者义务,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二不能过度依赖扩大消费者权利的司法途径。五、评析题(30分)材料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收费问题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针对“小额账户管理费”、“ATM跨行查询收费”、“信用卡收费”、“银行汇兑收费”等银行收费项目,社会上存在很多争议。有消费者认为,银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乱收费,却未能提供与其收费相符的增值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则主张,其收费主要用于弥补服务成本支出,合理合法。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我国商业银行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8分)答:现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价格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有消费者认为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乱收费。在反垄断法上,何谓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你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收费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0分)答:(1)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l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商业银行收费问题,实际上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你认为应如何治理银行收费问题,实现银行与消费者的双赢?(12分)答:银行与银行的收费对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履行权利义务。但现实中,银行因为其强势的市场地位,经常以格式条款甚至格式合同规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甚至收费后不告知收费对象。由此导致了公众舆论对银行收费问题的不满。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监管者的介入。对于基础服务项目,国家要严格监管收费内容和收费数额,对增值服务收费项目,可以留给银行和消费者更多自治的空间。监管者可以通过立法,规制银行收费制度;通过执法,加强监管,提高银行收费透明度,惩处违法收费行为。以此来防止银行通过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需要建立机制,引导银行之间的适当竞争,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机会。此外,还可以利用现代便捷的通知方式,不如短信确认等,规定银行在收费之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不同意收费,可以自愿放弃相应的服务。2011年武汉大学832经济法与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硕士生)(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商法学(A卷)科目代码:832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概念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2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4国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5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企业维持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意义。2我国工资形式有哪几种?我国的工资分配原则是什么?3试述2007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变革原因及其改革内容。4简要回答我国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范围。5简述保险条款的解释。6简述商号和商标的主要区别。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结合我国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和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的现实国情,请结合经济法基本理论阐述法律化解或缓解该问题的功能和路径。2结合世界商法的发展趋势,试评述我国公司法制的交革。四、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5分)腾讯QQ和奇虎360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腾讯以QQ聊天即时通讯功能为基础,依赖其拥有的强大客户群体,向互联网各个领域发展。奇虎360是以互联网安全软件(360安全卫士)服务为主业的企业,其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其在很短的时间即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2010年5月以来,腾讯推出QQ医生,后来很快将QQ医生升级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新版软件功能与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高度重合。9月27日,360提示用户QQ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起了广大网民对隐私外泄的担忧和恐慌。lO月l4日,针对360隐私保护器曝光 QQ偷窥用户隐私事件,腾讯正式宣布起诉360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并声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腾讯对此作出强烈说明,称360扣扣保镖是“外挂”行为。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此举引发了业界震动、网友愤怒。11月5日,工信部、公安部和互联网协会等部门介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双方不再纷争。11月10日360公司称QQ软件与360的全线产品已恢复兼容。但此说法随即遭到腾讯方面的否认。11月21日,工信部表示已就360腾讯之争给予2家公司通报批评,并要求双方5日内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发文称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两公司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为了各自的利益,腾讯QQ和奇虎360展开了激烈的互联网战。问:1(8分)结合案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腾讯公司主要有哪些违法行为?2(6分)结合案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奇虎公司主要有哪些违法行为?3(6分)在腾讯QQ和奇虎360争端中网络用户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4(5分)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能否成为我国法律上界定的消费者?为什么?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硕士生)(满分值150分)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商法学(A卷)科目代码:832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概念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5分)1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答:(1)国家调节是一种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表现为对经济进行调节。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2)市场调节是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来实现的。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中,广大生产经营者自由而充分地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从社会经济的宏观上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3)两者的关系: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发挥,是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救济。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仍然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调节应当同市场调节密切配合。国家调节可以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战争、经济改革或其他非常时期,尤其如此,但任何时候都不能排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2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答:(1)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2)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3)两者的关系:发行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的条件相对而言严格,除应具备债券的发行条件之外,还应具备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3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答:(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2)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3)两者的关系:劳动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劳动者,但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按法律规定提供“五险一金”等。雇佣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雇主向提供劳务者提供报酬,无权对受雇者的人身自由等加以管理,仅以提供的劳务质量为限。4国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答:(1)国家垄断是一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垄断,一般限于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比如能源,电力,粮食等,垄断的目标是维护一国的经济发展稳定、有序。(2)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有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三类。行政性的垄断一般是以地区或行业利益为目标的,造成了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需要被禁止的行为。5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答:(1)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2)特殊的普通合伙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基础设立的合伙企业。(3)两者的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方式不同于有限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二、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简述企业维持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意义。答:企业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维持企业的法人格的系列原则。一般来说,企业维持原则包括企业设立瑕疵不影响企业存在的理论,即防止既存的企业因为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所存在的瑕疵而无效;企业法人格不受企业成员影响的理论,即防止既存企业因企业人员的死亡、退出或少于法定最低人数而解散;企业不得经由行政命令而解散的原则,即防止既存企业因企业成员间的矛盾和从而被强制性解散。2我国工资形式有哪几种?我国的工资分配原则是什么?答:(1)工资的形式是以一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基础,按照确定的劳动标准和报酬标准,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的方式。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是最基本的工资形式。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以一定时问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按劳动者付出的超额劳动来支付,是对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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