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培训资料(最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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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的职业病,一个是法定职业病,从广义的角度讲凡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政府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重新修订),同时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公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共有十大类115种,即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5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对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有害因素。它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生产过程中存在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⑴化学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常见的有刺激性气体(如氯、氨、氮氧化物)、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有机溶剂(如苯、甲醇、汽油)、农药等;生产性粉尘中的矽尘、煤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⑵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x射线、γ射线、异常的气象条件(高温、低温、高湿)和异常气压(高气压、低气压)。 ⑶生物因素: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医务工作者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视力紧张;不良体位或不合理工具等。与公司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如下 第 序号 危害因素 具体因素 职业病 主要岗位 涉及岗位 1 粉尘 二氧化钛 尘肺 混料、涂覆、煅烧、拉伸操作人员及以上设备维修人员 生产及一线管理人员(如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仓库管理、检验) 2 电离辐射 XRF、XRD 电离辐射疾病 XRF、XRD操作人员 3 化学物质类 汞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压汞仪操作人员 钒及其化合物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混料、涂覆、煅烧、拉伸及以上设备维修人员、化验实操作员 生产及一线管理人员(如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仓库管理、检验)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中毒 脱硝实验操作人员 氨 氨中毒 混料、涂覆、煅烧、拉伸及以上设备维修人员、化验实操作员 生产及一线管理人员(如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仓库管理、检验) 氮氧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脱硝实验操作人员 序号 危害因素 具体因素 职业病 主要岗位 涉及岗位 4 物理因素 高温 中暑 混料、涂覆、煅烧、拉伸、及以上设备维修人员 5 职业性耳病 噪声 噪声聋 混料、涂覆、煅烧、拉伸、及以上设备维修人员、 生产及一线管理人员(如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仓库管理、检验) 6 特种作业 电 电工作业 维修电工 7 特种作业 交通 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公司驾驶员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 有害因素名称 上岗前检查目标疾病 在岗检查目标疾病 检查周期 离岗检查目标疾病 其它粉尘:如二氧化钛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其他尘肺 二年至三年一次,四年一次 其他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见附件 见附件 二年 见附件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慢性口腔炎、慢性肾脏疾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各类精神病 职业性急性汞中毒、职业性慢性汞中毒 一年一次; 二年一次 职业性慢性汞中毒 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 二年 氨 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间质性肺病伴有肺纤维化、支气管扩张 职业性急性氨气中毒 二年 氮氧化物 慢性阻塞性肺病、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慢性间质性肺病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 二年 二氧化硫 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间质性肺病 急性二氧化硫中毒、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年 高温 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 职业性中暑 一年 噪声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职业性听力损伤 一年 职业性听力损伤 Ⅱ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 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不同的特点。 1、刺激性气体的危害: 常见的刺激性气体有氯气、光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硫酸二甲酯、氯化氢、氨、臭氧等。刺激性气体对机体作用的特点是对皮肤、黏膜有刺激症状。比如眼结膜充血、流泪、流涕、咽干、咳嗽、胸闷等。接触高浓度刺激性气体可引起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像化学性肺炎、肺水肿,这时病人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咯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发绀等,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 2、窒息性气体的危害 窒息性气体是一类对机体能产生严重危害的有毒气体。它可使机体吸收氧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导致机体缺氧。窒息性气体可造成人体系统损伤,但对神经系统的损害最为重要。接触浓度窒息气体可造成头痛、头晕、恶心、胸闷、心悸等症状,接触高浓度窒息性气体可引起昏迷休克,甚至可造成电击样死亡。 常见的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等。这些化合物进入机体后导致的组织细胞缺氧各不相同。一氧化碳进入人体后, 主要与红细胞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以致使红细胞失去携氧能力,从而组织细胞得不到足够的氧气。氰化氢进入机体后,氰离子直接作用于细胞色素氧化酶,使其失去传递电子能力,结果导致细胞不能摄取和利用氧,引起细胞内窒息。加完本身对机体无明显的毒害,其造成的组织细胞缺氧,实际是由于吸入气中氧浓度降低所致的缺氧性窒息。硫化氢进入机体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硫化氢与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抑制细胞呼吸酶的活性,导致组织细胞缺氧硫化氢可与谷胱甘肽的巯基结合,使谷胱甘肽失活,家中了组织细胞的缺氧。另外,高浓度硫化氢通过对嗅神经、呼吸道黏膜神经及颈动脉窦和主动脉体的化学感受器的强烈刺激,导致呼吸麻痹,甚至猝死。 3、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凡是能使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声音统称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频率和强度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的声音统称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生产性噪声包括机械性噪声:如冲压、打磨发出的声音;流体动力性噪声:如空气压缩或释放(汽笛)发出的声音和电磁性噪声:如变压器发出的声音。 噪声主要引起听力障碍,也就是说噪音可以造成耳聋。此外,噪音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等也可产生影响,长期接触噪音可导致多梦、失眠、记忆力下降、心慌、血压不稳等症状,最严重的危害是噪音性耳聋。 4、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粉尘指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中形成的,并能长时间漂浮在车间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漂浮于空气中,主要通过呼吸道侵入人体。粉尘作为一种异物,随呼吸进入呼吸道,首先引起一系列清除机制的反应,使大部分粉尘排出体外,过量的粉尘则可沉积在肺内引起病理性反应。粉尘对健康的影响是这一系列生理反应和病理反应的过程和结局。 粉尘对人体的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如长期接触粉尘后会出现咳嗽、咳痰、呼吸困难,重者x光片检查发现有肺组织纤维化。 五、在事故现场如何救治中毒患者? 首先应立即将患者搬离中毒现场,致空气新鲜场所,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脱去被污染衣物,用清水彻底冲洗被污染皮肤(冬天应用温水)。同时应做好对中毒者保护生命指征(呼吸、心跳)的保护,最后若出现呼吸、循环障碍,应及时进行复苏急救,尽快送医院处理。 六、如何预防职业病危害? 1.毒物控制:从根本上不直接接触,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的化学物质如甲苯、二甲苯代替苯作稀料、生产过程要密闭化、自动化,严防跑、冒、滴、漏。安装毒物超标自动报警系统,严格控制空气中毒物浓度在安全标准内。加强通风,使毒物尽快排出。进入有毒场所,应佩戴防毒面具、送风面罩等。 2.噪声控制:通过控制噪声源,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强噪声设备如用无声液压代替高噪声的锻压、焊接代替铆焊等。控制噪声传播,采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使噪声强度降低。采用隔音值班室,尽量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体防护,佩带耳塞、耳罩等。 3.粉尘控制:主要通过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如采用计算机控制、隔室监控避免接触粉尘,用含石英低的石灰石代替石英砂为铸型材料以减轻粉尘危害。采用湿式作业、密闭、抽风、除尘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佩带防尘口罩、防尘安全帽等。 4.加强对职工进行防毒、防尘、防噪知识的宣传、培训,使其了解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何种危害因素,有什么危害,如何进行预防等。 5.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企业由专人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强化法制监督管理。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做好健康监护,做好职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妥善处理。 七、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法律依据有哪些?为什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 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 职业病目录 2002-04-18 2002-4-18 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03-28 2002-05-01 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 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3-28 2002-05-01 安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03-28 2002-05-01 安全生产部 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03-28 2005-05-01 安全生产部 6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11-05 1988-01-01 安全生产部 7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08-20 1989-01-01 安全生产部 8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010-4-12 2010-11-1 安全生产部 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2007-04-12 2007-11-01 安全生产部 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2007-04-12 2007-11-01 安全生产部 11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01-26 1994-01-26 安全生产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1987-12-03 安全生产部 13 高温作业分级 2008-10-30 2009-6-1 安全生产部 14 低温作业分级 1993-6-10 1994-1-1 安全生产部 15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1999-12-24 安全生产部 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10-01-22 2010-08-01 安全生产部 17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05-25 1956-05-25 安全生产部 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09-14 2005-12-01 安全生产部/ 质量部 1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002-10-08 2003-04-01 安全生产部/设备部 2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2-12-18 2003-3-1 安全生产部 2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6-3 2003-12-1 所有部门 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2007-06-18 2007-12-30 安全生产部 23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002-06-22 2002-06-22 安全生产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安全生产部,人事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08-28 2004-12-01 安全生产部 26 高处作业分级 2008-10-30 2009-6-1 安全生产部 27 有毒作业分级 1990-04-23 1991-01-01 安全生产部/有关单位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的依据: 1、是法律法规要求:《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 2、是通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分析和确定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产生的主要环节,检测其浓度(或强度),评价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效果,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护对策,从而作出科学,公正、准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确保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健康。 八、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劳动和健康是国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职业病防治法》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为宗旨,要求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职业病是一类与工业发展、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人为疾病。多数职业病一旦患上了是很难治愈的,特别是一些严重的慢性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生产力水平低下,缺乏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有效的防护措施,我国曾经出现过大量的职业病患者。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经过艰苦的努力,我国取得过卓越的职业病防治成就,并总结出尘肺病防治的“八字方针”。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快速工业化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变,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引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此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致使我国职业病发病再次呈不断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等急性职业病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现出聚集性发病的特点,导致一些地方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特别是西部农村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地方还出现因群体职业病纠纷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可见,职业病问题不但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职业病不仅给患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悲剧,同时也给国家和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据国际劳工组织报告,全球职业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占全球GDP的4%。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其经济损失可能更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劳工保护要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挂钩越来越紧密。忽视劳动者健康保护必将影响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参与国际贸易竞争。这方面我们已有不少教训。因此,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及其权益,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帮助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此外,从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着眼点还在于它所保护的是社会宝贵的劳动力资源。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这就是职业病防治的长远意义所在,同时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所在。 九、生产性有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有哪些? 1、工伤。 2、职业病,如矽尘引起的矽肺,铅引起铅中毒。 3、职业性多发病(又称职业有关疾病),降低人体的抵抗力,促使一般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病情加重。如高温作业可引起慢性胃炎发病率增高。 4、引起体表的某些改变,但不引起病理性损害,称为职业特征,如皮肤色素增加等。 5、生产性有害因素排放到外环境污染大气、水源和土壤,危害居民的健康。 十、作业工人为什么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作业工人卫生习惯的差异,可使在同一生产环境中从事同一作业,各人发生职业性损害机会和程度差异很大。因此,作业工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防止有毒有害物进入机体的直接而有效的措施。 十一、什么是噪声? 噪声是指人们不需要的声音。即妨碍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人的耳朵可以听到的声强度范围相当宽。为了计算方便,声音大小用几何级数来表示。表示声音大小的单位叫“分贝”。 十二、噪音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1、对听力损害,国家规定车间环境内噪声不得超过9 0分贝; 2、长期接触噪声会出现头痛、失眠、记忆力减退、脾气急躁等神经系统症状; 3、使心跳加快、血压不稳定、甚至导致月经不调,流产等。 十三、工业生产有哪“四害”? 废气、废水、废渣、噪声。 十四、废气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1、破坏生态平衡; 2、危害人类健康; 3、妨碍正常生活。 十五、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有哪些? 1、呼吸道: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女口硫化氢、苯及其同系物,各种粉尘等。 2、皮肤: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人体,当皮肤有破损时,不能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大量吸收。脂溶性毒物可经皮肤吸收(如芳香族的氨基,硝基化合物,金属的有机化合物,有机磷化合物,苯及其同系物等)。个别金属(如汞)、某些气态毒物(如氰化氢)也可经皮肤吸收。 3、消化道: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进入体内。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汁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 十六、什么是职业中毒? 在生产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叫作职业中毒。职业中毒可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三种类型。短期或者一次接触大量毒物引起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反复进入人体引起的中毒为慢性中毒;介于急、慢性中毒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 十七、什么是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粉尘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性质可分为三类: 1、无机粉尘。 金属性粉尘:如铅尘;无机粉尘:如水泥尘。 2、有机粉尘。 非金属性粉尘:如矽尘;人工植物性粉尘:如木尘、茶尘等;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等;人工有机粉尘:如染料、农药等。 3、混合性粉尘:是指在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无机和有机两种类型的粉尘。 十八、劳动者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车间工作岗位的有害因素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所从事职业的禁忌症。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刺激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患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主要损害神经系统的毒物的作业,如金属、类金属、有机溶剂、有机磷农药等。劳动者就业后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损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3、劳动者必须学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措施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它可以防御职业病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毒)口罩、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4、劳动者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职业病预防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劳动者必须养成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勤洗手,下班后更衣、洗澡沐浴等好习惯。 5、保健膳食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保健膳食可强机体抵抗力,保护受到毒物损害的靶器官和系统,发挥某些营养成分的解毒作用。 十九、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代为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十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十二、职业病公告栏如何设置及公布那些内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近视表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十三、对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设备有哪些要求?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十四、劳动合同中对职业病危害有什么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十五、职业病防治负责人是谁?对其有何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应进行什么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项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十六、用人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 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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