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619国际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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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回忆版,不完整)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
2、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答案)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答案)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含答案)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
3、经济法)考研真题(回忆版,不完整)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609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参考答案国际公法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1.Accession答:Accession意即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在条约正式签署后一定时期内通过签字而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这是成为缔约国的方式之一。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开放性条约。有的无条件地允许非签字国加入,如l949年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有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北大西洋公约规定,只有
4、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和邀请的欧洲国家才得加入。2.Extral territorial asylum答:Extral territorial asylum意即外交庇护,也叫域外庇护,是指国家在本国领域外利用使馆的不可侵犯性对因政治或者其他原因被迫害或者被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与保护的行为。国际法上对此并不予以承认。3.Innocent passage答:Innocent passage意即无害通过,是由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无害通过不得从事与通过
5、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如果是海军舰艇编队参加演习,需要通过他国领海进入演习区域时,可依照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沿海国不得阻碍领海中之无害通过,且须将其所知之领海内航行危险以适当方式通告周知。4.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答: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意即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国家可以随时作出单独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一旦声明接受则国际法院即具有强制管辖权。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
6、但其中很多国家都作了一定的保留,有的只就特定类型的案件,有的只就与特定国家之间的纠纷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二、案例分析(每题3分,共15分)Joseph v.Off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Nigeria(U.S.Court of Appeals1987)In 1978,Catherine Joseph(Joseph)leased a house inSanFrancisco to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Nigeria(the Consulate).0.Effion9,a former consular ofricer,sig
7、ned the standard form lease on behalfof the Consulate.The house was used as a residence by empl0yees of theConsulate and their families.Shortly after the end of the five year leaseperiod,Joseph allegedly discovered that the tenants had removed propertyfrom the house and had left the premise severely
8、 damaged.Joseph broughtsuit in federal district court,seeking,interalia,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o fixtures,landscaping,and appliances.Joseph assertsfour causes of actionagainst both Nigeria and the Consulate.The first is for breach of contract;theother three are tort claims for conversion,trespass,
9、and waste.TheConsulate l0dged its objection to the suitin accordance with sovereignimmunity.On August12.1986.the court issued the opinion and order.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it had jurisdiction over Nigeria and the Consulatepursuant to 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FSIA).Specifically,thecourt
10、 found jurisdiction over Josephs tort claim under the FSIAstortuousactivity exception to immunity.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1)What is the Sovereign immunity?答:Sovereign immunity即“国际豁免”或者“主权豁免”。它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通常认为,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2)Could the court
11、 determine its jurisdiction over the Consulate?Why?答:法院可以对此领事馆行使管辖权。领事馆的司法豁免仅限于为执行职务而实施的行为,而在本案中领事馆的租赁行为并不属于豁免范围,仅为一般的民事行为,应接受法院管辖。(3)Do you know what kinds of the exceptions to sovereign immunity theFSIA provides?答: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reign ImmunitiesAct,FSIA)对主权豁免的例外规定,下列情形不能免予美国法院的管辖:被指控的
12、行为“是该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行为,或在美国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的某行为,或者在美国之外发生的与该外国国家在别处的商业行为有关,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生了直接影响。”在确定是否适用“商业行为”例外时,法院考查的是外国国家行使权力的性质而不是其效果。如果外国国家行使的“仅仅是那些公民私人也可行使的权利”而不是那些“主权独有的权利”时,则外国国家从事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如果主权者“不是作为市场的管理者,而是作为市场内的私营者”行事,主权者即从事了商业行为。问题在于“外国国家的特定行为(无论其背后的动机如何)是否在类别上属于当事方据以进行贸易、运输或商业活动的行为”。美国形成了法院听从国
13、务院“建议”的判例法惯例,而国务院的决策则是根据美国外交战略作出的。l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将决定外国主权豁免的职能完全移交给法院,但美国政府发言人当即就此指出:行政部门不会轻易抛弃美国在有关影响到外国国家的争端诉讼中的利益。此后,行政部门仍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陈述意见,而法院也会对行政部门的意见给予充分考虑或支持。(4)Why did the court determine its jurisdi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tortuous activity,but not on the basis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答:如果主
14、张侵权,美国的当事人一方在举证方面以及在要求赔偿方面具有优势性。(5)Can you make any comment on the case?答:英、美的国际法学者在一战前主张绝对豁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等国也转而适用有限豁免。l976年,美国通过的外国国家豁免法,正式以立法形式把外国主权豁免问题纳入美国司法管辖的范围内。有限豁免说与国家主权原则背道而驰,是同西方学者“贬低国家主权原则,甚至把主权描绘为完全过时”的学说紧密相联,在处理涉及外国国家主权问题时,任何国家均应当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不得损害他国的主权。在该案中,美国的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其以本国经济利益为准的惯常做法应当予以改正
15、。三、简答题(8分)简述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与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区别。答: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如果将这种损害行为的责任与国家责任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者间存在下列区别:(1)主体不同目前只有国家才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体制的明确主体,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有待于相关法律规则的发展和完善。而在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下,其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2)行为方式不同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规定,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
16、为”,包括严重国际不法行为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两种形式。而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损害行为针对的却是国际法主体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这类行为的典型特征是,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不明确。(3)主观方面不同目前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国际损害责任体制下,应当属于一种纯粹的“无过错责任”。(4)对后果的要求不同从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看,国家责任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只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未考虑这种行为给他方带来何种损害后果。而按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
17、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引起国际损害责任的惟一前提是,行为者的行为给他国带来了“实际损害”的后果。(5)行为归因的范围不同按照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行使某些政府权力因素的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等。而根据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条款草案的规定,国际损害责任不仅涉及上述代表国家所为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在一国控制和管辖下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6)免责理由以及承担方式不同根据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及国际实践,国家责任的免责理由主要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和危急状态;承担
18、方式主要有:限制主权、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和追究国际刑事责任。而从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实践看,国际损害责任的免责理由主要有:时效、暴乱、战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承担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和赔偿。总之,国际损害责任在许多方面都与国家责任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因而有些学者称之为“新国家责任”。四、论述题(15分)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并对所谓的“预防性自卫”做出评述。答:自卫权是一个国家的自然权利,也是所有国家尊重其他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性义务的例外。美国借口行使自卫权而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是对现存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和关于自卫权的实施条件的挑衅。其行为是违反
19、现行的国际法的。但是,由于现代军事科技的高速发展,武力的威胁也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安全的潜在危险。因而有必要在自卫权的条件上适当扩大,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安全权利。而在设定此条件的时候必须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框架之内,以防止有关国家对此权利的滥用。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也被称作“预防性自卫”。在理论上,的确有人在论证它的合理性。预防性自卫是指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前所进行的先发制人的攻击,它与国际法上国家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的规定是不相符的。但是核武器和恐怖主义等新情况的出现对“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的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挑战,预防性自卫在这种情况下却是合理的。因此,应该承认预防性自卫,同时
20、为防止其被滥用,应该确立合法行使预防性自卫权的标准。因此,实施“预防性自卫”存在下列两个问题:第一,毫无限制地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势必造成自卫权被滥用的恶果。因此,即便允许实施“预防性自卫”,也必须由一定中立的国际机构来断定实施自卫的时机和条件是否已满足,而不是由当事国自行断定。第二,现行国际法并不支持实施这种“预防性自卫”。换言之,如真的要允许实施这种自卫,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完善,比如通过制订条约来确定这种自卫方式。当然同时对实施这种自卫权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联合国应切实面对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全球化带来的一系列国际安全问题的影响,适当扩大对于行使自卫权条件的解释,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
21、的决策和监督机制以防止国家对此种自卫权的滥用,以避免国家以行使自卫权为借口推行强权政治、侵犯他国主权和任意干涉别国内政或其他非法目的。另外,联合国也应当加强安理会的作用,更加积极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武力的发生,抵制单边主义的形成。总之,作为国际法的“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一个例外,国家可以单独或集体行使的自卫权的前提必须是在受到武力攻击或威胁之时,并且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授权或许可。而这个前提的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还需要在国际法范围内进行切实有效地发展和完善,并且进而强化其强制力和约束力。而作为一个总的要求就是必须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框架之下。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国家团结一致
22、,相互合作,才有利于更加有效地防止少数国家滥用自卫权,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使世界真正建立一个和平、稳定、互助、合作的国际秩序。国际私法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l5分)1.Depecage答:Depecage意即法律分割适用,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当根据其案件的具体不同的法律要素,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求能够准确解决案件。2.Statutist答:Statutist意即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一l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
23、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3.Remission答:Statutist意即反致是指一国法院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直接反致;(2)转致;(3)间接反致;(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5)完全反致。二、简答题(第1、2题为7分,第3题为6分,共20分)1简评合同法律适用中“分割论”的优劣。答:合同法律适用存在同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主张。“同一论”和“分割论”之间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项合同的各个方面的问题,“
24、同一论”主张应该适用同一法律加以调整,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分割论”则主张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因为合同的不同问题有着不同的特性。二是对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的合同,“同一论”主张确定相同的单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分割论”则主张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注意了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合同之间的差异,因而有助于妥当地调整具体的合同关系和处理具体的合同问题,有助于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但是,对合同的分割必须适度,即只应对那些易于区分且可以区分的合同方面和合同种类加以分割,而对那些联系紧密且不宜区分的合同问题和合同种类则不应加以分割;并且,
25、在根据意思自治进行分割的场合,当事人必须出于善意,不得以此来规避与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方面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便可能破坏合同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合理性。2简要说明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两种不同主张。答:由于先决问题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也需要予以单独考虑。而且,该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其准据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主要问题的解决。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如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做法,该问题在理论上的分歧也是较大的,主要有两种主张:第一,主张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理论以梅尔基奥尔、温格勒尔、沃尔夫等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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