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4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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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华东政法大学314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华东政法大学314刑事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314刑事法学考研真题2003年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2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1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0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法
2、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604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参考答案: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时间效力和时效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溯及力问题。其中,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的性质和需要而定。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包括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时间
3、效力和时效的主要区别包括:前者是法理的概念,指各部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溯及力问题后者是民法的概念,是请求法院保护的时间限制;前者是时间点,后者是时间段。2牵连犯和结合犯答: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牵连犯与结合犯主要区别包括:前者两个以上行为之间只有牵连关系而不互为结合;后者有牵连关系并且因牵连而构成行为间的结合关系。前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可以依据法
4、理解释;后者则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解释的根据。前者是数行为触犯数罪而在裁判上从一重罪处断;后者是数行为数罪名由法律组成新的罪名。结合犯,在处罚上,依法律规定以结合的一罪论处;牵连犯在处断的时候应该从一重罪来处罚,虽然这一处罚原则是依据刑法学的原理规定的,但是在现在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却出现了一些以数罪并罚论处的情形。对此,就现实的法律实践来说,依法或依照有效司法解释是惟一的原则。3法定刑和宣告刑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与幅度的总称。法定刑有以下四种基本方式: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援引法定刑。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
5、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法定刑和宣告刑的主要区别包括: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时确定的,是立法上的规定,而宣告刑是审判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是司法上的运用;法定刑一般有可选择的刑种与刑度,而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且宣告刑以法定刑为依据。4盗窃罪和侵占罪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包括: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
6、行为手段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侵占罪的行为手段是占有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时,被窃取的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财物已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如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是侵占罪。但是如果明知埋有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前去挖掘,则构成盗窃罪或者盗掘古墓葬罪等。侵占罪告诉才处理;而盗窃罪则不是。5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答: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
7、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包括: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除贪污罪主体之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非国有制企业的财产。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6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答: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8、。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包括:强迫交易罪之主观方面以强迫受害人交易且多数情况下欲借此交易获取不公平之利益为目的;抢劫罪构成之主观方面以直接将受害人财物据为已有为目的。可见,二者在主观方面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以进行不公平交易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获取“不义之财”为目的。一般而言,两罪的犯罪主体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秩序的藐视程度是有差别的,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恶性小于抢劫罪,因为前者的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有所“掩饰”,以交易为掩饰,其仍愿以一定利益与受害人进行交易;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对刑罚的“顾
9、虑”程度则小得多,其欲以无偿之手段强占他人财物。这种差别也正是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抢劫罪的法定刑之原因所在。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答: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准确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10、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16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三个条件的,认为是自首。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解释第一条中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
11、为自首”。(2)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的问题解答中规定,在认定自首时,要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就是说,从犯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但不要求其必须交代出同案犯的罪行;主犯则必须交代出其他同案犯的罪行。(3)关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罪行”的理解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他罪行”在这里被限定为“不同种罪行”。这与理论上对判决被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是指不同种数罪的理解是一致的
12、,也符合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4)关于立功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换句话说,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的,不能认定为立功。对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5)关于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七条将重大立功的
13、认定标准限定得非常严格,即“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2刑法有关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处罚规定。答:(1)犯罪预备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各国立法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一是必减主义,即对预备犯必须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二是得减主义,即对预备犯是否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由法官裁量决定。我国刑法采用得减主义。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
14、果,故对预备犯一般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恶劣、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依据刑法第l8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未遂犯具体量刑时,一般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总是比既遂犯轻些。至于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3)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各国刑法采取的主要是必减免制和得减免制两种原则。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
15、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看出,我国采取了必减免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既可达到防卫目的,又可产生鼓励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的积极作用。3刑法有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和修正。答:刑法有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和修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1)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l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
16、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修正案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修正案还将刑法第l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17、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涉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含义。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2004年12月29日和2005年2月28日分别通过了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统一
18、了司法实践中对涉信用卡犯罪的认定和惩处标准,并且扩大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从而加大了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次通过的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即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和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毫无疑问,该立法解释事实上将实践中引发颇多争议的借记卡诈骗行为纳入了刑法中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范围之中。在刑法意义上,借记卡今后将一律被视为“信用卡”,司法实践中有关借记卡犯罪定性和处罚的混乱局面将得以消除,从而可以更加有力地打击了利用银行卡实施的犯罪活动。笔者认为,立法解释对“信用卡”的这一规定既符合刑法立法原意也完
19、全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且有利于统一执法并有力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张某(30岁)为牟利将火车站上一外地妇女王某(实际为两性人,但张某不知)骗至一边远地区,以5000元将王某卖给当地一个单身男子李某(35岁)为妻。当天,李某在王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与王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因发现王某系两性人而未能如愿。李某为此十分恼火,决定挽回“损失”,之后李某将王某带到外省,谎称王某是自己的妹妹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经人检举而案发。请依据刑法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本案中张某和李某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答:(1)张某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从犯罪构成上分析,刑
20、法中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妇女。而两性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由于胚胎的畸形发育而形成的具有男性和女性两种生殖器官的人”。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年满14周岁的两性人而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行为人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而予以拐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这种对象不能犯末遂,因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或者是相关知识的欠缺,致使意欲实施的行为与其实际实施的行为形似而质异,才未能发生行为所希望的犯罪后果,但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
21、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只对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应以拐卖妇女(未遂)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张某错误地认为王某是妇女而将其拐卖,并已将被害人王某卖给他人为妻,收了买主的钱,其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世林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未遂)罪。(2)李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数罪并罚。李某明知王某系被拐卖而来仍然收买,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故意,并实施了收买行为,王某是两性人的事实也不影响李某犯此罪既遂。李某违背王某的意志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具有强奸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由于客观不能而未能完成犯罪,所以构成强奸罪未遂。李某又实施了拐卖行为
22、,具有拐卖妇女的故意,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因此,李某应当三罪并罚。2洪某(35岁)系盗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手下有赵某和陈某为首的两帮人马,各自分别实施盗窃行为。某天,赵某为首的五人在街上行窃后,被人发现而遭群众围捕,赵某等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引起围观群众一起参加围捕。陈某为首的另外五人正好路过,不问事由即一哄而上协助赵某等人抗拒群众抓捕。后经人报案,警方及时赶到将赵某、李某等人悉数抓获。请根据刑法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本案中洪某、赵某和李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答:(1)洪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26条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本案中,作为其下属
23、成员赵某行窃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故洪某应对此次抢劫罪负全部刑事责任。(2)赵某五人实施盗窃行为,并当场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陈某为首的另外五人和赵某五人具有共同的抗拒群众抓捕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其中,赵某五人在抡劫行为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五人协助赵某五人抗拒抓捕,在抢劫行为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论述题(第1、2题各l5分,第3题20分,共50分)1试论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答:在理解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时,刑
24、法理论界对另一个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论,那就是片面共同犯罪问题。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并协助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故意联络的情况。片面共同犯罪的关键特征在于主观方面是片面合意,即一方有同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而这种合意又是片面的,因为另一方对这种合意并不知情。在片面共同犯罪中,不知情的他方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有片面合意的一方是否构成他方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对此并无规定,刑法理论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愿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这种故意应该是全面的、相互的,如果是片面的故意,与共同犯罪
25、的含义是矛盾的。肯定说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不能否认我国刑法中存在片面共犯。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承认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并不违背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而且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从理论上看,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还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实施犯罪,缺少后一方面的认识,便不能成立共同故意。但这种认识是否需要具有全面性和相互性?应该说,共同故意的理论并没要求一定要达到这种程度,事实上,相互认识固然存在着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着主观联系。因而,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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