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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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协议 协议编号: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规定,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协议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协议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解决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购物次数、时间及购物场合名称; 8.另行付费项目名称及价格; 9.对导游的规定; 10.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 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规定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规定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 日内核对,并按约定准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协议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规定和标准;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毕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批准,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成本; 2.双方的约定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醒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用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用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解决 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本地及时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书面告知组团社,未能在本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组团社。 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解决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因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补偿,组团社依照或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补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 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补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补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补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拟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根据影响限度,部分或所有免去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去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紧急情况下,一方应采用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协议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长的费用,批准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协议约定准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导致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规定、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毕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批准,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4.地接社未按协议约定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或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6.地接社未能在本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告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导致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任何一方未积极采用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 1.组团社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成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 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3.因地接社因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旅游者导致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绝补偿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双方约定协议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协议。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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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旅游 组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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