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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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库存的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股东权益。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第十三章 所得税 第十四章 清算业务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附则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之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实现人、财、物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设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财务副总经理职责如下: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负责组织本公司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3)负责组织本公司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5)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协助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7)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副总经理的权限如下: (1)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总经理处理。 (2)有权组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 (4)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告,须经副总经理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公司内部须财务副总经理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副总经理的意见。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财务部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经理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 (3)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对应未收款项定期检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资金流失。 (4)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审核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 (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和评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权限如下: (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 (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 (3)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4)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 (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经理意见。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原则和自身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要认真负责,对参与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方案,如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审核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财务部经理要保持三年以上的稳定期,一般财务人员要保持两年以上的稳定期。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财产、资金、成本、费用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综合职能部门,本公司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制单、复核、出纳、记帐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付款凭证,还必须由收、付款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会同财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财会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领导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起相互制约的财务控制体系,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的制度。 各有关部门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划分授权、经办等步骤,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一般应实行副总经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用款或报销费用,任何人不能批准其本人发生的开支,任何人不能批准其直系亲属的费用开支。出纳人员不得编制会计凭证,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以外的财会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会计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做到记录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要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须先经董事会同意,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编制。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满足董事会的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强宏观调控及内部经营管理,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二十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记载。各种会计记录须清晰、简明、易懂,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不能使用活页帐薄,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月(年)度终了,必须结出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本年累计)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各种帐簿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若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其软件必须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必须将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等各种数据和资料打印成书面形式装订保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票及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公司支票章由出纳员保管,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章由本人或财务主管保管,不准由出纳员一人保管银行支票及所有印鉴。 第三十七条 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款要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款项,应编制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银行存款调节表,要经出纳员签字,会计主管审核签字。 第三十八条 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附入付款凭证,作为自制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批准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付款的,经办会计和决定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管理。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现金定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支付2000元以上的往来结算款项,用转帐支票支付,超过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必须经财务副总经理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或将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有价证券(含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和进行其它经营活动。违者,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空白支票,必须存入保险柜内,由出纳员负责保管,严禁签发空白的现金支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员工借款。员工临时借款主要用于出差、购买公用物品、接待客户等。私人借款,一律禁止。 员工临时借用公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1、借款人必须填借款单,写明用途和还款时间,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2、购买公物借款,必须在三天内报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出差借款,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结清。 3、凡上次借款未结清的,不能再借款。 4、借款未按规定结清的,在发放工资时抵扣。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的,要经财务副总经理或公司领导批准持有人名单和额度。财务部门每个季度清结一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于年度终了时,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帐龄分析计提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方法和比率如下: 帐龄在1年内的,按其余额的0.5%计提;帐龄在1~2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帐龄在2~3年的,按其余额的20%计提;帐龄在3~4年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帐龄在4~5年的,按其余额的80%计提;帐龄在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 对于公司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收到所购货物的,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公司持有的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回收或回收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第四十六条 要及时清算债权、债务,已到期的债权,公司领导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每半年催收一次,数额较大者,要组织专人催收。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要由帐户经管人员会同经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应收款项的经济业务内容、经济发生日期、金额,已还金额、催收经过,客户情况及还款能力等,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单项款项在伍万元以上者,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仍需另立辅助帐户,专门保管,组织催收。 第四十八条 每年11月以前,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计划和技改、大修等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分季的资金需用量计划,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公司分季资金需用量和贷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抵押和担保 1、不准以任何形式用土地或财产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物。 2、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担保。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需要用本公司的土地或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在100万元以内,由总经理审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内的,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审批;在3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条 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不能由一人一手包揽,合同的洽谈,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确立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领导审定。副总经理亲自洽谈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公司总经理亲自洽谈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董事长审定。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通过董事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预付款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不得迟付或早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未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人)。 预付一个单位的款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库存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库存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商品等。 第五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按照采购价格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存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⑴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⑵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的存货及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的计价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要求办理。盘盈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计价。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各种品种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要单独核算。各品种存货的计划成本价格,每半年根据当期实际成本调整一次。 第五十四条 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移动平均法确认其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月结转其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五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对于投产初期或扩建后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可根据金额大小,作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处理。对已计入成本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仍应建立辅助帐进行登记,并由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主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和生产成品,半年盘点一次。所有存货,每年年终,都必须进行盘点。盘点数与帐面数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盘盈原因,属于工作马虎,漏记、多记、错算造成的帐实不符,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更正;属于工作失职造成的散包、霉烂、滴漏、溶蚀的盘亏,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损失金额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属于工作严重失职,损失金额较大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属于故意损坏造成的盘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盘亏损失的审批权限:公司盘盈、盘亏相抵后,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盘盈、盘亏相抵后,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送董事长审批;净损失超过50万元的,报董事会批准;以上帐务处理需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帐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 17 /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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