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创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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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创业团体管理办法经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创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经管分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管理,推动学生创业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团体是指在经管分院范围内(经管楼二楼)由老师指导、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创业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第三条:创业团体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四条:创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2、创业团体以培养学生创业思想,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第六条:创业团体接受经管分院相关指导老师的管理监督。创业实践中心全面负责创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创业团体成立、项目更改、解散,必须经相应的组织审批,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具体执行。第二章 创业团体的成立、协议签署 第八条:申请成立以经管分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为挂靠单位的创业团体,须经相关指导老师审查同意后,并由创业实践中心登记注册。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创业团体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报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所属行业、项目资金、其他合伙人资料。)以及经济与管理学院
3、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注册协议。第十条:筹备成立创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创业团体项目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规范的项目策划。(四)创业团体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或侵犯他人产权。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工作程序如下:申请筹备、成立以经管分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为挂靠单位的团体,相关指导老师审查同意该项目后,发起人可以进行为期15天的筹备工作(桌椅、相关宣传材料);筹备结束后,发起人将筹备结果上报创业实践中心审查同意后,该创业团体被核准成立。方可进入大学生创
4、业实践中心办公区。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创业团体成立:(一)创业团体项目宗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款规定的;(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四)筹备创业团体的人数未超过5人的;(五)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创业团体。第十三条:经创业实践中心讨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近的创业团体合并。第十四条:创业团体的协议签署工作为每学期一次,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第十五条:创业团体申请协议签署的条件为经济与管理学院校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创业团体。第十六条:创业团体的协议签署工作程序如下:(一)向创业实践中心综合办公室上交上一
5、学期的项目策划及总结、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及人员档案表,并上报有关资料;(二)创业实践中心根据各创业团体上报的项目策划、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人员档案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召开相关会议,对各个创业团体的学期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相关指导老师;(三)创业实践中心根据相关指导老师的批复,对符合协议签署要求的创业团体进行协议签署、注册登记。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的创业团体暂缓协议签署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项目报告及有关材料的;(二)限期整改的创业团体;(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四)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协议签署注册的。第十八条:没有进行协议签署注册的创业组织不得以经
6、济与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名义经营任何项目,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创业团体更改项目必须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成立申请,更改后原来的团体资格将不再存在。第二十条:创业团队加入其他项目必须对该项目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成立申请。第三章 创业实践中心的监督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创业实践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创业团体的项目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创业团体实施学期制检查和协议签署注册;(三)对创业团体创建其他项目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创业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创业团体不得私自
7、刻制公章,可以自备商标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创业实践中心登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创业团队财务分配管理制度由自己拟定保管,并且需在创业实践中心进行备份,如创业团队内部因财务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需及时与创业实践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分配依照上交的制度进行,如还有异议,创业实践中心有权注销解散该团队。 第二十四条:创业团体经营项目内容要健康,积极,创业项目开展要有创新意识。第二十五条:创业团体项目经营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习、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第二十六条:创业团体如需临时开展类似促销等相关活动或者临时增加创业项目,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宣传计划)向创业实践中心申请,在得
8、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第二十七条:所有创业团体与学校以外的商家合作开展项目的,必须向创业实践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备份,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二十八条:创业团体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第二十九条:创业团队负责人需保该团队项目策划、创业实践中心协议签署注册表及人员档案表以备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各项凭证一同上交创业实践中心综合办公室,同时配合创业实践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对私自增加运营项目的团队,将以通报的公开方式视情况给予处理。第四章 创业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 :任何一个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
9、由加入或退出该创业团体。第三十一条:创业团队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创业项目,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创业团体的管理和开展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创业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创业实践中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创业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执行法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创业团体成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指导老师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三条:学生团体成员必须遵守学院和该团体各项规章制度。第五章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使用规定第三十四条: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使用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统筹管理。为规范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的设备与设施,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和校园管理规章,由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制定本
10、规定。第三十五条: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工作办公室是经济与管理学院创业团体进行创业学术讨论,激发创业潜能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创业中心反映经管分院面貌和校园的风气,关系到经管分院师生的切身利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申请的创业组织。 第三十七条: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分院委托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行使创业中心办公区的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创业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办公区使用规定进行学习理解,并对相关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使用性质是指创业平台创业团队及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区时的性质。非创业实践中心审批的其他组织无权使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
11、心办公区。 第四十条: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室运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行相关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室内经营的项目应该是思想健康,积极向上的,并需符合经管分院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二条:大学生活动中心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9:00-17:30 第四十三条:创业实践中心办公区内窗户不允许悬挂、粘贴任何装饰物 第四十四条:办公室内由经管分院配备的统一调配椅子均由创业实践中心进行统一编号,桌子椅子如有损坏或丢失均由所属创业团体照价赔偿或自行修理。如需其他更多桌椅应自行解决。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办公室吸烟酗酒。如用餐需在用餐后将餐盒残渣清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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