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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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天水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天水市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强降水诱发的河流洪水、山洪及水库等工程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天水军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市水务局等27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与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各县区政府分别设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合署,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等有防汛任务的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2.2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建设和管理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水毁防洪设施修复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信息 3.1.1 信息分类 预防与预警信息分为:气象水文信息、工程信息、山洪灾害信息、洪涝灾害信息 3.1.2 信息报告内容 3.1.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监测和预报当地灾害性天气,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排洪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排洪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准确及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气象、水文、民政、农业等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由市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1.3 信息报告单位 气象、水文部门为气象水文信息报告单位;工程管理单位为所属防洪工程防洪信息初级报告单位;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为城市防洪信息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山洪灾害信息初级报告单位。 3.1.4 信息报告制度 1、天水市气象局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供未来24小时、12小时、6小时等不同时段重要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并对灾害性天气过程监测做到每1小时报送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2、天水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对渭河及支流的水情、汛情监测力度,渭河干流及重要支流起报流量为100m3/s,控制洪水洪峰过程,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汛情发展加密报送水情信息。 3、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防洪工程的巡查,特别是对险工险段进行24小时监测。当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洪水时,第一时间向有管理权限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4、洪涝灾害发生时,县区应急指挥部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损失等初步掌握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灾情的发展,随时续报。 3.1.5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由市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3.2 防汛抗洪重点 3.2.1 防汛抗洪重点 全市防汛抗洪重点为:水库、城市、河流险段及山洪灾害易发区。 3.2.1.1 水库:我市境内的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含天水湖)。 3.2.2 城市:省级防洪重点城市麦积区;市级防洪重点防洪城市秦州区、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等6座城市。 3.2.2.1 河流险段(农村河段):渭河干流及重要一级支流重点河段。 3.2.2.2 山洪灾害易发区:全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 3.3 预警级别划分 3.3.1 水库洪水预警级别 天水市水库洪水预警级别标准从轻到重依次划分四个级别: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重点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重点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3.3.2 城市洪水预警级别 天水市城市洪水预警级别标准从轻到重依次划分四个级别: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渭河麦积城区段、藉河秦州城区段河流洪峰流量接近10年一遇洪水,且继续上涨时;或其它5座市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Ⅲ级:渭河麦积城区段、藉河秦州城区段河流洪峰流量接近20年一遇洪水,且继续上涨时;或其它5座市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Ⅱ级:渭河麦积城区段、藉河秦州城区段河流洪峰流量接近50年一遇洪水,且继续上涨时,或其它5座市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Ⅰ级:渭河麦积城区段、藉河秦州城区段河流洪峰流量超过50年一遇洪水;或其它5座市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3.3.3 河流防洪预警级别 天水市河流洪水预警级别标准从轻到重依次划分四个级别: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葫芦河、藉河、牛头河、散渡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继续上涨。 Ⅲ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葫芦河、藉河、牛头河、散渡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Ⅱ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葫芦河、藉河、牛头河、散渡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Ⅰ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葫芦河、藉河、牛头河、散渡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3.3.4 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天水市山洪灾害预警级别标准从轻到重依次划分四个级别: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Ⅳ级:强降水诱发的山洪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强降水诱发的山洪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强降水诱发的山洪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强降水诱发的山洪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3.4 预防预警行动 3.4.1 预防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汛前要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等防汛工作,认真开展防汛检查,加强防洪日常管理工作。 3.4.2 预警行动 3.4.2.1 预警信息的更新 (1)当水库、洪水、山洪信息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区应急指挥部。 (2)当水库、洪水、山洪信息超过或低于正在执行的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高或降低防洪信息报告级别。 (3)初始信息超过Ⅲ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可越级上报 3.4.2.2 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 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 ① Ⅳ级预警信号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抢险队伍传达,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媒体形式向社会通报汛情信息。 ② Ⅲ级预警信号由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有关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抢险队伍传达,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媒体形式向社会通报汛情信息。 ③ Ⅱ级预警信号,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有关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抢险队伍传达,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媒体形式向社会通报汛情信息。 ④ Ⅰ级预警信号,由市政府向有关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抢险队伍传达,并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媒体形式向社会通报汛情信息。 3.4.2.3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通报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相关县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进入汛期,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面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影响重大防洪安全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调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理情况。 天水市水库、洪水、山洪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发布,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渍涝灾害应急响应由建设部门发布。 4.2 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重到轻分为I、II、III、IV四级)。 1、IV级响应行动(一般) 当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会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指挥调度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2)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政府、社区、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巡查防洪工程,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II级响应行动(较重) 当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 (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会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指挥调度应急工作,并做好赴灾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 (2)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灾民并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 县区应急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洪抢险工作,加密巡查,加固险工险段,及时控制险情,撤离危险区群众。 3、II级响应行动(重大) 当达到II级预警标准时: (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会商,请示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应指挥调度,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灾民并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县区政府具体安排抗洪抢险工作,加密巡查,加固险工险段,及时控制险情,撤离危险区群众。 4、I级响应行动(特大) 当达到I级预警标准时: (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会商,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 (2)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灾民并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调集队伍、物资、设备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洪抢险工作,严密巡查,加固险工险段,及时控制险情,撤离危险区群众。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3.1 水库灾害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市、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可能淹没区发布洪水预警。 (2)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全力组织群众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积极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4.3.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发布洪水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4.3.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市、县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4.3.4 山洪灾害 1.当出现灾害性天气时: (1)立即向危险区群众预警,组织危险区群众撤离。 (2)观察水情,适时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 (3)加强上下游村社联系,互通水情,及时抢险。 2.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或者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1)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2)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3)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加派医护人员,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卫生防疫工作。 4.4 应急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发布防洪预警信号的机构宣布降低防洪预警级别或结束防洪应急响应。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依法征调的物资、设备、车辆等,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 保障措施 5.1 防汛抗洪责任制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5.2 防汛安全检查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堤防、淤地坝、尾矿坝及涉水设施、场所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乡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5.3 防汛值班和水情报汛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汛情监测预警工作。要根据防汛预警、抢险和安全度汛要求,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做好避险预警工作。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向属地防汛部门、报汛合同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预报测报服务。 5.4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审查审批。 5.5 城市排水防涝 全市县城以上城市特别是防洪重点城市,在汛期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5.6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预警和预报,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预警“户户知”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专业专职管理人员、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县区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在建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5.7 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5.7.1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5.7.2 抢险力量保障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5.7.3 救灾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5.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5.7.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个环节,应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 5.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机构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灾后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抢险物资补充 按照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组织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6.5 工作评价 每年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渍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3、有关术语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标准内洪水:是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在堤防设计内的各量级洪水。 超标准洪水:是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超过堤防设计的洪水。 防汛:在汛期采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滥成灾。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备洪水成灾。 抗洪:在洪水泛滥期间,采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抢险: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消除险情。 救灾:通过补助钱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济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活。 巡查:每6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加密巡查:每3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严密巡查: 每2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天水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每3—5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五县两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的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天水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天水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天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和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参加排除急重险情、营救受困群众、转移物资等。 武警天水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宣传导向,组织、指导防汛宣传工作。 市水务局:指导全市水利防汛减灾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排查河流、水利工程防洪安全隐患,开展水利行业防汛抢险工作;负责监测收集雨水情、汛情信息,督促落实防汛抗洪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相关规划,协调落实防汛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计划;配合做好市列重大项目防洪度汛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督促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落实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水毁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传播防洪预警信息;负责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洪安全隐患,落实防洪安全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组织公安干警和消防官兵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灾情,指导和帮助灾区政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洪救灾资金,及时下拨,监督管理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暴雨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险情排查、综合治理;协调防汛抢险取土用地事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供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涝抢险工作,指导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桥梁水毁预防及抗灾保畅工作,恢复被损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负责协调组织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被困人员的运送。 市农业局:负责收集农业洪涝灾情,协调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治因灾受伤人员,监测灾区疫情,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学校做好防汛工作;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安全和中、小学在校学生汛期安全,做好师生疏散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灾情和防汛抗洪工作动态,播发防汛抗洪预警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险情进行预警,严防因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做好涉险区和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掌握群众因灾返贫情况,落实扶贫救助措施,配合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协调防汛抗洪灾后重建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 市畜牧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灾区牲畜受灾情况和牲畜的防疫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全市地震动态,及时通报地震实时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洪涝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天水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各水文站测报及报汛,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情和有关水文情报。 天水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的储备、供应。 天水火车站:负责铁路防洪管理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运输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天水供电公司:负责本市范围内供电工程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2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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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 防汛 抗洪 应急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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