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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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交通部行业科技攻关项目、贵州省科技厅科技项目应按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交通厅科技项目系指由交通厅立项的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 第三条 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立项程序 第四条 交通厅科技项目应以为我省交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交
2、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交通信息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为研究方向;项目的提出应符合我省交通的发展规划;解决交通建设中难点和技术关键点;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五条 立项程序:1、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底(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交通部行业科技攻关项目、贵州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第二年元月底前申报)。2、申报单位按交通厅要求填写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3、交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选送专家组评审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选送评审项目表:(1)重复立项的项目;(2)申请项目经费过大,
3、难以安排的项目;(3)承担单位不具备必要的科研力量和仪器设备;(4)项目申请人主持的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因主观原因,而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4、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作为交通厅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5、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提出立项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查批准后列入年度科技计划。6、对项目申报单位分别下达厅科技项目审批结果通知书,凡项目列入计划的申报单位,在限期内到厅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签订项目合同书等手续。第六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科技工作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贵州省交通厅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交通厅科技
4、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2、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3、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4、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5、会同厅财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6、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7、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8、负责有关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为: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3、根据完成项目合同的
5、需要,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4、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审计;5、按要求编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决算,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6、负责项目鉴定(评审)验收准备、按要求提交鉴定(评审)验收材料;7、负责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第十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1、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对项目的可行性、执行状况、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咨询意见;2、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客观、公正、负责。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科技主管部门按项目申报的专业和范围及所需条件,从交通部或我省建立的专家库内提出个体人选,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专家本人。第十二条
6、 专家组评审费用在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上报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第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汇报。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或解除合同时,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终止合同:1、与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2、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
7、条件不落实;3、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4、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不报告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合同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不按合同申请验收,暂缓尾款的拨付,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项目的资格,或责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并暂停其承担其它项目的资格。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交通厅科技项目经费主
8、要来源于部门拨款、贷款和单位自筹等方面;鼓励交通系统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开发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及合同书要求购置的科研设备,不得挪作它用。项目的咨询评审费应包含在项目经费内。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向科技、财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费决算表。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一次签订,分期拨款,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依据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拨款计划。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第五章 验收、鉴定(评审)第二十三条 为了
9、合理有效地组织管理项目,评价项目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推动交通科技进步,对项目执行的最终结果必须进行验收;如需对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做出评价,则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第二十四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1、项目验收是指由项目管理方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取得技术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是指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3、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4、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由厅科技主管
10、部门组织管理,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5、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第二十五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依据为: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合同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科技成果推广验收办法等。第二十六条 验收程序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贵州省交通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及经费决算表;2、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3、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省和部有关鉴定(评审)
11、的要求办理;4、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文件。通过鉴定(评审)的项目,由相应科技部门颁发鉴定(评审)证书。第二十七条 验收鉴定的组织形式1、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鉴定形式;2、验收组成员按项目规模大小由3至15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7至15名熟悉项目所涉及专业技术的专家组成,验收、鉴定(评审)可同时进行,合并成立一个验收、鉴定(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完成好,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的,可倾向给予继续支持。第二十九条 管理要求1、参加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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