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办法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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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考勤是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载,是计发薪酬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生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管理手段。为规范员工考勤制度,严格请销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考勤管理、各种休假规定、旷工及加存班管理等,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工作日的计算(一) 月工作日:遵照国家及重庆市政府规定,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计薪天数为21.75天,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如国家政策规定有变,做相应调整)。(二)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小时。第四条 考勤统计一律以小时计算。
2、对各种假期做考勤统计时,不计入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但休探亲假时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包括在内。第五条 考勤周期为当月一日至月底。各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出差审批表、加班审批表、各种假条以及月度或季度考核情况等所有单据整理汇总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登记,作为员工工资、奖金等的计算依据,并存档备案(各部门考勤存留一份备查)。第六条 员工临时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管理。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要经常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促进考勤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第八条 属于全体人民的法定节日。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5月1日)、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第十条 凡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休假通知补假;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则不得补假。第四章 病假第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休3个月到24个月的病假。具体规定如下:(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
4、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 系统内员工借调到公司岗位工作的年限界定遵从主业相关制度。(四) 患难以治疗的疾病,根据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三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5、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结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时,按照大唐国际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新录用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或试用期)上岗前,因病休假或缺勤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超过的天数顺延试用上岗时间。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伤)休假必须取得工作所在地或医保参保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诊断书(病假条)、病例本和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明细表、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并经过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凡未经事先批准的病休,不论有无医生诊断书,一律不予按病假处
6、理,视情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如因急症不能请假者,亦应及时告知单位领导,随后由本人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急诊诊断书方可补假。对于所出具的病假证明,综合部考勤主管有权汇同部门领导随时前往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核实。员工休病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以上的、所开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重庆市(国家规定的)各二级及以上医院所提供的。休病假一次连续十天(含十天)的、每月内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必须履行公司病假复查手续。第五章 事假第十六条 员工如因私事需亲自处理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第十七条 事假批准权限:一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中层干部请假须呈请公司领导批准。第十八条 新员工请事假要从
7、严掌握。第六章 婚丧假第十九条 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父母、配偶死亡时,由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休3天婚、丧假。第二十条 员工子女或同居中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由综合管理部批准,可以休2天丧假。第二十一条 休婚丧假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二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婚假另增晚婚奖励假15天,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奖励婚假必须在婚假休完后方可享受。第七章 探亲假第二十三条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见习新员工)不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且相距150公里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一) 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前往探望父母者,每
8、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父母家居农村无劳动力的,也可酌情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车票报销一次路费)。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二) 员工夫妻两地分居的一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报销一次路费。对家居农村的员工,由单位安排每年可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票报销一次路费。(三)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符合探亲条件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一) 夫妇均系员工,分别在两地工作,对方已享受探亲假者。(二)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
9、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者。(三) 毕业分配、调入等新进员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四) 下半年结婚的员工。第八章 工伤假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除应及时到医院治疗外,必须在两日内将详细情况呈报综合管理部,酌情给予工伤假。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休假超过三个月,由医院提出检查报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分配工作,休假三个月以内者不办理上述手续,以后如旧病复发仍按工伤假批准手续处理。第九章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报终生一孩者另加奖励产假30天,满24周岁生育的初产妇为晚育,另增产假4
10、5天。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没有准生证)而生育或未按准生证规定的年度而提前生育的不享受奖励产假。第三十条 女员工产前产后因病或体弱不能工作者持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一条 员工各种节育手术假期如下:(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二)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三)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四) 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五) 人工流产和引产术后的休息时间为:怀孕不满二个月的休息20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者休息40天,满七个月者休息9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另增加10天。(六) 产后结扎输卵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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