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现场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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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现场检查表(征求意见稿)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论 一、 综合管理 1、申领经营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2、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安全评价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经常性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消防验收和检查情况 《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 人员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企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三、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1、安全教育制度;2、安全检查制度;3、明火管理制度;4、消防管理制度;5、事故报告制度;6、安全巡查制度;7、交接班管理制度;8、加油站值班管理制度;9、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10、加油站安全用电规定; 11、防火档案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1、加油员操作规程;2、卸油员操作规程;3、计量员操作规程;4、发电操作规程;5、锅炉操作规程国。 岗位责任制:1、站(经理)岗位职责;2、班长岗位职责;3、计量保管员岗位职责;4、加油员岗位职责;5、安全员岗位职责;6、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7、 四、 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 总图布置 1.站址选择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3.0.3条规定加油站的等级划分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立方米)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50 二级 60<V≤120 ≤50 三级 V≤60 ≤50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窖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4.0.2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4.0.4规定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米)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立方米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小于5米 不应小于5米 一般 不应小于5米 不应小于5米 不应小于5米 不应小于5米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米 不应跨越加油站,且不应小于5米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划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附录C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米;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站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7.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3和注4折减。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4.0.4条规定,按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通气管管口和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仍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的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的规定。 2.平面布置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8条规定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规定(详见符附表)。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2条规定,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1条规定,加油站的围墙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GB50156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②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设置隔离墙。 ③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3条规定上,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m。 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③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4条规定,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米。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5.05条规定,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油岛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②加油岛的宽度不小于1.2m。 ③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3.暖通、建筑、绿化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1.3条规定,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符合下列要求: ① 锅炉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② 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卸油点、及勇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③ 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④ 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⑤ 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1条规定,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采用燃烧体建造。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1.5条规定,当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4条规定,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房间的地坪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10条规定,加油站内不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1.4条规定,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采取通风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②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少于2个,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11条规定,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单独设对外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为防火墙。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12条规定,加油站内没有地下和半地下室建筑。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2.13条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操作井、排水井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的措施。 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1.3.1条规定,加油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4.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9.0.10条规定,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符合下列规定(详见附表2): ①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②地下储罐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分别设置。 ③一、二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④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9.0.12条规定,加油站的排水符合下列规定: ①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设置水封装置。 ②加油站或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小于0.25m;水封井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小于0.25m。 ③清洗油罐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不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④排出站外的污水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 ⑤加油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5.安全标志 1、有禁火、禁烟、禁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安全标志。 2、有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 六、 工艺及设施 1.油罐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1条规定,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油罐的设计和建造,应满足在所受外压作用下的强度要求,并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和导静电性能。钢质油罐所采用的钢板的厚度不小于5mm。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3条规定,油罐的外表面防腐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7的有关规定,并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4条规定,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可能时,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5条规定,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人行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外。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6条规定,油罐顶部覆土厚度不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小于0.3m。 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7条规定,对建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8条规定,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9条规定,油罐的进油管,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10条规定,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入油口距离罐底宜为0.15-0.2米。 1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1.11条规定,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一伸至罐内距罐底0.2米处。 2.工艺系统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条规定,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4条规定,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6条规定,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3条规定,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装设手动阀门。 ②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③油罐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④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8条规定,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我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9条规定,油罐车卸油时用的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且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 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0条规定,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缆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1条规定,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2条规定,油品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3条规定,埋地工艺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7的有关规定,并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 1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6.2.14条规定,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符合GB50156第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②管口高出地面4m及以上。 ③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④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⑤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⑥通气管管口安装阻火器。 ⑦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安装机械呼吸阀。 七、 电气装置 1.供配电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2条规定,加油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3条规定,一、二级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有事故照明。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4条规定,当引用外电源困难时,加油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小于5m。 ②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小于3m。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6条规定,加油站的电力本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7条规定,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8条规定,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1.9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加油站内罩棚下的灯具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2.防雷和 防静电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1条规定,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且接地点不少于两处。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2条规定,加油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地上油品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4条规定,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5条规定,当加油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6条规定,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接地。 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7条规定,加油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2.8条规定,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3.1条规定,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3.2条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3.3条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采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版)第10.3.4条规定,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2、防雷防静电装置经检测合格,并处于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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