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方面内容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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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 国内 差旅费 报销 管理办法 方面 内容 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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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专家项目组成员——周国海教授撰写并主讲。 工厂管理制度 ————————————— ★ —————————————— 国内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20**年*月 日发布 1、目的 为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根据国家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工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辖各职能部门及各作业部的公务出差人员、探亲、公伤、护理人员。 3、术语: 根据会计核算和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本规定所指的差旅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3.1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工具费用及其附加费用(如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以及与此相关的手续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 3.2职工因公出差需要发生的行李托运费、寄运费、住宿费等; 3.3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电话费、邮寄费等; 3.4按照规定标准补助的出差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 3.5本公司职工因公按照规定享受探亲或调动工作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以及行李托运等相关费用; 3.6按照有关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经财务部门认定,应列入差旅费的其他费用; 4、引用文件 FTOP.10008.75.2-2010 国内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5、职责 5.1财务部负责工厂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起草、修改及差旅费的审核、报销工作; 5.2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差旅事项的确认。 6、票据规定 6.1发票的单位名称要填写完整; 6.2发票要盖有单位财务章(含订票费); 6.3报销时要把票据整齐均匀地粘贴到票据粘贴单上; 6.4要有各部门费用管理员开具支出申请订单,并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 6.5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财务部一律不予报销审核。 7、管理内容 7.1出差审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单,并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出差审批单经出差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未办理出差审批单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有关费用;(工厂出差审批单见附表二) 出差审批程序(如下表所示): 出差人 出差审批人 科长 部长 主管厂领导 厂长 主管 副总 总经理 科员 √ √ √ 科长级 √ √ 部长级 √ 经理级(厂长、副厂长) √ 品牌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级 √ 副总及副总裁级 √ 7.2交通费、住宿费管理规定 7.2.1 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一。 7.2.2 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公务舱或头等舱;品牌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人员出差飞机航时2小时以内乘坐经济舱、超过2小时可乘坐公务舱;副经理、经理级人员出差可乘坐经济舱;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因工作需要,必须陪同的人员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7.2.3部长级员工出差距离超过600公里(含6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差距离不足600公里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为提高效率方便员工,打折机票在4折及以下或机票金额不超过同程火车票价120%的可以报销。 7.2.4科长级及以下员工出差距离超过1000公里(含10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出差距离不足1000公里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为提高效率方便员工,打折机票4折及以下或机票金额不超过同程火车票价120%的可以报销。 7.2.5员工因公务紧急或特殊情况,部长级出差距离不超过600公里、科长级及以下员工出差距离不超过1000公里,但需要乘坐正常价格飞机的,应事先有书面报告经主管副厂长批准后方可乘坐。事先紧急未审批的,事后应补办手续,未有审批报告的,财务将按同程的火车硬卧票价报销。机场往返的出租车票不予报销,可报销巴士和地铁公交费用(北京至各地里程及航时见附件四,供参考,实际里程以航空公司公布的数据为准)。 7.2.6副厂级及以上人员 (含专业总师)乘坐动车组列车出差,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 7.2.7部长级及以下员工乘坐动车组列车出差,购买二等票出行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购买一等票出行的按同程动车组列车二等票金额报销。 7.2.8 聘任的专业总师、主任师,凡明确其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按其相应的行政级别标准执行。未明确其对应行政职务级别的,专业总师按副厂级级标准,主任师按部长级标准,主管师按科长级标准执行,其他按一般人员执行。 7.2.9上述职务级别以综合管理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7.2.10 住宿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实行包干,在规定标准定额内据实报销。若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包干的,必须将包干办法报财务部门审核,并经财务总监审定、厂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7.2.11 各部门出差人员到公司总部或其他事业部出差,原则上在出差所在地单位的协议宾馆住宿,各单位的综合管理部门有义务为出差人员提供安排定宿服务。 7.2.12 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长途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必须凭单据报销。各单位对出差人员的交通费,要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对于票据丢失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两人以上的书面证明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直线距离报销车票,取消所有补助费用。 7.2.13 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7.2.14 乘火车、汽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连续乘车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购买同席硬卧卧铺票。 7.2.15 日常订票费报销标准:京内每张不得超过20元,京外每张不得超过30元,超出部分财务有权拒绝报销。确有特殊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主管副厂长批准后可予报销。 7.2.14乘火车符合7.2.12条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7.2.14.1 因公出差应乘坐火车硬席卧铺的工作人员而未乘坐硬座的(探亲人员除外),按照硬座票价的30%计发补助费用(动车组软座票视同普通火车硬席卧铺)。 7.2.14.2 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船舱(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护送人员夜间行车在6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7.2.1条款规定标准,加发一天的补助费。汽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必须晚上行车的,比照本款规定办理。 7.2.14.3 工作人员公出,不分职级,均可乘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凭机打单据实际报销,手撕发票需注明日期及起始地点,按照里程每公里0.25元进行报销。 7.3 出差人员差旅补助标准 7.3.1 伙食补助: 7.3.1.1 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7.3.1.1.1到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出差伙食补助30元; 7.3.1.1.2在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一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20元; 7.3.1.1.3机动车辆司机参照此标准执行后,不再享受出车补贴; 7.3.2交通补助: 7.3.2.1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车票实行定额包干,按实际出差天数计发,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7.3.2.2 在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 7.3.2.3 在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一般地区出差,每人每天20元。 7.3.2.4 职工出差期间,乘坐公司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 7.3.2.5 执行上述标准后,不再报销市内公交车票、客车票、出租车票等项开支。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经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但不能再享受交通补助。 7.3.3通讯费补助: 7.3.3.1 到京外出差的人员按照实际出差天数给予每天6元的补助; 7.3.3.2 按照通讯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单位给予月度通讯补助的人员不享受此补助; 7.3.4 差旅补助特别规定 7.3.4.1各部门人员在怀柔区内出差,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只报销往返市内公交车票(凭票报销)。 7.3.4.2各部门人员到北京各地区(怀柔区以外)出差,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 20元,只报销往返长途客车票(凭票报销)。 7.3.4.3参加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在外参加的各种收取了会议费的会议,在会议期间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7.3.4.4职工因公到外地实习,参加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按5元补助。 7.3.4.5补助天数按车票日期之差计算,出发日与返还日折合一天计算。如:5月1日出发,5月5日返回,则补助天数按4天计算。对于没有车票的或者车票不能体现出差日期的,需出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异常考勤表》方可进行报销。 7.3.4.6附件一住宿标准为非事业部所在地标准,各部门出差人员到事业部所在地出差,必需在事业部协议宾馆住宿,各事业部综合管理部门有义务为各单位出差人员提供安排定宿的义务。 7.4 其他管理规定 7.4.1.公司车辆外出执行公务时,违犯交通规则所交纳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7.4.2.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超过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部分自理。直线车费按火车快车或特快车票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条件的,包括硬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单据按实报销,不享受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 7.4.3 公司工作人员调动(含招聘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规定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7.4.3.1 一般工作人员(含招聘人员)调动工作,里程超过6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7.4.3.2 工作人员(含招聘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集装箱吨位不得超过10吨。报销集装箱费用后,不再报销其他费用。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规定重量部分的由个人自理。使用汽车托运行李、家具的,必须事先征得人力资源部门和党群工作部门的书面批准并抄报财务部门,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7.4.3.3 工作人员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在调入单位办理差旅费报销。 7.4.3.4 被调动工作人员(含招聘人员)的随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时随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由新工作单位报销差旅费。 7.4.4. 公司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经属地卫生室批准就医,其相关的就医路费凭票全额报销,住院期间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三分之二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凡未经属地卫生室及主管副厂长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7.4.5 外出就医批准权限:首先经当地医院检查,提出就诊意见,报属地卫生院审核,经部门主管副厂长批准。 7.4.6属工伤需要陪同前往或住院陪床的,其陪同或陪床人员按《工厂工伤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7.4.7 职工探亲(含四年一次探亲),其开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7.4.7.1公司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符合探亲的职工,可以报销火车硬卧票。 7.4.7.2探亲旅费只报销探视父母(以较远一方为主)或配偶的直线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及出租车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一律不予报销。 7.4.7.3职工探亲,一律不报销飞机票,若乘坐飞机,按火车直线特快硬卧票报销全程路费,超出部分自理。 7.4.7.4职工探亲,乘坐动车组列车购买二等票的,按票面金额据实报销,购买一等票的按同程动车组列车二等票金额报销。 7.4.7.5招聘人员享受第一年探亲待遇的人员,比照此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路费,同时报销随行家属的路费。 7.4.8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游览、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同时工作人员出差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单,并认真填写有关内容。未办理出差审批单的,财务计划部有权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7.4.9 Audit评审人员的补助标准 结合公司及其他事业部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根据Audit评审人员路试工作内容及其危险性,参照《试验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给予从事车辆试验、质量改进和整车样车评审的试验人员安全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单车配备路试人员2人;根据实际生产产量,发放的天数不超过20天/月。 7.4.10 技术中心整车试验人员补助: 7.4.10.1 技术中心整车试验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序号 试验项目 补助标准 1 厂区以外 性能、公告认证及强检试验 280元/天(包干) 可靠性 中重型280元/天+0.25/km(包干) 2 厂区以外 高温、高原、高寒 中重型340元/天+0.25/km(包干) 主观评价 试验场 280元/天(包干) 高温、高原、高寒 350元/天(包干) 3 厂区附近 人机工程 120元/天(包干) 4 常规性能试验 5 Audit评审 6 磨合 7.4.10.2 技术中心非整车试验人员出差按照一般补助标准进行报销。 7.4.11 关于旺季生产对外派驻人员的出差补助 7.4.11.1伙食补助 7.4.11.1.1短期外派人员 驻点外派人员工作性质比较特殊,除根据工厂差旅费开支管理领取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到京外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出差30元/每天;在京内其他地区及京外一般地区出差20元/每天)。另每月补贴500元的公关经费(凭票报销)。 7.4.11.1.2长期驻点人员 长期驻点人员伙食补助=(自然月天数-探亲天数)×20元 7.4.11.2住宿补助 7.4.11.2.1短期外派人员(3个月以内的均属于短期) 7.4.11.2.1.1在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出差,按200元的限额,凭住宿发票报销,; 7.4.11.2.1.2京外一般地区出差,按150元的限额,凭住宿发票报销; 7.4.11.2.2长期驻点人员 7.4.11.2.2.1在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驻点,1500元/月; 7.4.11.2.2.2在京内其他地区及京外一般地区出差,1200/月; 7.4.11.3交通补助 7.4.11.3.1短期外派人员的市内交通车票实行定额包干,每日补贴10元,以往返车票进行核定天数。 7.4.11.3.2长期驻点人员在驻点所在地由工厂统一配备交通工具不再另行发放交通补助,如未配备交通工具按7.4.11.3.1标准执行。 7.4.11.4通讯费用 外派人员均享受200元/月通讯费用补助,驻点外派人员在所属部门享受工厂通讯费补助200元以上的按原标准执行,原标准低于200元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7.4.11.5其他规定 短期外派人员出差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折算公关费和电话费。 8、激励 8.1各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否则,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犯规定的,除追回虚报冒领的款项外,给予全工厂通报并一次性罚款200元,调离管理工作岗位,同时给予有关财务人员同等金额处罚。 8.2 驻点外派人员激励 8.2.1外派人员因协调不到位或重大信息反馈不及时,而没有完成既定的任务、影响生产进度的,首次给与200元的负激励;此类问题重复出现,将加倍进行考核;驻点期间出现失职、渎职或其他营私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按工厂相关制度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理; 8.2.2因相关配套企业出现设备等问题不能及时供货,延误公司生产的,不对驻点外派人员进行激励,但驻点外派人员应积极进行协调,以确保生产运行; 8.2.3 通过驻点外派人员工作业绩考评达85分的,享受100%的驻厂补贴;低于85分的每5分扣罚驻厂补贴100元; 8.2.4 驻点外派人员不得收取所驻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查实,给与行政降级处分,无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解除劳动合同。 9、附则 9.1 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9.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差旅费管理规定》(FTM.22508.10.1-2009)同时作废。 10、附件 附件一:国内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附件二:工厂出差审批单 附件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附件四:北京至全国各地里程及航时表 附加说明: 本办法提出部门:财务部 本办法归口部门:财务部 本办法起 草 人:刘冬杰 本办法审 核 人: 本办法审 定 人: 本办法批 准 人: 附件一: 国内差旅费用报销标准 单位:元/天 类别 标准 职务 交通费用支付标准 住宿费支付标准 飞机 火车及汽车 轮船 其他交通 一般城市 省会、特区 副总经理、副总裁级 头等舱或公务舱 软卧、一等座 一等舱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品牌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 经济舱(2小时以上公务舱) 软卧、一等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700 900 经理级(厂长、副厂长) 经济舱 软卧、一等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600 800 部长级(部长、副部长) 600公里以上飞机经济舱 硬卧、二等座 三等舱 实报(不含出租) 400 600 科长级(科长、副科长) 1000公里以上飞机经济舱 硬卧、二等座 三等舱 实报(不含出租) 300 500 科员 硬卧、二等座 三等舱 实报(不含出租) 200 400 始发地 到达 里程 用时 始发地 到达 里程 用时 北京 赤峰 338公里 1小时 北京 无锡 1120公里 1.35小时 北京 济南 412公里 0.50小时 北京 武汉 1133公里 2.10小时 北京 呼和浩特 444公里 1小时 北京 上海虹桥 1178公里 2.10小时 北京 太原 522公里 1小时 北京 上海浦东 1178公里 2.10小时 北京 烟台 575公里 1小时 北京 杭州 1200公里 2小时 北京 包头 579公里 1小时 北京 海拉尔 1313公里 2小时 北京 大连 579公里 1.15小时 北京 宁波 1338公里 2.30小时 北京 潍坊 582公里 50分钟 北京 达县 1345公里 2.25小时 北京 威海 641公里 1小时 北京 兰州 1356公里 2.10小时 北京 青岛 646公里 1.30小时 北京 张家界 1385公里 2.30小时 北京 通辽 646公里 1.05小时 北京 南昌 1398公里 2小时 北京 沈阳 649公里 1小时 北京 长沙 1446公里 2.30小时 北京 临沂 660公里 1小时 北京 宜昌 1483公里 2.10小时 北京 郑州 690公里 1.30小时 北京 重庆 1640公里 2.30小时 北京 鄂尔多斯 700公里 2.30小时 北京 福州 1681公里 2.40小时 北京 连云港 705公里 1小时 北京 成都 1697公里 2.40小时 北京 洛阳 735公里 1.30小时 北京 厦门 1774公里 2.30小时 北京 运城 744公里 1.30小时 北京 西宁 1780公里 2.40小时 北京 恩施 750公里 2.20小时 北京 汕头 1941公里 2.50小时 北京 丹东 849公里 2.40小时 北京 柳州 1998公里 3.15小时 北京 长春 933公里 2小时 北京 深圳 2077公里 3小时 北京 合肥 959公里 1.40小时 北京 珠海 2098公里 3.10小时 北京 南阳 980公里 2小时 北京 南宁 2250公里 3.15小时 北京 南京 981公里 2小时 北京 昆明 2266公里 3.20小时 北京 哈尔滨 1010公里 1.50小时 北京 海口 2493公里 3.30小时 北京 常州 1016公里 1.40小时 北京 乌鲁木齐 2842公里 3小时 北京 西安 1034公里 2小时 北京 拉萨 3004公里 5小时 北京 银川 1107公里 2小时 附件四: 北京至全国各地里程及航时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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