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计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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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编 号:AD/JTYXFW—ZD 010—2016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燃气计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充分发挥集团三级计量管理体系作用,推动计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减少燃气计量误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计量检定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大区、各燃气公司、CNG加气站、LNG加注站等各种燃气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并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1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通用计量技术术语及定义》JJF1001-201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03-2008;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数据集中采集终端通用技术条件》GB/T29872-2013; 《智能气体流量计》GB/T28848-2012; 《原油、天然气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第四条 术 语 计量: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法定计量单位: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的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称为计量单位,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称为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器具:单独或和其它辅助设备联合进行测量的器具(设备)。例如:压力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燃气流量计、在线色谱分析仪等。 计量系统:用于实现专门计量的全套计量仪表和其它设备。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须的封印和标记。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法定检查校准。 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标况体积:气体在标准状态(温度20℃,压力101.325KPa)下的体积。 工况体积:气体在工况温度和压力下的体积。 第五条 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二)公平、公正原则; (三)确保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 计量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各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管理部门、计量管理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在集团总裁领导下,集团营销服务总监全面负责集团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营销服务部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范围内(燃气板块,下同)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并组织计量培训工作。 (二)负责集团计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各大区、各公司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大区、各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及检验工作,及时统计汇总计量设备台帐,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团输气量报表系统、输气量监控中心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五)负责各种计量数据的汇总分析,指导各单位提高计量管控能力,推广应用计量检测监控新技术。 (六)负责审核各大区、各公司上报的燃气购销差率,分析集团整体购销情况,提出减少燃气购销差率的方法并组织推广。 (七)参与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的论证。 (八)审核各大区、各公司与上游气源单位及下游用户的燃气购销协议及计量交接合同。 (九)负责各大区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参与重大计量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大区总经理为本大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大区计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大区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大区市场运营部具体负责对本大区及公司计量工作的全面管理、监督、指导、考核、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计量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协调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对本大区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落实。 (三)负责本大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落实并跟踪本大区各公司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及铅封管理工作;统计绘编本大区计量流程图、计量设备台帐并做好台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上报。 (四)及时汇总、审核、审批本大区各项计量报表,统计日、月、年购销气量,形成购销差报表,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集团营销服务部。 (五)实时掌握上游气源供应单位气质分析报告,监控气源流量、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根据燃气组分变化、运行工况,及时调整计量器具运行参数。 (六)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输差偏高等计量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排查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对管道、调压计量设备、阀门、过滤器等可能产生气损的关键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整改。 (七)审核计量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方案,参与指导计量设施的选型、验收、投产、使用工作。 (八)负责收集用气量较大工业、商业用户的用气需求,为气源调配提供数据支持。 (九)负责各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认定。 (十)负责组织推进本大区输气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计量远传安装使用工作。 (十一)接受集团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各公司经理为公司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营销服务部门分管领导协助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公司营销服务部是计量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计量规程,积极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处理计量纠纷等。 (二)制定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计划,制定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检定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健全完善公司的计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公司的计量器具,制定在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合格率达到100%,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四)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见附表一)、计量相关技术资料、计量流程图的建档及管理工作,计量器具台帐每半年向大区汇总上报。 (五)负责公司计量器具及燃气计量交接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的燃气购销差控制工作,每月分析上报燃气购销情况和输差控制情况。 (六)公司营销服务部是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是国家计量法规和集团计量制度的执行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等工作,参照《燃气流量计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表》(见附表三)执行。 (七)负责公司输气量监控中心建设和远传设备的安装工作,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各公司计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政府相关部门及集团组织的计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其具体职责为: (一)熟练掌握各种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计量数据计算方法,能熟练填写集团规定的各项记录。 (二)负责计量器具台帐、铅封台账、技术资料、检测维修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定期将台帐汇总表分类上报。 (三)参加计量器具的竣工验收工作,针对流量计选型、安装工艺、管道吹扫等进行验收。 (四)负责计量器具及数据远传采集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编制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时实施。 (五)负责公司各项输气量报表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六)负责公司购销气量输差管理控制工作。 (七)积极参加计量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八)负责与上游气源供应单位、下游用气单位的计量交接确认工作。 第三章 燃气购销差率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购销差率计算 燃气购销差率的大小直接反映各大区及公司综合运营管理水平。从贸易接收燃气至销售到用户的经营链中,涉及到市场、设计、工程、运营等各管理部门。因此,各大区及公司应加强对各环节燃气购销差率的管控,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等降低燃气输差。 燃气购销差率包括贸易差、产供差、供销差,差率又分为周期差率和累计差率。 (一)贸易差率 1、管输购气 贸易差率=[(上游结算气量-接收气量-管存变量)/上游结算气量]×100%; 2、CNG撬车购气 贸易差率=[(CNG结算气量-接收气量)/ CNG结算气量]×100%; 3、LNG槽车购气 贸易差率=[(结算质量-接收质量)/结算质量]×100%; 4、CNG/LNG产供差率 产供差率=[(接收量-出站气量-罐存变化量)/接收量] ×100%; (二)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出站气量-用户用气量-管存变量)/出站气量] ×100%; (三)购销差率 购销差率=[(结算气量-用户用气量-管存变量)/结算气量] ×100%; (四)累计差率 累计差率是把上面公式中的气量转换成所需期间累计气量后,经计算得到的结果。 (五)燃气损耗 1、正常损耗:因工艺要求或设备本身技术原因等不受人为控制的因素造成的损耗,包括管道置换放散(原则上不超过理论计算量的1.2倍,要求有计算公式)、设备维修改造放散(原则上不超过区间维修管段理论计算量1.2倍)、因计量器具本身不具备温压补偿功能(非标准状态计量)产生的损耗等。 2、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之外产生的气损量。包括第三方破坏造成的气损量,如能够索赔到位,不做气损处理,否则按非正常损耗处理,非正常损耗是输差管理的重点。 (六)根据各公司采集的气源气质及组分、流量计精度、民用户用量占总体供气量的比例大小、计量表使用年限等差异因素,原则规定输气系统燃气贸易差、总体购销差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指标: 1、 管输天然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0.8%,总体购销差率≤1.0%; 2、LNG、CNG贸易差率≤1.0%,总体购销差率≤1.5%; 3、管输煤层气与上游接收气量贸易差率≤1.0%,管输煤层气总体购销差率≤2.0%。 集团每年的考核指标,按照集团年度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相关要求 (一)计算购销差率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能够计算的气量(管存、置换、放散、赔偿等)在报表系统中注明。 (二)燃气输差的统计计算表详见集团营销服务综合管控平台(网址:http://ssl.odc.hk:89),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按管理权限注册和使用。 (三)各公司每月1日前通过输气量报表系统将上月各种数据报表上报至大区;各大区核查汇总后,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营销服务部,遇节假日上报日期顺延。 (四)为集团外部单位代输天然气时,与接收方的结算流量计必须设置在我方交接管理范围内,计量器具由我方进行管理;接收单位应按当月输气量承担相应比例的管网输配损耗,根据《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则不低于当月代输气量的0.35%。 第四章 燃气购销管理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通过加强购气计量环节、工商业用户计量、加气站计量、居民用户计量和防用户盗气等几个方面来降低燃气购销差率。 第十七条 与上游气源的结算交接管理 由大区指定具体负责购气结算的公司,贸易结算以购气合同约定计量器具数量和贸易结算有关条款作为依据。负责结算公司应加强和上游供气单位协调,每日每月进行计量交接比对,随时掌握气源组分或供气工艺变化,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计量交接执行与上游签订的《燃气购气合同》中的有关计量交接条款,同时参照《原油天然气稳定烃销售计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各公司接收站必须安装与上游同等精度的比对流量计,应将比对流量计数值作为与供气方结算流量比对的重要依据。 (三)与上游供气单位计量人员按照约定共同抄表,填写《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见附表二),双方应在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单据中必须填写结算周期及起止码数。各大区、各公司每天及时计算贸易差率,出现输差超过1.0%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主管领导进行解决。 (四)应选择双方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上游气源单位所使用的流量计、温度及压力补偿仪器进行周期检定,并对检定过程进行监督。 (五)应随时掌握流量计参数设置、流量计系数、压缩因子、气质组分的计算方法,并对上游流量计的使用进行监督,有效防止人为计量误差。 (六)应掌握接收流量计的技术参数及检定运行状况,与供气方发生气量争议的时候,可提供有力的技术依据。 (七)加强与供气方的联系和沟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场站(门站)、加气站计量管理 (一)入站流量计应选择与上游同等精度的流量计。 (二)流量计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的强制检定。 (三)应建立流量计管理台帐,包括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周期检定、各种输气量记录等。 第十九条 自用气计量管理 (一)公司炊事用气、采暖(供冷)用气,必须安装计量仪表。 (二)各种自用车辆加气,应记录车辆信息、时间和加气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三)LNG或CNG供气的公司因为工艺要求需要进行辅助换热用气的,应安装计量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条 CNG、LNG购气交接管理 (一)CNG的采购应在购气合同中明确规定计量方式及产生误差处理办法,主要依据卸气柱(流量计)进行结算,卸气柱参数设置必须与上游结算加气柱参数保持一致。 (二)LNG的采购应依据LNG卸车前后的质量差进行结算,出现误差超出规定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LNG气源单位提供的法定气质分析报告中的气化率计算体积,并通过出站流量计对采购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工商业用户计量管理 (一)通气置换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计量交接结算方式,避免产生计量纠纷。 (二)计量交接方式由我方根据需要选择确定,交接计量点设在我方所控制的站点,交接计量以我方计量为准。不允许有旁通装置,对于必须连续供气的用户可设置备用计量装置;严禁把流量计安装在不符合技术条件(潮湿、震动、强磁等)的区域。 (三)工商业用户管网及计量工艺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用气特征及用气设备的流量范围,选择量程合理的计量表,防止出现量程不匹配的现象。 (四)流量计必须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制定流量计周期检定计划,定期对流量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工商业用户必须安装使用流量数据远传系统,实时对使用状况进行监控;新开发的工商业用户在成本预算中增加远传设备费用,未安装远传在线运行的流量计逐步进行改造安装。 (六)工商业用户燃气表的抄表周期应根据用户用气量大小规定抄表频次,原则上不低于以下频次: Qv ≥ 1000 Nm³/d 每周检查一次; Qv ≥ 500 Nm³/d 每两周检查一次; Qv < 500 Nm³/d 每月检查一次; 其中:Qv为用户每日平均用气量。 (七)计量结算时应与用户按照约定共同抄表,填写《公司计量交接数据现场确认单》(见附表二),确认燃气结算交接量。 (八)应建立工商业用户计量器具巡查制度,对发现用户盗气的员工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居民用户计量管理 (一)各大区及公司结合居民用户实际情况,加强燃气计量管理,按期进行入户安检及抄表,确保用气量计算准确。 (二)应合理选用居民用户燃气表,防止出现大量程燃气表计量小流量的现象。 (三)应根据民用燃气表使用年限,制定抽检计划;对异常用户和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用户,应进行重点关注。 (四)应根据燃气表的检定规程更换到期的燃气表,各公司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宜将超期换表费用明确由用户承担。 (五)对于长期不入住的特殊用户,要从安全角度考虑,设法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并抄表。 (六)制定抄表员责任区域定期轮换制度,有效防止抄表员不入户抄表而估算气量的情况发生。 (七)普通机械表用户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安检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预付费IC卡表用户抄表和安检的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八)客服人员应做好用户购气记录和用户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用户的购气情况,分析用户是否存在偷盗气行为,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计量管理人员。 (九)安检抄表工作记录每月、每年及时汇总形成电子档,通过分析发现异常用气情况,进行复查;同时核对上年每户平均日用气量,指导修正次年日均用气量估算数值。 第二十三条 防盗气管理 (一)各公司应定期检测地下燃气管网,消除不法分子从燃气管网直接盗气的可能。 (二)在安装用户燃气表时加装一次性防盗卡,防止用户私拆燃气表偷气。 (三)对新安装流量计或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流量计进行铅封管理,防止人为破坏仪表运行参数。 (四)对有盗气嫌疑的用户增加安全检查的次数。 (五)对发现偷气用户的员工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争取地方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加大对盗气用户的处罚力度。 (七)抄表时核对燃气表的编号和标识,并对其购气量、用气量、剩余气量进行核对,防止用户使用两台表轮换的办法偷气。 (八)应拆除计量表的旁通管道阀门或在阀门后加装盲板,防止盗气。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争议 根据《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第6.2.4款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 (一)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燃气供应方更换超差燃气计量器具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方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 (二)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误差气量,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三)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参考数据。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交接计量 特殊情况是指流量计故障、维修更换流量计、检定等导致流量计不能正确计量,此时计量值的确认可以根据前一周的日平均用气量,再考虑不能准确计量的时间来确认。 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超声波、涡轮、罗茨流量计、燃气皮膜表、加气柱、卸气柱等)及其配套的差压、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各种温度计、压力表、参与计量的气体组分分析仪、液位计以及用于计量结算的储罐(储气瓶)等。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附录A《仪器仪表配备指南》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选用 (一)选用运行稳定可靠、安全、准确度能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中流量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二)各大区及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2001中的规定,根据用户用气状况,确定计量器具运行技术参数并进行选型,达到准确计量的要求。 (三)由公司组织工程技术部门、营销服务部门在确定计量器具类型、型号之前,应掌握以下信息参数:用户名称、用气类型、使用地点、近期流量范围、远期流量范围、管网压力变化范围、用气设备压力变化范围、安装环境等,各技术参数必须准确详实,以书面形式委托设计院进行选型设计,最终方案由大区计量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依据GB/T-18603附录D《流量计选型指南》审核、批复,并上报集团备案。 (四)各类用户流量计的选型应符合下表要求,工商业用户流量计同时配备IC卡预付费系统。 用户类型 流量范围 选用燃气表类型 居民 用户 炊事灶具、 热水器 ---- 膜式燃气表B级G1.6。 壁挂炉 ----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膜式燃气表B级G2.5。 工商业用户 ≤10 Nm³/h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膜式燃气表B级。 >10 Nm³/h 具备温压补偿功能的智能流量计,商业用户宜采用腰轮流量计(罗茨流量计)。 注:确保工商业用户用气范围在所选用流量计量程范围的20%-80%之间运行。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采购 (一)计量器具的采购执行集团物资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在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时,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检测设备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发放 (一)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经首次检定合格后,计量员方可对其进行建账登记、确定检定周期。 (二)经首次检定合格后的计量器具若存放超过检定周期,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当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在确认该计量器具状态良好后,应对有关计量数据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计量器具使用 (一)应按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进行安装使用。 (二)计量器具必须正确使用,计量管理人员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中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操作方法准确操作。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器具或转借他人。 (四)由于使用不当等造成计量器具非正常损坏的,要查明原因,同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计量设施投用前的验收 (一)检查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量程范围、性能等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计量仪表检定证书应在合法的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二)计量仪表显示的电池电量、压力、温度应正常,仪表封印位置是否正确,印记是否符合要求。 (三)计量仪表安装(水平或垂直)方式、方向应正确,管线无应力变形,无不合理变径情况。 (四)计量仪表前后直管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仪表前后应加装阀门。 (五)过滤器应安装在计量仪表的上游,过滤器的过滤精度应满足气质净化的需要。 (六)计量仪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防盗和安全的需要,不应设计无计量的旁通装置。 (七)计量仪表和过滤器不应参与投用前的管线吹扫。 (八)计量设施应进行防腐处理、需要保温的部位,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或采取保温措施。 (九)上传至计算机终端系统的数据应连续正确显示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各数据线连接牢固,有可靠的电气屏蔽,对异常流量、压力、温度等监控参数设有提示报警功能。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维护与保养 (一)应按生产厂家的指导或技术文件中有关规定,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掌握运行情况。 (二)计量器具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放,搬运时采用合理的方法,切勿碰撞。 (四)计量器具应保持整齐、清洁、润滑,按时检查校正,保证其测量精度。 (五)应定期对过滤器进行排污、清理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巡检、维护保养记录。 (六)大区应统一备存备用计量表,用户较多的个别公司可适当备存;计量器具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 (七)电子类计量器具若长时间不使用,应定期通电或充电。 第三十三条 计量器具流转 (一)各公司不得自行转让计量器具;借出须经公司经理、大区市场运营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借出。 (二)各大区、公司之间计量器具流转时,要连同相关技术资料、说明书、备件、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等一并流转,做到一表一档,档随表走。 第三十四条 计量器具首检、周期检定管理 (一)所有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部门进行首次检定;如果当地没有检定能力,要与当地技术监督局协商,就近选择检定机构送检。 (二)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参照《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参照表》(见附表四),及时检定,掌握在用流量计的运行质量及准确性。 (三)各大区及公司计量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计量器具校验计划》(见附表五),由大区汇总报集团营销服务部备案。 (四)送检计量器具时,送检部门必须携带仪器附件和上次检定证书;检定完后,妥善保管好检定数据和检定证书并做好送检记录《计量器具送检记录》(见附表六)。 (五)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周期检定规定,周期检定率应达到100%。 (六)计量器具检定后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合格标识,标明检定人、检定日期、有效期等,粘贴位置不得影响计量器具使用和操作。 (七)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由公司营销服务部组织周检。 (八)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送修并重新检定或降级使用,若无法修复,应作报废处理。 (九)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过程后,及时更新台帐,确保公司台帐与现场相符。 (十)对非强检的计量检测设备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按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自检或委托校准。 第三十五条 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和注销 (一)经计量部门检定和修理后,虽达不到检定规程要求,但仍可使用,或某种指标下降,经大区或集团相关技术人员鉴定后可降级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 (二)计量器具因使用年限过长,性能低劣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及大区相关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报废。 (三)报废计量器具中能做配件的部分留下,不能做配件的部分存放指定地点,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和遗失。 第三十六条 计量器具铅封管理 计量器具合理加装铅封是保证计量器具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铅封分为出厂铅封、使用方管理铅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铅封等多种形式;各公司应当注意每一个细节的管理,保证铅封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各公司要加强计量器具铅封管理,明确铅封管理责任人为计量管理员;建立铅封领用制度、台账登记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账物相符。 (二)计量器具首检合格后,出厂铅封一律作废并由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加装铅封;如当地政府计量部门不提供铅封,各公司应自行采购带有编码、防伪功能的一次性铅封,按规定领用、登记,并合理安装。 (三)如果计量器具因故障或再次接线等原因需拆除铅封时,铅封管理责任人必须到场;处理完成后应当按程序重新进行铅封处理,原铅封收回并作废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四)对于加装铅封后的贸易交接计量器具的状态应进行拍照打印、存档备查。 第六章 计量数据采集统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集团内部每月各种气量的统计抄表周期为上月25日8时至本月25日8时;与上游气源单位实际结算时间以供气合同约定为主。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输气量报表填写指引》要求,做好数据统计、汇总、计算、上报工作,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间,做好购、销气量、出站量、期初期末库存量、生产和生活用气等统计以及交接数据的填写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营销服务部根据结算期间的实际采购量和销售量与财务部门配合开取发票,所有经办人进行签字确认;营销服务部计量管理员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气量交接、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 第四十条 各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应统计当日运营报表并计算购销差,发现异常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时要对本单位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购销差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每年3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安检抄表单,对上年度居民用气量进行修正,修正公式及及计算方法参照《公司居民用户月开户数量及用气量年度修正表》(见附表七)内容。 第七章 计量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应妥善保管计量运行记录和流量计等原始技术资料,并负责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档案,要求如下: (一)负责收集、填写、保管公司燃气计量检测设备台帐和计量管理各类记录及报表,保存期为十年。 (二)负责保管公司对外结算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附件等),永久保存。 (三)负责收集、填写、保管重点计量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四)负责收集计量专业的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并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五)负责保管公司组织的计量培训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八章 计量检查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对各大区、各公司实行定期抽查、指导,对计量报表数据异常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大区对所属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计量检查,各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计量专项检查;各公司、大区逐级将每次专项检查报告电子版发至集团营销服务部备案。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是集团计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规范,是计量设备为工艺输配、气量结算、经营利润、监测防护提供有效检测与控制的技术保证,是指导燃气输差管控的纲领性文件。 任何违背国家《计量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和现象都应受到批评或处罚;同时在计量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输差控制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受到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六条 出现重大计量事故及年度(月度)气量输差超过5%以上并造成经济损失,由集团营销服务总监组织营销服务、审计、财务、工程技术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如下处理: (一)由于各级抄表、报表人员及审批人员的漏报、错报、虚假报表造成的计量事故或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由于设计选型及工艺流程不符合规范造成的计量事故或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由于工程安装及验收不严格造成的计量事故或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由于计量运营管理操作不符合制度及规程造成的计量事故或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由于营销服务人员与财务人员未进行发票、气量确认造成的计量事故或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由于流量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事故的,由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向流量计供应厂商进行索赔。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警告、记大过、降职处分,并给予300元至5000元索赔;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除进行经济索赔外,可直接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大区、各公司计量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应参照集团《安全运营业务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计量板块的考核内容及《燃气输差目标管理责任状》内容进行考评,并对考核成果实施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营销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编制单位: 集团营销服务部 编制责任人:林凡中 拟 稿 人: 韩 涛 核 稿 人: 郭卫东 审 核 人:林 波 批 准 人:林凡连 公布日期:2016年5月17日 第 23 页 共 23 页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编 号:AD/JTYXFW—ZD 010—2016 附表一: XXX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台账 序号 计量器具 名称 规格型号 公称 直径 DN 测量范围 (上限-下限) m3/h 准确度(精度) % 工作压力(MPa) 压力量程 (MPa)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使用地点 投运 时间 备注 公司计量管理员: 联系电话: 大区计量管理员: 联系电话: 注:1、备注栏(注明说明书、合格证、附件等是否齐全);2、统计除居民用燃气皮膜表外的所有流量计(包括加气机、卸气柱流量计);3、居民用户按燃气表种类、规格型号自行统计存档备查。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编 号:AD/JTYXFW—ZD 010—2016 附表二: XXX公司计量交接数据现场确认单 日 期: 年 月 日 用气单位 仪表检测范围m³/h 交接点位置 仪表准确度 仪表型号 仪表制造商 仪表编号 仪表检定情况 检定周期内/超检定周期 仪表瞬时流量 温压补偿情况 正常/异常 记录时温度℃ 记录时压力Kpa 上次仪表基数Nm³ 本次仪表基数Nm³ 仪表最近检定时间 年 月 日 仪表投用时间 年 月 日 仪表运行状态 正常/异常(异常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 检定封印状态 交接方确认签字 用气量为: Nm³ 签字处: 燃气公司确认签字 签字处: 备注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方留存、一份计量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财务留存 燃气计量管理办法 编 号:AD/JTYXFW—ZD 010—2016 附表三: 燃气流量计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表 年 月 日 序号 时间 用户 名称 流量表型号 出厂 编号 流量表量程 用气设备负荷(Nm³/h) 瞬时 流量(Nm³/h) 工作 压力(KPa) 工作温度(℃) 电池 更换 加油 润滑 检定 有效期 连接处是否漏气 当日表数 (m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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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 计量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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