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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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加油加气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许可是指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
2、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新建(含异地搬迁建设)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加气站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许可工作。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第六条 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选址时,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下列安全条件论证:(一) 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3、居民生活的影响;(二) 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在安全审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 拟建加油加气站是否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二) 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 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四) 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出具设计资料,设计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总平面布置图(标注加油站与周边建构筑物、设施及站内设施之间的距
4、离);(二) 加油加气站工艺流程图;(三) 加油加气站工艺管线、埋地油罐、防雷、防静电、照明等设计说明;(四) 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 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三章 安全审查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 省经贸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或批准迁建文件(复印件);(四) 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营
5、场所土地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五)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 安全评价报告;(七) 设计资料。现有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工程向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 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五)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 设计资料;(七) 安全评价报告。改建项目可不提供第(五)项资料。建设单位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必要时,应对建设项目所在地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项目的安全可靠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人员或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建设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一) 改变建设地址的;(二) 建设项目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三) 变更设计的;(四) 经营、储存的油品品种发生变化的。第三章 施工与竣工
7、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审查意见书后,应当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二) 工商营业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
8、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四)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五) 安全评价报告; (六) 建筑施工和安装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制件; (七)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八) 总平面布置图;(九)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者
9、不合格的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书。第十八条 新建加油加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 改、扩建加油加气站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凭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按规定程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三年,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一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
10、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设立审查和施工验收的,其申请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或峻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的,该意见书由原发出机关发文废止,建设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审查或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档案管理制
11、度, 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规范申请材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六条 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安
12、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未经委托越权审批的,上级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结果不予认可。第二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安全许可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扩大原有建设规模的、改变布局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项目。加油加气站建设规模不变、布局和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和设备维修、更新不属改、扩建项目。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时需提交有关证照、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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