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苏州市 医师 不良 执业 行为 记分 管理办法 试行
- 资源描述:
-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记分的分值 第五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 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 (三)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七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七)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 (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第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 (六)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的; (九)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十)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十一)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 (十五)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 第九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五)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七)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师资格证件、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八)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未经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活动;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法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医师; (十四)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医生执业行为发生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非本地注册的,《通知书》除送达该医师外,同时抄送医师注册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同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十四条 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可以移交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医学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处理依据。 第十五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十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接受苏州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苏州市医师协会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当收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要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创新监督检查方法,积极实施“双随机”、飞行检查、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监管职责。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医师黑名单库实现实时对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全市记分管理工作的层级稽查,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和记分专项稽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医学会、医师协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格式附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064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