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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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强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2、创新引领。支持企业(单位)研究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突出重点。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支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4、专业配套。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5、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基金投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量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工业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项目。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4、工业园区和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节能管理体系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中心等项目。 5、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工业节能降耗、工业经济运行等专项工作。 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项目单位如为企业必须为规模以上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4、项目单位如为企业,须配合财政、经信、统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每年7月底以前,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单位项目由相应的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市州(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单位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 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经信委等部门和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2、法人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性组织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一年度纳税凭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非营利性组织或新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 4、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贷款合同以及付息凭据复印件; 6、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7、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除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纸质文件外,还需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项目是否同时完成了网上申报流程等。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等部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下达资金预计数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六条 经信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经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等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并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二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6〕22号)、《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6号)、《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47号)和《湖南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2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2015年10月19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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