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办法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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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项目变更管理,依法合规处理项目变更,规范项目变更管控过程,提高变更审批效率,实现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管理目标,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承建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变更管理遵循事前预控、严格限制、尊重设计、一事一议、保持合同严肃性的基本原则,项目变更管理采取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术语解释及变更分类 第四条 项目变更是指由于项目环境或其他原因,对已批复用于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调整,或是对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项目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复使用设计方案、标准规范的变更,设计变更主要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变更、初步设计变更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承包商依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变更完成工程实体建设。 可行性研究变更和初步设计变更,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于项目资源、市场、功能、范围、方案、地方规划、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修改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并通过地区公司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 (二)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的变更。 (三)合同变更是指项目经理部与合同相对人对于已签订合同条款的调整和修改,对于合同中约定延期服务、工程量增加等条款的执行,不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变更提出方的变更分类 (一)股份公司提出的变更。 (二)地区公司提出的变更。 (三)调控中心等中石油内部单位提出的变更。 (四)项目经理部各处室及项目部提出的变更。 (五)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的变更。 (六)承包商提交的变更: 1. 实施阶段工程EPC/PC承包商接收的地方政府、公路、沿线群众、铁路、河流、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工程范围调整导致的变更; 2. 实施阶段EPC/PC承包商根据现行法规、条例要求及详细勘察情况,采取合理工程方案造成的施工方式调整或工程实体功能、结构变更。 (七)地方政府、公路、铁路、河流、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提出的变更。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计划处是项目变更的综合协调部门,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接收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批复,发布变更通知,统一安排变更实施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控制指标。负责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三)根据工程技术处审核确定的变更方案,在初步设计编制阶段,共同向地区公司提交对批复可研的变更申请;在项目实施阶段,向地区公司提交对批复初设的变更申请。 (四)接收业务处室及项目部提出的变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变更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项目部明确的线路管材数据调整意见进行分析,明确最终执行意见。 (五)组织建立各项目变更管理台账(附表6、7),组织变更审查会,跟踪落实会议安排和要求。 第七条 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是合同变更管理,及变更费用审查、结算的管理部门,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合同约定、定额及有关规定,对承包商和服务商提出的变更费用进行复审。 (二)根据变更工程量确认表,以及变更审批单确定的变更费用,进行变更结算。 (三)负责合同工程报价内容的界定,明确变更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八条 工程管理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查项目变更的施工可行性和对施工组织影响,包括变更引起的工序改变、施工工艺调整、重大施工方案调整等,审查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量的合理性,分析项目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二)界定项目变更中施工、投产有关问题涉及承包商的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组织项目部启动索赔。 (三)负责变更引起建设模式调整和承包商的确认,根据规定向招标管理处提出招标需求。 (四)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负责组织项目部落实项目实际管材需求及与施工图数据的差异。 (五)负责核实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及项目变更的竣工资料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技术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对批复可研方案的变更申请,落实批复可研调整后初步设计调整工作。组织审核变更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于批复初步设计后的变更,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按照要求编制变更方案和概算,审查变更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组织分析初步设计批复后,变更对专项评价的影响,组织开展补充评价。 (四)组织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方案。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分析变更对已批复除工程技术处负责外的环评、安评、职评、水保评价方案、安全设施专篇的影响,提出开展补充评价的意见。 (二)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物资采办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核变更引起设备、材料的采购到场时间的可满足性,提出和审查变更引起的物资采购、到场时间、费用变化、物资生产与施工需求调整平衡等意见。 (二)对于已经批复实施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技术处提交的设备材料调整数据,组织变更物资的平衡调剂或增订。 (三)组织开展变更增订物资监造工作,负责监控乙供物资变更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共关系处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进行工程变更项目用地预审的合规性分析。 (二)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对规划、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等影响。 (三)负责组织工程变更后的用地标准确定、永久用地、林业的征用和补偿等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管理处负责按照各职能处室的招标需求,组织变更引起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分析变更对工程保险的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处参加变更审查会,负责监督变更管理过程的及时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 项目部代表项目经理部在现场处理项目变更,变更管理职责如下: (一)组织EPC承包商按批复的初设方案和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展现场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变更。 (二)负责现场接收承包商、现场服务商和工程建设相关第三方提出的项目变更申请,组织分析变更的原因、责任,以及对工程建设合规性、现场可行性、工期、费用、设备材料和HSE的影响。 (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处理项目变更,对承包商提交变更的合同允许调价内容进行初步判定,明确审查意见。 (四)负责对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项目变更进行审批: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不影响合同价格调整,不影响工程合同及综合计划工期目标,不影响初步设计方案调整,不影响专项评价,不影响建设用地。 (五)负责建立并定期提交项目变更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项目部、本部处室均有义务根据项目建设环境、条件变化,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第四章 变更管理要求及流程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前期成果的审核和调整。计划处接收项目前期资料后,组织业务处室和项目部根据职责分工,对前期资料进行审查,针对批复可研方案与专项评价、用地预审、路由规划等不一致内容提出审查意见;计划处梳理汇总后,提交地区公司开展补充评价或修订可研方案。 第十九条 对批复可研方案的变更。在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针对已批复可研方案,包括设计方案、线路路由、站场/阀室选址等的变化,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调整方案,以及变更依据、对投资、工期和专项评价的影响,形成申请报告,经计划处会签后提交地区公司;在与地区公司达成共识后,开展相应初步设计工作;对于没有形成共识、无法按原可研方案实施的工作,提交股份公司前期工作衔接会,按会议安排开展相应初步设计工作。 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咨询商将补充评价要求落实到初步设计方案中。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审查会 计划处组织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工程管理处、工程技术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共关系处、物资采办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等处室参加工程变更审查会。会议主要对工程建设实施期间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评估,各业务处室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讨论分析变更的合法合规性、变更原因、变更责任、变更方案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工期、费用、专项评价的影响等,审议确定需提交地区公司审查并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以及需要报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变更。 在工程变更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计划处向业务处室提供工程变更申请资料,在会议2个工作日前,业务处室将审查意见提交计划处组织上会。如相应处室书面意见未明确,工程变更会取消。 工程变更审查会每两周召开一次,由计划处编写会议纪要,参会处室汇签,主管领导签发。对于单项变更费用增加费用200万元及以上的(不包括需提交地区公司审查并报股份公司批准的变更),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提出变更的处理。集团公司关于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范围、工艺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变更,计划处接到变更通知后,组织工程技术处、工程管理处、物资采办处、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共关系处,按职责分工进行分析后,发布变更通知。对于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后确认现场无法实施的变更,业务处室提交原因说明,计划处拟函报告。 (一)计划处发布变更通知,明确投资渠道和费用确定原则,提出设计、采购、用地、施工、补充评价等业务活动的综合计划安排。 (二)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变更技术方案(含投资),并组织该项目原专项评价单位开展补充评价,相应费用增加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物资采办处根据工程技术处提交的数据单,组织剩余物资的平衡使用后,再在原采购合同基础上增订物资,对于需要重新招标采购的物资,执行《招标管理办法》。 (四)工程管理处、造价与法律事务处、项目部按照原工程建设承包和服务合同约定,启动相应调整工作,项目部组织现场实施。 (五)公共关系处安排建设用地、林地、文物等方面等相关工作。 (六)质量安全环保处分析变更对环评、安全、水保、职评等方面影响和HSE风险,提出是否补充评价。 (七)对于不承担变更工作内容的原承包商或服务商,业务处室在执行合同约定条款的同时,通过谈判或招标选择新的承包商或服务商。 (八)各业务处室梳理按原批复方案已经开展工作、采购物资和发生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提交计划处,计划处统一报告股份公司。 第二十二条 对于北京调控中心、地区公司等中石油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计划处接收北京调控中心、地区公司等中石油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后,提交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提交原因说明,计划处致函北京调控中心或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对于需要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的,工程技术处按照地区公司要求做好安排和配合。 (三)现场项目部不接收地区公司未经项目经理部各处室确认的变更通知。如地区公司现场派驻机构提出变更要求,项目部应向其明确需由其上报该上级单位,由相应地区公司与项目经理部联系变更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经理部处室和项目部提出变更的处理。业务部门提交计划处,在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工程管理处分析施工原因和责任。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并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含费用),经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方案、计划处审查投资后,计划处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初步设计服务商提出变更的处理。工程技术处组织审查设计变更方案,并分析初步设计服务商责任。 (一)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计划处审查变更费用,并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EPC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方案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经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对于EPC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 (一)承包商编制书面变更申请单及变更材料(包括电子版),具体见附表1至附表5,提交工程监理审查,工程监理结合现场实际,针对变更依据、变更方案(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量、调整费用、对工期、专项评价、质量安全等影响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对照项目经理部与EPC承包商合同约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部审查。 (二)项目部对通过工程监理审查的工程变更进行复审,对于材料不完整、依据不充分、不同意实施的变更予以退回;对于处理权限内的变更进行审批,审批后及时组织存档,同时提交计划处备案;对于需要提交工程变更审查会审查的变更,通过工程OA系统提交计划处(涉密资料按照涉密管理规定执行,相关方案可单独上报)组织审查。 (三)计划处对项目部提交的工程变更进行初审,对于上报材料不满足下步审查要求的项目变更予以退回。计划处初审后,在变更审查会一周前,发送至相关处室提前审查;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在工程变更审查会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按照会议审查内容,计划处形成工程变更审查意见。 (五)对于不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经分析后同意实施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业务处室按与承包商和服务商的原合同约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分析设计原因和责任,并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含费用),经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方案、计划处审查投资后,计划处致函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七)没有通过变更审查会审查的项目变更,不予实施,变更流程关闭。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公铁路、河流、部队等中石油外部机构或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在工程建设实施期间,上述机构或单位向项目部、EPC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 (一)对于增加分输口、功能调整的变更要求,项目部取得地方政府书面文件,向计划处提出变更需求,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并函交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计划处安排实施。 (二)对于上述机构或单位提出的不能落实线路路由或站址的变更,工程技术处、项目部组织设计服务商取得相关机构或单位的书面意见,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并函交地区公司,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取消。各业务处室梳理按原批复方案已经开展工作、采购物资和发生的费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提交计划处,计划处统一报告股份公司。 (三)对于上述机构或单位提出路由改线、站址改变、设计方案等的变更要求,工程技术处、项目部安排EPC承包商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按承包商提出变更的流程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查要求 服务商提交工程变更材料,须依据充分、时效合理,同步分析工程量与费用变化,界定工程变更与合同关系,体现工程变更对费用、工期等关键因素的影响。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应对照合同约定条款分析,变更审批意见要明确合同依据条款意见,否则接收部门有权退回。 (一)工程变更合规性审查。工程变更合规性审查包括:变更依据的合理有效性,变更方案用地是否符合用地预审意见,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是否需要开展补充评价的初步意见,变更费用计价符合合同条款约定。 对于涉及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变更材料须提供与已批复建设用地、林地、文物保护区真实现状情况。 对于改线、改址、改动穿越方案的变更需取得相关行政环保、防洪、安监、规划等管理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二)工程变更方案审查。工程技术处审查设计变更方案,工程管理处审查施工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审查包括变更原因分析、方案可行性分析、变更方案比选和变更工程量审查。 涉及对批复施工图或初步设计调整的方案,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项目主管经理签字外,须有原设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变更影响工期审查。在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应详细分析变更对工期的影响,明确对后续工作及其他服务商工作的影响,提出对《项目综合计划管理程序》中要求的紧后里程碑节点计划及工期目标的调整建议。计划处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关于影响工期的审查意见,按《项目综合计划管理程序》要求,纳入综合计划季度或工期目标管理。对于影响工期目标的变更,计划处报上级单位或项目业主审批。 (四)变更费用审查 1. 变更费用包括变更事项自身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2. 费用变更审查首先判别变更费用承担主体,判别依据是合同相应条款和变更原因,对由于承包商本身责任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3. 变更费用计算规则是合同相应条款中费用调价条款; 4. 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应包括变更费用预算,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于申请变更费用的审查作为变更的最高限价,变更实际实施后,按现场签证进入工程结算; 5. 对于需要股份公司批复的设计变更,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暂不审查费用;取得股份公司批复后,计划处发布投资控制指标,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应合同约定,提出承包商费用审查意见; 6. 对于变更减少费用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提出;对于变更应增加费用,而承包商变更申请资料中未提交费用预算的变更,视为无费用变更。 (五)变更申请资料及审批说明 1. 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时,应填写“变更申请单”,体现变更影响分析结果(附表1至附表5根据说明使用);工程变更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不清,视为无效变更。 2. 变更申请资料,必须依据充分、时效合规,同步分析费用变化与工程量变化;对于涉及永久用地、林地使用面积的,变更材料必须提供与已批复用地、林地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对照合同审查工程变更。EPC承包商在提交的工程变更资料中,应包括对照合同条款关于工程范围、计价依据和责任的相关说明,工程监理、项目部对照项目经理部与EPC承包商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是否引起合同调整,由合同执行单位发起,对于引起的原合同造价调整意见,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明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现场紧急变更事项的处理。为避免现场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减少工程经济损失,以及为保证工程按期投产,对于现场需要紧急处理的变更事项,项目部组织相关方形成共识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可以作为紧急事项在现场紧急组织实施。EPC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做好现场记录,在后续提交的变更资料中,除项目部组织的审查材料,还应包括紧急变更事项说明和各方签署意见和变更工程量签证确认单,审查完成后直接进入工程结算。 对于隧道围岩变化、不良地质等变更资料由现场监理证明现场变化属于危及安全须及时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由监理项目部总监审核确认。对于围岩变化的情况,上报资料中对围岩变化的确认工作,需具有勘察资质的监理或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围岩鉴定意见。 应急变更包括: (一)在危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抢险管理流程,事后履行变更流程; (二)隧道围岩等级与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不一致,工期或质量安全要求及时处理的; (三)隧道或其他地下工程遇溶洞、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紧急情况,为保证工期目标,经变更审查会审查确认属于紧急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执行与监控 (一)工程变更审查会会议纪要、变更实施通知由计划处统一发布,未得到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准实施(对于紧急事项变更除外)。 (二)计划处发布工程变更通知后,项目部向承包商、服务商发布变更通知并组织EPC承包商对已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或补充,完善设计和施工组织文件,履行审查手续,按修订后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现场工程建设。 (三)项目部、工程监理做好过程监控管理,每月将工程变更执行情况,完善进变更管理台账并提交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后通报各相关处室。 (四)变更实施完成后,项目部组织现场工程监理对变更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审核费用,填报变更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监理、项目部签字确认后提交工程管理处审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结算。 (五)工程技术处界定工程变更中初步设计服务商、EPC施工图设计承包商的责任,并根据合同条款启动对初步设计服务商的索赔,为项目部提供对施工图设计责任方的索赔依据;项目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变更中承包商的责任,依据合同条款启动索赔。 (六)对于超出时效且已实施的工程变更,如因项目经理部原因造成,计划处组织调查并说明原因,涉及相关处室、项目部原因导致变更工作出现问题,相关意见反馈人事处纳入绩效考核。如因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违反工程变更审批要求行为,对于确有必要实施的工程变更,只对技术方案审查,对增加费用不予审查。对于没有必要实施的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已经组织实施,由项目部安排对已经实施的变更工程返工,并根据与承包商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或索赔。 (七)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变更工程及相关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部按照《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办法》启动索赔。 第三十条 关于管材、设备的变更管理。EPC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对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管材、设备规格和数量的调整,严格履行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后,工程技术处组织初步设计服务商提交不同种类和规格的管材和设备数据单,招标管理处、物资采办处按照数据单组织或委托管材、设备采购。 (二)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工程技术处、项目部组织EPC承包商统计归0施工图中管材、设备数量对比批复初步设计的数据单的差异,向计划处提交分析报告,说明差异原因和相应变更依据,经工程变更审查会审议后,按会议确定的意见安排后续工作。 (三)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对于施工图进行调整的变更,项目部每月对管材需求变化进行统计报告,同时将对照施工图需求变化情况报送工程管理处。对于非急需物资每3个月随季度更新计划进行调整。 (四)对于没有批复的设计变更,EPC承包商提交的甲供物资调整,项目部不予提交管材、设备需求报告,对于EPC承包商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数据单数量的乙供物资,由EPC承包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对已批复工程变更存在异议的处理。承包商对工程变更计划安排有异议的,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履行综合计划调整流程;对工程变更审核费用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按原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对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存在异议、需要修订原合同关于变更的计价原则条款,按原合同约定并执行《合同管理办法》。 如果承包商拒绝执行工程变更通知安排的工作内容,在项目经理部与承包商合同内有明确规定,项目部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无相应规定,项目部向工程管理处提交报告,由其确定承包商组织模式。 第五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外协审批会、变更审查会等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确认的事项发生调整,按照变更处理,提交原会议审查、确认,并在变更审查会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管理的时限要求 (一) 对于涉及需要开展补充评价和管材规格、数量调整的变更,项目部在变更实施前3个月提交审核。 (二)项目部收到经过工程监理或第三方审查后的工程变更,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审查方式项目部确定。 (三)工程变更审查会后2个工作日内,计划处组织编制会议纪要,各处室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四)对于批复可研和初步设计的调整变更,计划处在收到股份公司批复后, 5个工作日内发布工程变更实施通知。 (五)对于批复初步设计的设计变更,工程技术处收到计划处变更(包括费用)工作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包括费用);若涉及补充评价, 60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包括费用);计划处在收到设计变更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地区公司。 第三十四条 变更问责 (一)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应对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分析,否则接收部门有权退回,另相应审查部门承担相应专业审查责任。 (二)对于因提交工程变更资料不完善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无法提交会议审查,或是未能通过会议审查,相应项目部或发起变更部门承担工程变更审批延误的相应责任。 (三)由于勘察设计服务商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服务商应无偿进行设计变更,并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未按照工程变更审批流程申报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五)项目部未按期报告管材变化,相应物资计划不予调整,因此计划滞后责任由相应项目部承担。 (六)对于以下情况,计划处统计后,纳入人事处绩效考核: 1. 项目部没有通过工程变更批复,现场实施的; 2. 项目部和业务处室没有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或未提出明确意见,被退回的; 3. 项目部审核后经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审核费用偏差超过10%的; 4.未按要求对项目变更进行统计备案的项目,按照变更未及时处理纳入绩效考核。 5. 未按时限组织各处室进行审查的,计划处承担组织协调责任;相关处室未按时限进行审查的,按考核要求对及时性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工程变更文件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本变更管理办法中所有表格及文件作为竣工资料中变更部分文件相应支持性附件,具体组卷表格和要求按照工程管理处和造价与法律事务处相应竣工资料归档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管建〔2013〕2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相关记录表单 附表1:变更申请单 附表2:变更情况说明,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附表3:变更工程量申请确认表 附表4:变更实施后工程量确认表 附表5:变更申请预算表 附表6:管理台账 附表7:变更审查会审查意见 2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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