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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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技师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高效利用,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 41号、山东省教育厅【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技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学院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能以货币计价的各种有形物质和非物质资源的总和。包括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资产种类划分: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价格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非物质形态而能为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名誉及其他财产权。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资产分类、计价、登记,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资产的配置、处置与划转,资产清查。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学院的固定与非固定资产;依法依规拟制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清理、登记、采购、报废、处置、调配学院资产;优化学院各项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严格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资产投资和占有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全面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室之前,具体工作由学院总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具体实物的管理,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由使用的有关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院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物资归口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财产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1、盘点核实,建账立卡,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在全面清查,摸清资产底子的基础上, 由总务处、财务处负责共同对学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实,登记造册, 定位编号, 按照统一标准编码,全部输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达到“一册、两账、 三相符 ”即学院资产登记册、校资产总帐、校资产分类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 2、健全和完善学院资产定期盘点清理制度。 一般每个学期复查一次,各部门每个学期都要填写《资产增减表》,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分别填写, 一式两份, 一份交总务处审核,一份留存。 3、固定资产登记。对学院所辖全部国有资产必须登记建账,在全面清理盘点的基础上, 按统一编号登记入册,记好两本帐, 资产总账( 由财务、总务处记), 资产分类保管帐( 使用保管部门记),并按期核对。 4、资产使用保管。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需要, 经领导批准合理安排使用,各使用部门应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 防止浪费及损失,公共场所的物品设备落实到专人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代表学院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一年一度对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或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调剂闲置资产,努力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论证和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归口管理与分工 第八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按下列规范对国有资产实物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全院流动资产的管理,同时担负全院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对土地及土地使用、植物、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生活设施、水电设施、家具(宿舍内、教室内床、课桌、柜子)等进行归口管理。 三、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全院的教材管理,各实验室、仪器室、实训室、实习车间的资产归口管理。负责对全院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四、院办公室负责院领导的办公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及各处室、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具有文化价值的实物、电子出版物进行管理。 六、各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的实物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处置程序 第九条 总务处和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部门、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十条 总务处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由总务处提出调剂处置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处置。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由各使用部门向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交总务处处置。各处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学院资产(包括报废的资产和各种废旧物资以及实训产生的各种废料),《废旧物资处理细则》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院所有,处置所得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并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统一归口总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验收、进账、编号、登记造册,每个实验室均要有仪器账卡。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损耗登记,注明使用用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价值不足500元的均算作低值耐用品范畴,应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全院仪器设备、实验设施归口各系、部管理,各系、部根据各实验室、仪器室的性质、功能、使用频率进行管理。 二、教务处、各系、部明确一名负责人主持仪器设备和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所属各实验、实训室和仪器室指派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三、教务处、各系、部确定的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在总务处备案,若人员有变动,在变动前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并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总务处。 第十九条 处、室、系、部主管资产、仪器设备的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 二、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帐、卡、物核对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含资产)的完好。 三、负责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有关仪器设备报表。 四、负责拟订增加仪器设备及实验器材的计划和方案。 五、负责完成有关国有资产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领用手续,必须由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办理,到学院库房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在总务处资产帐上进行登记。 二、凡单人使用的仪器设备的保养,由使用人负责,共同使用的仪器设备保养由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和管理员有监督责任。 三、在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仪器设备不得向外借用,院内各实验室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五、未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仪器设备,某些仪器设备确需修理、改造的,按程序进行修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专业人员鉴定后,确认不能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在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1.仪器设备耐用期限已过,并无使用价值者。 2.仪器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者。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且不能运行,零部件无法配置者,可能有安全隐患者。 4.主要零部件损失严重,维修过频,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二、办理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交总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及院长审批。 三、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总务处统一回收处理,并办理帐卡注销手续,余值收入上交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能擅自将实验室、仪器室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互换,如工作需要,确需调拨、互换者,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总务处在帐上更换实验室、仪器室的帐卡登记才能调拨和互换。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和实训处每年必须对全院的仪器设备组织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清查、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年底前必须按规定要求向总务处和实训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由总务处汇总后年末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六章 办公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的办公设备均由各使用单位管理、维护,总务处统一造册,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不得随意调拨、互换、转让,各种设备均由总务处按全院的分配情况进行统一调配,并由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调配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可移动资产或规定由专门人员个人使用、保管的物品、设备等,由各单位使用人员进行保管、维护。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人事调动者,在离任前将该资产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如发生损坏或遗失,按损失价值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所属资产要制定管理制度,因人事调动应在离任前将办公设备等所有资产清查,做好各项资产的移交工作,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学院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合理购置、节约使用,防止浪费。 第三十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各处、室、系、部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消耗情况,指定专人到总务处库房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各单位领用后对各项物资须有去向记录。 实验实训耗材:由各系(部)专业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各种易损易耗材料的用途、数量、耗用日期、实验课程进行逐一记录,做到有入、有出,有数字、有记录、有签字。 后勤部门维修所需要水、电、泥、木耗材,各类零配件,总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维修记录或维修登记卡,要详细记载维修的地点、时间、使用耗材、零配件数量等,维修的每个环节都要有签字。 第八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学院总务处、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金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现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未使用的按资产原值赔偿,其他已经使用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规定予以赔偿。 六、如损害学院资产并造成重大故事的将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各处室、系部管理到位,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或保值增值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学院给予奖励,奖励细则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安排的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的负责人变动及直接责任人变动均在离任前通知学院国资委进行财产清查后方可离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修订本规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技师学院 2016年3月18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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