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梯安装自检报告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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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梯施工自检报告 (适用于曳引式防爆电梯) 项 目 名 称: 安 装 地 点: 使 用 单 位: 常州××电梯有限公司 注 意 事 项 1.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T7003-2011)制定。 2. 本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防爆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质量检验。 3. 本报告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当工整。 4. 有实测数据要求的应填写实测数据,无实测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以以简单的文字加以说明。 5. 为填写方便,在检验结果栏右上角用“√”、“×”和“ /”表示“符合”、“不符合”和“无此项”。 6. 本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签字、审核并加盖本公司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报告一式两份,由检验机构和本公司分别保存。 施工自检报告 设备名称 曳引式防爆货梯 规格型号 THJB3000/0.5-JXW 制造单位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2011.10 施工合同编号 CZ-2011-055 施工类别 R安装(含移装); □改造;□重大维修 安装地点 树脂车间东 使用单位 常州××有限公司 设备所在地址 新北 区 三井 镇/街道太湖东路180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85555555 整机防爆标志 ExdeiboIIBT4 燃爆物质 乙烯 整机防爆合格证号 GYB103309 区域防爆等级 2 使用登记编号 /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3000 kg 额定速度 0.5 m/s 层站门数 3 层 3 站 3 门 对 重 最 大 允 许 越 程 350 mm 控制方式 R集选控制;□信号控制;□并联控制;□其他: 开门方向 □中;□左;□右;□垂直 开门方式 R自动;□手动 电动机型号 限速器型号 曳引绳根数 悬挂装置参数 钢丝绳 φ 13 mm 曳引机型式 □无齿;R有齿;□其他 曳引机型号 安全钳型式 □滚柱型瞬时式 R楔块型瞬时式 □渐进式 缓冲器型式 R非线性蓄能型 □线性蓄能型 □耗能型 拖动方式 R交流调压调频调速;□交流调压调速;□交流单速;□交流双速;□直流调速 检验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 自检结论:合格 (质检专用章或公章) 资质证号:TS333333-2012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机构代码: 质 检 员: (签名) 审 核: (签名) 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结果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和防爆等级等; √ (2)防爆电梯整机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和防爆等级等; √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型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等内容,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4)整机防爆合格证,防爆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等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合格证 √ (5)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6)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7)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 (8)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 *1.2 安装 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整机防爆标识、整机防爆合格证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防爆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防爆电梯使用登记编号、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4 使用 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防爆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防爆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5)按照规定配备的防爆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6)防爆电梯所在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者说明资料,以及主要燃爆物质的化学名称或者防爆等级(级别、组别)。 √ 2 防爆技术要求 2.1 防爆 等级 (1)防爆电气部件的铭牌上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 (2) 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 2.2 外壳 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部件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 √ (2)接合面应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 √ (3)防爆电气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 2.3 本安部件 本安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应当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 √ 2.4 隔爆型 设备 (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防爆要求; √ (2)隔爆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如无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 (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 2.5 增安部件 增安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2.6 浇封部件 (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2)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纹、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露 / 2 防爆技术要求 2.7 油浸部件 (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2)油浸型电气部件必须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需有防松措施 √ 2.8 正压机房 (1)进入正压型机房空气的进风口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 (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气电联锁装置。通风电气部件如安装在非正压型机房内,则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当装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能可靠动作 / 2.9 防爆 接线盒 (1)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允许直接连接,如果必须连接或者分路时,应当设置防爆接线盒; √ (2)防爆接线盒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 2.10 电缆配线 (1)防爆区域内应当采用橡胶电缆或者铠装电缆配线; √ (2)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当分开,高压与低压或者控制电缆也应当分开; √ (3)在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 2.11 本安配线 (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至少在进出端部应当设有浅蓝色标志; √ (2)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应当分开敷设; √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需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应大于50mm √ 2.12 电缆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者胶布替代密封圈 √ 2.13 防爆封堵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符合出厂要求的封堵件封堵 √ 3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3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3.1 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 通道高 / m 梯子高 / m 夹角 / °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宽度 1.00 m 高度 2.10 m 3.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防爆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3.3 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深 1.25 m √ 宽 0.75 m 高 2.20 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 面积 0.55×0.75 m 高 2.20 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高度差/ m / 3.4 地面 开口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凸高 55 mm √ 3.5 照明 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防爆型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 (2)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3) 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如果有)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接装置(如果有)电路电源的防爆型开关 √ 3.6 断错相 保护 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断相、错相保护功能;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3.7 主开关 (1) 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单独装设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 √ (2)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3) 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 (4) 如果不同防爆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防爆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识 / *3.8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4)电动机与制动器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5)电动机和减速器散热应当良好,其外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 3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3.9 制动装置 (1) 应当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 (2)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 (3)防爆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 (4) 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 *3.10 紧急 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防爆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除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 *3.11 限速器 (1) 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2)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 (3) 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防爆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或者防爆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 3.12 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当始终分开;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 (3)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 3.13 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动力电路 123 MΩ 照明、电气 安全装置电路 17 MΩ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3.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当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4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4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4.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采用阻燃材料并且完全封闭;当采用部分封闭井道,在人员可以正常接近防爆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并且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防爆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防爆电梯设备 √ 4.5 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应当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 ① 0.45 m ② 1.85 m ③ 0.56 m ④0.55×0.70×1.85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0.46 m √ 4.2 井道 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安全门高 / m / 宽 / 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4)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4.3 井道 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高 / m / 宽 / 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4)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4.6 导轨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支架 2 个 √ 间距 2.30 m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轿厢:偏差 1.0 mm √ 对重: □有安全钳 无安全钳 偏差 1.0 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轿厢:顶面距 1573 mm√ 偏差 0~+2 mm 对重:顶面距 1357 mm 偏差 0~+2 mm *4.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防爆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0.13 m √ 4.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 层门护脚板高280 mm 层门护脚板宽 1100 mm 4.17 井道内防护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阻燃材质的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底边高 0.30 m √ 顶边高 2.62 m 宽 1.30 m (2)在装有多台防爆电梯的井道中,不同防爆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防爆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高 / m √ 水平距离 / m 宽 / m *4.9 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4.10 随行电缆 (1)随行电缆配线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2)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4.11 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和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井道,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4.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防爆电梯的运行空间; √ (3) 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4) 井道底坑内如果设置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5)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照明开关 √ 4.16 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 0.75 m×0.81m× 1.25m (2) 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允许底坑底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减少到0.10m; 水平 0.13 m √ 垂直 0.12 m (3) 固定在底坑的最高部件如油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配件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30m; / m / *4.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 (2)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4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4.13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 √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撞面应采取无火花措施; √ (4)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缓冲距离: 350 mm 4.15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该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 5 轿厢与对重 5.1 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防爆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3) 轿顶应当设置电气照明和开关,如果装设电源插接装置应为2P+PE型; √ (4)上述电气部件均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5.2 轿顶 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 护脚板高 0.10 m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自由距离 0.55 m √ 高 0.70 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距轿边 0.10 m √ 水平距离 0.35 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5.3 安全窗(门)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 (3) 其锁紧应由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5.4 轿厢和对重间距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 距离70 mm 5.5 对重的 固定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5.6 轿厢面积 (1)轿厢有效面积符合附表一的要求;对于非商用汽车防爆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有效面积 1.95 m2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防爆货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防爆货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防爆货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防爆货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 5.7 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采用黄铜或者不锈钢材质的整机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防爆货梯只标载重量)、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防爆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防爆货梯只标定载重量)、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出厂编号、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整机防爆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 √ *5.8 紧急照明和 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并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防爆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5.9 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高 0.80 m √ 宽 1.10 m 5.10 超载保护装置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5.11 安全钳 (1) 曳引式防爆电梯轿厢应当设置防爆型安全钳,轿厢和对重底部有进人通道,并且缓冲器设置未一直延伸到地面实心桩墩上,则应在轿厢和对重上设置防爆型安全钳; √ (2) 防爆型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3)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4)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 6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6.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直径比100 % 6.2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6.3 补偿 装置 补偿链(绳)端部固定应当可靠,补偿链(绳)外部应当采取无火花措施,运动时不得碰擦其他金属构件和底坑地面 / 6.4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滑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等与钢丝绳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固定牢靠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异物进入绳与绳槽。防护装置应当固定可靠,不得碰擦运动部件 √ 7 轿门 与 层门 7.1 门地坎 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最大 30 mm √ 7.2 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防爆客梯不大于6mm;对于防爆货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最大值 5 mm √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旁开最大 / mm √ 中分最大值 25 mm *7.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7.4 门的运行和导向 (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2)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7.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时的无火花措施 √ *7.6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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