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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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IMC-ST-014 版本/修改次第 A/00 起重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标准 页次/总页数 13/13 1 目的 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 3 定义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 3.4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3.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的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7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3.8 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4 标准内容 4.1 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4.1.1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4.1.2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 4.1.3 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的起重拴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4.1.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的功能特殊工况)。 4.1.5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 4.1.6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的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4.2 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 4.2.1 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4.2.2 承载件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4.2.4 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4.2.5 应使用有合格证书的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4.3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4.3.1 吊钩 4.3.1.1 一般要求 a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 b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c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4.3.1.2 C形吊钩 见图 a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b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4.3.2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钢制造。 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4.3.3 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 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4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4.3.4.1 裂纹; 4.3.4.2 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的5%; 4.3.4.3 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4.3.4.4 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4.3.4.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度。 4.3.5 夹持吊具 4.3.5.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4.3.5.2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4.3.5.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4.3.5.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4.3.5.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4.3.5.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4.3.5.7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4.3.5.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 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 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4.3.6 起重横梁 4.3.6.1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4.3.6.2 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4.3.6.3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 4.4 集装箱专用吊具 4.4.1 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 4.4.2 吊具的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 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 每个转锁(搭钩)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 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4.4.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4.4.4 吊具的转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的指示装置。 4.4.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4.4.6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 4.4.7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含误操作)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4.4.8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4.4.9 框架吊具的吊钩与框架之间的连接长度必须相等,且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柔性 4.4.10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的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的安全保护措施。 4.4.10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时,其结构应满足GB10290中5.3条的要求。 4.4.10 集装箱起重机的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它机件相摩擦。 4.4.10 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4.10.1 转锁、搭钩变形、裂纹。 4.4.10.2 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的承接面积小于800mm2。 4.4.10.3 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 4.4.10.4 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 4.4.10.5 结构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 4.4.10.6 转锁、搭钩的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 4.5 吊索 4.5.1 一般要求 4.5.1.1 吊索基本结构型式 a.单肢吊索;b.环形吊索;c.双肢吊索;d.三肢吊索;e.四肢吊索 a.吊链;下端部配件;b.卸扣;c.链环;d.环眼吊钩;e.C形环眼吊钩 4.5.1.2 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4.5.1.3 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4.5.1.4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4.5.1.5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4.5.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4.5.2.1 短环链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的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的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的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1.2.1条的规定。 4.5.2.2 验证力试验 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的2倍。 4.5.2.3 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4.5.2.4 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和5.2条的有关规定。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d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f 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g 卸扣不能闭锁。 4.5.3 吊链 4.5.3.1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单肢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 4.5.3.2 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的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的伸长。 4.5.3.3 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4.5.3.4 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的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当长度在2m以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m不应超过3mm。 4.5.3.5 吊链的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标准4.5.2.4条规定。 4.5.4 钢丝绳吊索 4.5.4.1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5.4.2 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不得在使用说明书规定以外的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 4.5.4.3 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b 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c 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d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4.5.4.4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燥,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 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 钢丝绳热损坏:由于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 i 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4.6 吊索吊具使用要求 4.6.1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下图: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4.6.2 吊索吊挂方法 4.6.2.1 单肢和多肢吊索均可采用穿套式结索法(下图),该法适用于吊挂没有适宜吊耳、吊环螺栓等物品; 穿套式结索法 4.6.2.2 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足够长的吊索,以确保挡套处角度不超过120°(参考上图),且在挡套处不得向下施加任何可能损坏吊索的压紧力; 4.6.2.3 双圈穿套结索法,吊索在扣住以前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参看下图),适用于诸如管子束之类松散负载吊挂; 双圈穿套结索法 4.6.2.4 吊篮式结索法适用于提升诸如带孔大滚筒之类载荷,当使用一根吊索时,应使吊索在负载重心上方穿过(参看下图a),当用两肢吊索则肢间夹角应不超过90°且两肢吊索均采用同样吊篮式结索法(参看下图b),此时,被提升的负载可增大到2.1×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 吊篮式结索法 4.6.2.5 吊索横梁双圈吊篮式结索法如下图所示,适用于吊挂较长松散束状物负载; 4.6.2.6 双股双圈穿套式结索法参看下图 4.6.3 吊索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4.6.3.1 应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吊索分肢与水平线的夹角应大于吊重重心与拴挂点边线和水平线相交形成的夹角,否则应将吊索分肢拴挂点移至吊重重心上方(参看下图)。为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宜采用一根牵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4.6.3.2 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参看下图.d),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参看下图e),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参看下图.b)。 正确与错误拴挂连接事例 4.6.3.3 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如果可行时)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随起重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它物件上(如下两图所示) 吊索卸载后空载提升时应将下端部反钩到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配件上 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应将下端部反钩到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 4.7 贮存与维修 4.7.1 贮存 4.7.1.1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2 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4.7.1.3 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4.7.1.4 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与箱用材料直接接触的吊索具不涂油脂,但应妥善保存,避免暴露在潮湿、腐蚀等环境中) 4.7.1.5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7.1.6 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4.7.1.7 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4.7.1.8 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4.7.2 维修 4.7.2.1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4.7.2.2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4.7.2.3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4.7.2.4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 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 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 切断主电源,并挂有(有人维修,禁止合闸)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4.8 检查 4.8.1 初始检查 公司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4.8.2 经常性检查 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4.8.3 定期检查 根据吊具与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与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的定期检查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用检测仪器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检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4.8.4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8.4.1 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4.8.4.2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4.8.4.3 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滑轮、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集装箱吊具转锁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4.8.4.4 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4.8.4.5 制动器、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4.8.4.6 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4.8.4.7 其它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4.9 管理 4.9.1 对自制和改制的要求 4.9.1.1 制作吊具和吊索的外购件、零部件、吊具的金属结构等质量及安全性能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其它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4.9.1.2 对于自制、改造的额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的吊具(不含吊索),应将设计图纸、计算书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4.9.2 对使用的要求 应根据所用吊具与索具的种类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细则、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4.9.2.1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的合格产品。 4.9.2.2 设备部门必须对公司的吊具与索具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a 吊具与索具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b 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 c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9.3 监督检验 4.9.3.1 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4.9.3.1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进行一次; 4.9.3.1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4.9.3.1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4.9.3.1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5 记录 无 6 参考标准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LD48-9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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