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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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0000-10004-030 版号:B 反洗钱监控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30日 1. 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配套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司反洗钱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控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2 大额交易:指本公司保险业务中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频繁交易: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3.4 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5 长期:指1年以上。 3.6 客户基本信息:对于自然人客户,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3.7 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被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列入“在打击洗钱和相关犯罪方面不合作国家和地区”黑名单的国家和地区。 3.8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3.9 以上:包括本数。 3.10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设立的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由总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11 反洗钱管理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反洗钱岗。 3.12 法律合规部门:指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支机构法律合规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岗位。 4. 职责 4.1 总公司 4.1.1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 4.1.2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执行情况跟踪;负责反洗钱事项的执行推动;负责反洗钱报告的汇集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控分析中心报告;负责对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反洗钱知识的培训。 4.1.3 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销售流程、承保与理赔流程、客户服务流程以及契约单证和相关单证的内容,保证公司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达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4.1.4 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按照法律合规部和相关部门的需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系统,推进公司反洗钱工作信息化建设,保证公司顺利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 4.1.5 总公司审计部:负责开展反洗钱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 4.2 分支机构 4.2.1 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分支机构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全面推动,负责监督执行当地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负责监督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最终责任。 4.2.2 分支机构反洗钱岗:负责协调、跟踪及检查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具体执行;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负责汇集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4.2.3 分支机构各相关部门: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监控规则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具体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规定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交易信息资料以及甄别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岗报告。 5. 工作基本内容 5.1 基础工作 5.1.1 内控制度: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根据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完成岗位人员配置,保证监管要求与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总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为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及各部门合规协调岗,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即为分支机构反洗钱岗人员。 5.1.2 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合规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保公司稳健运行的有效保障。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在合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5.1.3 协查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5.1.4 保密义务: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其知悉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客户风险等级、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公司反洗钱年报和季报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活动的情况。 5.1.5 尽职调查:总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员工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客户调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质量,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报送质量,落实监管要求及各项内控机制。 5.1.6 风险等级划分:总公司根据公司业务的整体特点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基础标准,作为全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分支机构须在总公司确定的基础标准上,结合本地区的风险特征、经营状况、业务特色、渠道分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重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总公司、分支机构须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重新审查客户风险等级,不断完善客户风险等级管理。 5.2 客户身份识别 5.2.1 实名制: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1) 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须要求投保人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2) 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或存在疑点的客户办理业务。 3) 发现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须及时提交可疑报告,并根据法律合规部门的处理意见对合同做出处理,发现重大洗钱线索的还须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公安等反洗钱机关。 5.2.2 投保识别: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须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3 退保识别: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必须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5.2.4 理赔识别: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必须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5.2.5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所出示身份证件记载不符、拒绝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不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5.2.6 第三方识别: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以下要求: 1)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 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5.2.7 持续识别: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内,具体经办的业务部门须持续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并采取持续有效的措施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1)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提示客户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2)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须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现任或者离任的境外公职人员的,须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3)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须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2.8 代办业务: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须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存在代理付款的,还须有效确认代理人交付资金的具体来源。原则上,退保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保险费,请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时,不得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为办理前述业务的,须由客户出具经本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且不得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退保、理赔规定。 5.2.9 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须根据法规的要求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办人或者负责人的; 2)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 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5)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 须重新识别客户的其他情形。 5.2.10 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1)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 回访客户; 3) 实地查访; 4)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在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5.3 在识别客户身份过程中,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相关业务处理人员须向本机构反洗钱岗报告,由反洗钱岗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5.3.2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5.3.3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5.3.4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5.3.5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5.4 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 5.4.1 发生大额现金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同时在大额现金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法律合规部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但客户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情况时,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则可以不报告。 5.4.2 发现可疑交易:须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并由法律合规部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5.4.3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5.4.4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认为交易属于可疑交易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报告。下述交易属于可疑交易: 1)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的; 3)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4)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 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8)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9)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10)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11)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2)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3)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4) 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5) 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的; 16) 公司在经办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洗钱可能的其他情形。 5.4.5 分支机构认为可疑交易如不立即报告会导致资金转移或增加可疑交易调查和侦查难度的,可以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同时报告法律合规部。 分支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须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上报法律合规部。 5.4.6 对于同时符合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须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须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5.4.7 反洗钱报告须符合法规的要求并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交的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须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 2) 可疑交易报告中还须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3) 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5.5 反洗钱档案资料保存 5.5.1 须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5.5.2 须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5.5.3 公司须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5.4 公司按照下列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3)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5.6 反洗钱内控 5.6.1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须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考核内容。 5.6.2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反洗钱联系人岗位设置于法律合规工作管理部门,独立于公司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职能部门。 5.6.3 公司业务系统开发过程中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要求涵盖反洗钱工作的内容,保证业务操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5.6.4 公司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5.7 反洗钱宣传 5.7.1 宣传计划: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各分支机构在制定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时,须将洗钱宣传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认真制定日常宣传计划与专项宣传预案。 5.7.2 日常宣传:总公司、各分支机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坚持开展日常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坚持向客户普及反洗钱知识、讲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5.7.3 专项宣传:分支机构须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关组织的专项宣传活动,全力支持监管机关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部署,利用宣传活动积极推进公司合规建设与业务发展。 5.7.4 宣传方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时,应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展板、折页、手册等方式,并可以尝试利用各种方式以丰富宣传手段。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积累反洗钱宣传工作经验。 5.7.5 宣传要求:反洗钱宣传应当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向客户有效讲解反洗钱法律义务和监管要求,充分阐明反洗钱的必要性、重要性,让客户能够理解、认同并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5.7.6 资料留存:宣传过程中及宣传结束后,须妥善保存展板、折页、手册、音像资料、客户反馈意见、宣传活动总结等资料。 5.7.7 总结汇报:宣传结束后,须对宣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公司组织的反洗钱宣传活动,由法律合规部报送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分支机构组织的反洗钱宣传活动,由分支机构报送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参加专项宣传活动的,还须及时向监管机关报送活动总结。 5.8 反洗钱培训 5.8.1 承办部门: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全系统培训工作的主要承办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岗承办本机构日常培训工作。 5.8.2 培训计划: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须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在公司培训工作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法律合规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系统反洗钱培训。 5.8.3 全系统培训参训人员: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须参加培训,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主要业务部门也须派人参加。 5.8.4 培训要求:反洗钱培训应当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充分反映反洗钱立法动态和工作发展动态,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指导员工全面把握反洗钱内控制度,训练员工熟练掌握反洗钱技能。 5.8.5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组织对员工培训效果的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答题、撰写培训心得、提交反洗钱工作建议等形式。 5.8.6 资料留存:培训过程中及培训结束后,须妥善保存课件、视频音频资料、签到表、培训考核材料及考核表等资料。 6. 参考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6.2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6.3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6.4 《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6.5 《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6.6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6.7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6.8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7. 附加说明 本办法编写人:姜君颖、李 钢 本办法审核人:钱洪涛 本办法批准人:总裁办公会 本办法解释部门:法律合规部 14 /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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