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隐患排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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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隐患检查表 第五部分:瓦斯管理、瓦斯(治理)抽放、防突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依据 是否存在该隐患 四、瓦斯管理 1 矿井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否 五、瓦斯抽放 1 高突矿井是否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否 2 地面抽放瓦斯泵房、设备、安全设施、通讯、监控、管路等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8条、《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5、5.6的规定 否 2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位置、供电、安全监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编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6.2、6.3、6.4、6.5的规定 否 3 抽放钻孔设计是否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4.1条,《防突规定》第49条 否 5 采煤工作面、矿井瓦斯抽采率是否符合《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第4.2、4.3、4.4, 否 6 抽放钻孔封孔器材、封孔长度、孔口负压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2\7.5.3\7.5.4 否 7 矿井是否制定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1 否 8 所有瓦斯抽放钻孔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 否 9 瓦斯抽放矿井是否有专门瓦斯抽放队伍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2 否 10 瓦斯抽放矿井是否建立瓦斯抽放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3 否 11 瓦斯抽放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4 否 12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8.6.4 否 13 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9条 否 14 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 否 15 底板瓦斯抽采巷设计是否符合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2条 否 16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15条 否 17 抽采钻孔浓度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 否 18 安全监控监测系统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 否 19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7条 否 20 煤矿企业是否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方案内容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 否 21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是否编制施工设计,内容及审批是否符合要求。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 否 22 是否编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是否归档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9条 否 23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评判内容和步骤是否符合23条---29条的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 否 24 矿井抽采基础条件是否达标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2条 否 25 是否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报告抽采达标情况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31条 否 26 抽采时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2014〕18号第二(一)4条 否 27 抽放队除管理人员外均为特殊工种 否 项目 序号 规定要求 依据 是否存在该隐患 六、防突 1 矿井是否建立防突机构、配备防突人员并建立责任制 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防突规定》第4条 否 2 对于符合条件的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并按规定备案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防突规定》第11条 否 3 新水平新采区是否编制防突设计且投产前经过防突验收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通过验收。《防突规定》第14条 是 4 巷道布置是否符合防突规定 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防突规定》第16条 否 5 地质测量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2、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3、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地质预测,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防突规定》第17条 否 6 新水平新采区参数测定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规定》第18条 否 7 采掘作业是否符合规定 (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2)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3)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4)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防突规定》第19条。 否 8 突出矿井安全防护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防突规定》第20条 否 9 巷道法线距离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防突规定》21条 否 10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防突规定》22条 否 11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防突规定》第23条 否 12 电气焊是否满足防突需要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是否使用架线式电机车。《防突规定》第24条 否 13 突出矿井业务分工是否符合规定 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突规定》第26条 否 14 队伍及应急预案 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防突规定》第27条 否 15 防突计划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防突规定》第28条 否 16 措施落实 1、施工队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2、采掘作业时执行防突措施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3、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4、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5、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否 17 人员培训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否 18 矿井对突出煤层是否进行区域预测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否 19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0、46、47、48条 否 20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5、49、50条 否 21 区域预测结果、防突措施审批 所有区域预测结果、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防突规定》37第2款、39条第3款 否 22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防突规定》第41条 否 23 区域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56条 否 24 区域验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7、58条 否 25 采掘工作面是否进行突出危险行预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9、69-78条 否 26 采掘工作面是否执行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79-97条 否 27 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进行效果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8-101条 否 28 突出煤层采区是否设置符合规定的避难所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否 29 反向风门构筑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 否 30 是否执行金属档栏、远距离放炮、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4-106条 否 31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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