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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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机动车范围是指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
2、险机构,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五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按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凡未提供完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应同时按我省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更不得直接用代收代缴的税款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第七条
3、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第八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车船税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其中,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计税依据为辆;其他车辆的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对不能取得整备质量的,如能够
4、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整备质量;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整备质量。第九条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取月份)1第十条 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代收代缴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
5、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对地
6、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在向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节
7、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或减征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于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牌照的机动车,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销售交强险时,纳税人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
8、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和村委会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实现联网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车辆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也不需保留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设置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视同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将代收的车船税单独建帐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将每月代收的税款于次月15日前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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