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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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一、总 则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三、工程项目立项四、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五、工程招投标六、合同管理七、施工管理八、资金管理九、竣工验收十、工程预结算与决算十一、档案管理十二、工程移交及保修十三、纪律与监督十四、附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细则及国家、中国地震局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地
2、震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协助组织项目招标和工程预结算与决算工作,保证学院基建计划的完成。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单个项目的立项概算、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方案须经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项目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三)坚
3、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四)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利用各种资金新建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立项审批权限,可分为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其他小型和维修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基建工作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地方和中国地震局备案。组织编制单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的报批、质监等各种手续
4、,做好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协助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的招标工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起草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监督、检查、控制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三)编报学院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统计报表,负责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三、工程项目立项第六条 立项管理(一)根据校园建设规划、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机制。未纳入中国地震局及
5、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计划。编写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向中国地震局申报立项,或经中国地震局同意,在地方立项。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具备相当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当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二)根据立项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内容、深度及有关附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项目建议
6、书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按程序重新立项。(三)可研报告获批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报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格式、内容、深度及有关附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须重新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七条 前期工作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进行前期沟通,确定待建工程的相关功能要求后开展工程立项前期工作: (一)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二)根据项目选址批文,委托具有资质的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作好场地勘察工作
7、 ;(三)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取得后,委托设计单位作好施工图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期限保质保量交付施工图;(四)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施工图纸设计;(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作好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六)依次到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投资计划、环评、绿建、人防、消防、防雷等前置报批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七)协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报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八)招标完成后,到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九)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做到“三通一平”
8、。四、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九条 工程设计一般应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大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请专家论证,并以公开方式接受师生员工评议,听取使用部门意见,最后由院务会、党委会研究确定。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项目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文件投资限额。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有较大变更的,由基建处与设计单位协商,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十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
9、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五、工程招投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和结果,严禁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方案实行核准制,项目招标方案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
10、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工程设计、
11、施工和监理招标。依照学院项目管理规定,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招标工作。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5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二)建安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2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三)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10万元人民
12、币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四)监理服务的采购,每年度由学院按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单项合同预算未达到30万元的项目在上述入围资格范围内采用询价的方式,结合供应商的入围排序、资质、业绩确定承包单位。年度内如有多个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应合理分散选择监理服务供应商。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已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报告;(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预算。六、合
13、同管理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监理、建安工程设备等应该签订合同。(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中标后,由基建处按照学院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规定,在学院法人的授权下签订工程合同。 (三)项目合同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或中国地震局制订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特点选择合同类型、合同条件和合同文本,做到责、权、利分明。合同必须明确承包范围、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违约处罚、工程保修及后期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
14、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委托代理人、电话、银行账号等详细信息。(五)重大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学院发展与财务处、基建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防灾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一)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补救措施,防止自身发生违约情况,保证合同正确履行;预防对方违约,并对违约事件提出索赔,保护学院权益不受损害。(二)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分送发展与财务处。七、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一) 基建
15、处严格按基建程序,积极做好施工准备和协调工作,保证按时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监理单位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认可。(二)施工现场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授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的,须经地方准管部门备案并经基建处同意。 (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召开或参加施工现场各种会议,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为施工扫清各种障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
16、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监督站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质量管理(一)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院领导、基建处处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论当事人的工作是否变动,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在开工之前,按程序检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三)在施工质量检查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四)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
17、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续,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验收必须按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七)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工程量;(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全过程组织协调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请示部门领导,有权要求监理单位下达施工停工命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责令施工企业整改。(九)学院已有房屋建筑在改扩建、装修、维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
18、筑主体承重结构、室内外建筑装饰或其它附属设施,确需改变使用用途或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室内外建筑装饰或附属设施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在施工前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基建处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设计施工图纸应报基建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施工进度管理(一)明确项目进度目标,加强项目进度计划控制,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周进度计划的控制。(二)在开工之前,基建处审核工程总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大的进度调整,须报告院务会批准。(三)完成周进度计划是实现总进度计划的基础,在每周工作例会上,对施工周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发
19、现偏差应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四)合同工期需在合理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允许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一)基建处对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建筑施工单位需将施工场地进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和安全指示牌,并将施工人员信息报学院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和签订安全协议。(三)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报基建处登记,服从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签订安全协议。(四)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扰民施工。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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