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013-2005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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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技术企业标准 QB 编 号:QGD-013-2005 备案号:JQB-053-2005 轨 道 交 通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groundwater lowering engineering 2005-08-01 发布 2005-09-01 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前 言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新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北京交通大学和参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轨道交通施工质量管理、控制及验收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内容包括:工程划分、统一标准、施工降水、车站、隧道、盾构隧道、桥梁及涵洞、路基、道路、车辆段及综合基地、防水、轨道和装饰装修工程等专项标准。 《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是《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土建工程篇)》的专项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降水工程。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 本标准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负责具体解释。 主编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地矿奥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地质工程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公司 北京地铁监理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方达致远建设监理公司 主 编:罗富荣 副主编:侯景岩 叶锋 贺少辉 主要编写人:罗富荣 侯景岩 叶锋 贺少辉 佟丽华 白术德 刘鑫 潘秀明 雷军 吴精义 张学文 何运晏 孙长军 孙健 葛素梅 谢瑛 徐秀初 周锡九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 49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 《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备案的函 建企标备函[2005]1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备案的函收悉。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同意所报技术标准《轨道交通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13-2005)作为北京市工程建设专项技术标准在北京市建委备案,备案号为: JQB—053—2005。 北京市建委科教处 2005年8月10日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一般规定 3 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4 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 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 4 降水工程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管 井 8 4.3 引渗井 11 4.4 轻型井点 13 4.5 喷射井点 16 4.6 辐射井 18 4.7 回灌井 24 4.8 集水明排 27 4.9 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29 4.10 降水维护及监测 31 附录A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4 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3 附录C 降水记录 44 本标准用词说明 47 条文说明 48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降水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凡未做规定的,应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0.3 降水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执行本标准;当本标准与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不一致时,应按最严格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含部分执行国家、行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 2 术 语 2.0.1 降水井点 dewatering well point 指井的直径接近600mm的降水井。按抽水原理和方式不同, 可划分为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和管井等。 2.0.2 轻型井点 Vacuum well point 由真空泵、射流泵、往复泵运行时造成真空后抽吸地下水的 井,可分单级井点(垂直、水平、倾斜)、多级井点、接力井点三种。 2.0.3 喷射井点 ejector well point 通过井点管内外管间隙把高压水输送到井底后,由射流喷嘴高速上喷,造成负压,抽吸地下水与空气,并与工作水混合形成具有上涌势能的汽水溶液排至地表,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 2.0.4 电渗井点 electro-drainage well point 应用电场作用,金属棒插入地中做阳极,使弱含水层中带正电荷的水分子(自由水及结合水)向做阴极的井点管运动,由泵排出。 2.0.5 管 井 tube well 由一台潜水泵或离心泵抽水,以降低地下水位的井。 2.0.6 引渗井 self absorbing well 重力水通过无管裸井或无泵管井自行或抽水下渗至下部含水层的井,分为引渗自降和引渗抽降两种。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为便于资料管理和资料归档,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表格,是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的要求的补充编号。 3.1.2 参与轨道交通土建工程降水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一级专业资质,施工前应编制降水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1.3 降水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1.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项)验收标准的规定; 2 降水工程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降水效果的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 降水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1.5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施工连续性和过程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其它抽样方案。 3.1.6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施工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3.2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按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标准(试行)》的规定,降水工程应为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 3.2.2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降水工程作为土建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管井、引渗井、轻型井点、喷射井点、辐射井、回灌井、降水维护及监测、集水明排、排水管线及检查井。 3.2.3 检验批一般可按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风井风道、车站或区间的降水施工段进行划分,并应满足表A.0.1的要求。 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3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附录A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B进行。 3.3.4 当降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施工安全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2 经返修或返工处理的检验批,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重新进行验收。 3.3.5 通过返修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降水工程,应不予验收。 3.4 降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A的表式C7-8-1~表式C7-8-8填写。 3.4.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附录B的表式C7-9填写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4 降水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降水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构)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作补充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4.1.2 应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岩性和渗透性,按表4.1.2确定降水工程类型。 表4.1.2 常用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降水类型 适合地层 渗透系数(m/d) 降水深度(m) 集水明排 粘性土夹砂土 <0.5 <2 轻型井点 粘性土、粉质粘土 0.1~20.0 单级<6,多级<20 喷射点井 砂 土 O.1~20.0 8~20 引渗井 或抽渗结合 粘性土、砂土 0.1~50.0 由下伏含水层的埋 藏和水头条件确定 管 井 砂土、碎石土 1.0~200.0 5~40 辐射井 粘性土、砂土、砂砾 0.1~50.0 40~50 4.1.3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安全和质量隐患,并形成文件资料。 4.1.4 降水井施工前,应根据土建总包单位测放出的基坑(或暗挖隧道)平面位置施放井位;特殊情况下,井位可作适当调整,当井距调整的距离不大于5倍设计井径时,施工单位可作调整;当井距调整的距离大于5倍设计井径时,应作变更设计。 4.1.5 填入降水井的滤料应洁净,符合设计要求,其规格为含水层筛分粒径d的5~10倍。投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前应替浆,清水替换量应满足泥浆比重要求; 2 滤料应沿井管周围均匀投放,投放量不得小于计算量的 95%; 4.1.6 排水管路断面应根据排水流量确定并连接严密。经洗井后水清砂净的水,才可排入河、湖及市政雨水管道。 4.1.7 降水工程应有防止降水区域内建筑物和构筑物产生沉降的措施。当采用回灌措施时应化验水质,不得污染地下水。 4.1.8 降水过程中应使地下水位保持在距基底0.5m以下。隧道结构二衬施工结束后,可停止降水,但对于明挖隧道或车站必须进行抗浮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停泵。 4.1.9 降水过程应进行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变形观测,并应严格控制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变形。 4.1.10 降水工程应有完整的过程记录,并应按附录C的表格填写降水记录。 4.1.11 降水结束后,应及时用级配砂石将井孔回填密实,并按原状恢复地面。 4.2 管 井 4.2.1 施工要求: 1 管井施工方法同供水管井,根据地层条件可选用冲击钻、回转钻钻进,有条件时宜采用泵吸反循环钻井法,特殊条件可人工成孔; 2 布设井位时,应先探查地下管线情况; 3 上钻前应先人工挖探井,探明地下无管线和构筑物后方可上钻施工; 4 钻进深度应比设计深度大0.5~1.0m,井径大于管径不小于150mm。停钻后应及时进行替浆,注入清水用泵吸出,待稀释后的泥浆比重接近1.05后立即下管; 5 下管时井管要正中垂直、连接牢固,严禁井管强行插入沉淀的孔底。下管后井管周边应立即均匀填充滤料,防止堵塞,必要时可用水冲。滤料应填到检查井底部,即地面下1m左右,上部用粘性土封堵。 6 成孔后应及时(不超过7h)洗井,并应从上而下分层洗井,洗上部潜水层时,如沉没比不够要注清水洗井,洗下层承压水层时要冲洗到井底,直到水清砂净,上下水位连通。 7 开始抽降水之前应进行单井试验性抽水; 8 做好钻井施工描述记录。 4.2.2 安装要求: 1 管井抽水宜采用潜水泵,安装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良好,并注水试转正常; 2 电缆必须绝缘,并牢固地捆绑在泵管上; 3 水泵就位后应固定牢固; 4 水泵试抽水合格后方可正式抽水。 主 控 项 目 4.2.3 管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2.4 管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2.5 管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6 成井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或上下含水层串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2.7 管井井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规定: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特殊环境可作适当调整,但应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2.8 管井滤水管孔隙率:钢管应不小于10%,无砂水泥管应不小于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2.9 管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2.10 管井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2.11 管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其轴线位置与设计井孔轴线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3 引渗井 4.3.1 施工要求 1 引渗井施工宜采用螺旋钻、泵吸反循环钻机成孔; 2 孔径应不小于300mm,孔底深入下部含水层应不小于1m; 3 其它施工要求同管井。 4.3.2 安装要求 1 不下管引渗井:成孔直径为300~600mm,直接填入洗净的砂、砾或砂砾混合滤料; 2 下管引渗井:成孔后置入无砂混凝土滤水管或其它滤水管,井周根据地下含水层情况确定填入滤料的粒径。 主 控 项 目 4.3.3 引渗井井深:以深度控制的井孔,其允许偏差应为-200mm、+1000mm;以井底地层控制的井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3.4 引渗井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滤料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3.5 引渗井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3.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或上下含水层串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3.7 引渗井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3.8 引渗井滤水管孔隙率:钢管应不小于10%,无砂水泥管应不小于1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合格证。 4.3.9 引渗井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3.10 引渗井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3.11 引渗井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4 轻型井点 4.4.1施工要求: 1对易塌、易缩孔的松软地层,钻探施工应采用清水或稀泥浆钻进或高压水套管冲击施工,达到设计孔深后,应加大泵量、冲洗钻孔、稀释泥浆; 2对于不易产生塌孔、缩孔的地层,可采用长螺旋钻机施工成孔; 3滤料应填至地面以下1.0~2.0m,再用粘土封孔;滤料以中粗砂为宜。 4.4.2安装要求: 1 每一机组应根据泵型配用功率确定井点数量,并在井点管施工完毕后安装。 2 分节组装的井点管直径应一致。钢管井点管的滤管应采用穿孔钢管,孔隙率不应小于15%,外壁垫筋缠镀锌铅丝后并包土工布滤网。 3 泵组应稳固地设在平整、坚实、无积水的地基上。水箱吸水口与集水总管、井点管口高程宜一致; 4 泵组宜置于集水总管中部; 5 管路系统各部件应连接严密; 6 集水总管与井点管应采用高压软管连接; 7 各组集水总管之间宜采用阀门隔开; 8雨季施工时,降水井点泵组应搭设防雨设施。寒冷地区冬季施工时,对泵组和管路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9 各组井点系统安装完毕,应及时进行试抽水,全面检查管路连接质量、井点出水和泵组工作水压力、真空度及运转等情况。 主 控 项 目 4.4.3 轻型井点井深应不小于设计深度,且应比井点管深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4.4 轻型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4.5 轻型井点真空度应不小于60KPa。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真空度表量测。 4.4.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4.7 轻型井点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4.8 轻型井点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4.9 轻型井点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4.10 轻型井点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4.11 轻型井点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5 喷射井点 4.5.1喷射井点施工要求同轻型井点。 4.5.2安装要求: 1 井点管组装前应检查井管、连接件及喷射器的喷嘴混合室、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应做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试; 2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孔下沉时,应先沉设外管后再安装内管; 3喷射井点的进水总管与井点管位置应正确,管路连接严密,各井点管的连接管应安装阀门,每组进水总管应用阀门隔开,回水总管应分开; 4高压水泵出水管必须安装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 5喷射井点内外管底座安装应严密,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当发现个别井点管的周围翻砂、冒水时,应立即关闭进行处理; 6井点管试抽水时排出的混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水延续时间,应根据井点水由浊变清程度确定; 7工作循环水应保持清洁,全面试抽水2d后应采用清水更换,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水质混浊程度定期更换; 主 控 项 目 4.5.3 喷射井点井深应不小于设计深度,且应比井点管深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量测和检查施工记录。 4.5.4 喷射井点滤料含泥量应不大于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抽样送检。 4.5.5 喷射井点真空度应不小于93KPa。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真空度表量测。 4.5.6 成孔后应用清水洗井至水清砂净。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位观测和检查洗井记录。 一 般 项 目 4.5.7 喷射井点井位:以排桩或地下连续墙围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围护结构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5m;以土钉支护的明挖基坑,降水井与基坑边的净距离应不小于1m;降水井与暗挖结构之间的净距离应不小于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5.8 喷射井点实际填料量应不小于计算量的9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称量或检查施工填料记录。 4.5.9 喷射井点直径允许偏差应为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5.10 喷射井点滤水管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垂球测量。 4.5.11 喷射井点滤水管下管应居中(与井孔轴线比较)。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下管时目测或钢尺量测。 4.6 辐射井 4.6.1 一般要求 4.6.1.1 施工要求: 1集水井施工当场地狭小时宜采用沉井法或人工挖井法,有场地条件时宜采用泵吸反循环钻进法,井深应超过最底部降水目的含水层1.0m以上,钻进井径应大于3.0m,并以满足井内水平井施工为准; 2水平井施工宜采用水力双壁钻杆反循环法或顶进水力正循环法,垂直方向上水平井沿各含水层底部施工,平面上水平井沿结构外缘及不同方向上布设。 4.6.1.2 安装要求: 1集水井安装要求: 集水井井壁管可采用预制钢筋水泥管,壁厚0.15~0.2m,每节管长1~2m,管节之间做防水处理,并连接牢固,沉井法采用自重整体均匀润滑下沉,井底用砼封闭;反循环钻进法的井管安装采用漂浮法,最底节为封闭的圆底。沉井法下端带有刃角,施工到设计井深后用混凝土封底,并处理刃角周围; 2水平井管安装要求:成孔后立即安装水平井管,或随钻安装,水平管均为滤水管,可用PVC波纹缠丝管、钢丝骨架缠土工织布管和钢管打眼缠丝包网管,全孔下入井管,井管顶端封闭,井管口周围应做密封处理。 4.6.2 辐射井竖井沉井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2.1 沉设时,沉井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或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4.6.2.2 封底前,沉井的下沉稳定:其下沉速率不大于10mm/8h。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 4.6.2.3 封底结束后的位置: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100mm;刃脚平面中心线位移应不大于1%H( H为下沉总深度),H<10m时,应不大于10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经纬仪测量。 一 般 项 目 4.6.2.4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抽样送检。 4.6.2.5 沉井外观质量: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6 结构平面尺寸允许偏差:曲线半径应不大于0.5%,预埋件应不大于1%;平面尺寸的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2.7 沉井下沉过程中的允许偏差:高差应为1.5~2.0%,平面轴线应不小于1.5%H(H为下沉总深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水准仪、经纬仪测量。 4.6.2.8 封底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180~2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坍落度测定仪量测。 4.6.2.9 沉井封底后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作抗浮检算。 4.6.3 辐射井竖井钻井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3.1 预制混凝土井管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抽样送检和钢尺测量。 4.6.3.2 井径应不小于设计值。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3.3 井深的允许偏差应为50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6.3.4 辐射井竖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垂球测量或目测。 4.6.3.5 混凝土管节接头应密封,不透水。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6.3.6 混凝土井管使用的钢筋、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4.6.3.7 混凝土井管外观应无裂缝、无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辐射井竖井人工挖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4.1 人工挖井护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分段挖土的分段高度应不大于1.2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4.2 人工挖井井径应不小于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4.3 人工挖井深度应不小于设计深度。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测绳测量。 4.6.4.4 人工挖井垂直度应不大于1%。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垂球检查。 4.6.4.5 人工挖井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厚度应不小于200mm或按设计要求;封底后井底应不出现冒水现象,如需要特殊考虑承压水抗浮,尚应满足抗浮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钢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一 般 项 目 4.6.4.6 人工挖井使用的钢筋、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抽样送检。 4.6.4.7 人工挖井护壁应无裂缝、蜂窝、空洞,不露钢筋。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8 封底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180~2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作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坍落度测定仪量测。 4.6.5 辐射井水平井施工 主 控 项 目 4.6.5.1 水平井井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位于相应的含水层中。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5.2 水平井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测量。 4.6.5.3 水平井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6.5.4 水平井井数、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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