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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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各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支撑业务发展,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省公司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以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的有效管控为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标准、管理队伍和支撑手段,逐步构建规范、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市级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的所有通信专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管理。 凡是参与*公司通信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等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应包括安全条款或签订单独安全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得将工程挂靠、转包、分包、外包等协议。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推进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化管理,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等控制措施纳入项目管理流程,并在项目管理流程中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一般工程、应急工程和单纯购置类工程应按照相关的建设程序组织立项、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一个单项工程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可根据前端的需求,按照流程分别对单位工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应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在可研立项、工程设计、工程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加强质量管控,组织施工中间检查,参建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参建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应坚持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在设计方案、概预算编制、采购、工程施工、监理、决算、审计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以支撑业务发展为目标,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优化建设流程,加强工程进度管控,提高建设效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所有环节应逐步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CPMIS),记录管理过程,提高管理规范性和进度管控,实现精确化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相关审批流程、签章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应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优化工程建设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节能减排。建立优质工程评选、劳动竞赛等激励和奖励机制,表彰优秀工程管理团队和人员以及优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激励参建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采取集团、省、地市公司三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综合管理是指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及监督执行,项目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建设项目按立项发起单位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司负责对本省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负责省内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监督执行,负责省公司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各市级分公司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监督执行,负责分公司立项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并受省公司委托对其辖区内省公司立项的工程项目(省管市建)实施监督检查。省通信建设中心负责对省公司立项(省管省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集团立项、省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 第二十条 省公司、福州、厦门、泉州市级分公司应设置相应的工程建设综合管理专门机构或岗位。其他地市分公司应设置兼职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所辖区域的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二) 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建设标准和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的制订; (三) 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的监督检查; (四) 队伍建设及信息化支撑; (五) 在采购管理部的指导下,进行工程服务采购招投标工作; (六) 对参建单位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监督检查,并对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和市级分公司应设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所辖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门也可委托相关业务部门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 (二) 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三)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效率和造价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进行监督检查。 (五) 按照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其所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接收管理部门,应配合可研立项、确认项目需求、参与业务规范书和技术规范的审核;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接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时,受项目管理部门的委托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物资、工程服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工作,并对其交付及质量实施跟踪管控。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程财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工程财务核算及建设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支付;并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和资产转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审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或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工程档案相关管理办法;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验收和接收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包括项目可研与立项、签订设计合同、工程设计、设计会审、设计批复、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工程监理、签订施工合同、质量监督申报、开工报告、工程实施、完工报告、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或一次性验收)、工程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文件归档、工程转固等环节。工程建设应按照先立项、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初验、后试运行,先终验、后投产运营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在签订合同后,应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一般工程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单纯购置工程项目应分别执行相应的建设程序,应急工程项目、单纯购置工程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部分建设环节。其中,应急工程项目可以“应急工程项目审批表”代替可研报告及批复,并作为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相关后续工作的依据之一;单纯购置项目可简化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等内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编制和审批,对较小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一次性验收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应依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规范要求,能够指导工程实施。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可分别进行一阶段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两阶段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经立项审批部门授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项目进行开工管理。开工前应完成设计审批、合同签订、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工程安全生产费的预付,以及工程物资、配套设施、施工方案、现场条件等施工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自行修改工程设计。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落实工程随工和监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应依据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检验工程质量、审核工程决算、做好帐实核对和工程档案交付及安排工程未尽事宜。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采取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或一次性验收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管理、分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代建制”等管理模式。 自行管理、分项委托管理模式是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组织和决策,并将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等任务分别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专业机构管理模式是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公司;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授权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由代建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建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及合同和信息进行现场控制与管理;协调现场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投资规模在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土建、管道、线路、铁塔等包含隐蔽工程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量大、管控难度大、项目管理力量不足时,可视情况确定实行监理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涉及多个专业或多个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可划分为多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可单独进行单项工程设计、采购、开工建设和验收等。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 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集团公司颁发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建设标准和规范。根据企业发展和专业的需求,*公司负责制定企业相关的建设暂行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设计方案审查、参建单位资质审查、设备和物资到货验收及工程验收等环节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管控,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监申报和报备手续。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项目,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察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质量指标负责。第四十四条 工程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对工程有关的物资进行招标、采购,严格进行工程物资质量检验,并对工程物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流程、建设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项目管理员、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安全生产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并对项目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和监理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中间检查,按照《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队伍评价办法》(见中*闽〔2009〕176号)、《通信工程施工队伍评价办法》(见中*闽〔2009〕232号)、《通信工程监理队伍评价办法》(见中*闽〔2009〕150号)、《FTTH施工检查标准》(见中*闽网发〔2011〕0242号)对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 第六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闽〔2008〕870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中*闽〔2008〕11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办〔2005〕2号)、 《*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有限〔2004〕1500号)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保证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指导下,配合总经办(安保)有计划地开展工程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系统集成、监理等单位和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各级单位主管领导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在建设方案审查、技术规范书制定、工程交底、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保障在用网络和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在工程预算中全额计取工程安全生产费和规费,向施工单位支付时不得打折;在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工程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开工前应当全面系统布置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制订项目安全生产预案,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五十三条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明确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参与设计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监控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监管机构、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施工的隐蔽部分、危险工序、关键环节,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十八条 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和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确保用合理的造价实现建设目标,满足系统功能及业务需求。 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通过服务招标、设备招标、设计审查、随工检查、监理、审计等环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经批准的立项规模内进行工程设计,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对于概预算超过立项规模的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确需变更方案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必须真实准确,严格审查工程结算,根据工程审计有关规定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应在审计后进行工程结算。 第八章 工程效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以支撑业务发展为目标,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周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实行分阶段控制,明确各环节建设时限和进度责任,加强进度管控和各环节协同实施,确保总体工期目标,提高建设效率。 第六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应在规范执行建设程序的基础上可采取相关环节并行工作、合理交叉的方式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进度计划合理调配资源,及时进行工程配套设施的准备,确保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及时按照采购需求开展工程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保证工程物资和工程服务的按时交付。 第六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对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进行进场检验,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十七条 建立效率管控支撑手段,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时限和进度计划,实施预警和提醒,确保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九章 工程建设基础管理 第六十八条 加强工程建设基础管理,完善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条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队伍的培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岗位的知识和技能标准,组织对标准、规范的宣贯及培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七十一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在建设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节能减排。在通信枢纽楼、IDC 等重大建设项目中,应当进行节能减排设计及专项评估。 第七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建设,降低工程造价。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建立符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的IT 支撑手段,固化管理流程,实现规范管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纳入信息化系统的管控。 第七十四条 加强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工程归档材料的形式和内容,严格执行《***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见中*闽〔2011〕990)号,并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第七十五条 应建立针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的评估考核体系。建立优质工程评选、劳动竞赛等激励和奖励机制,表彰优秀工程建设管理团队和人员以及优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第七十六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保密规定,对涉及企业秘密的数据、文档等材料具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材料,更新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材料管理的通知》(**有限〔2007〕1140 号)有关工余料管理通知执行。 第十章 参建企业管理 第七十八条 加强对工程服务商的管理和评估,严格审查工程服务商及其派出人员和资质,并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工程服务水平。 第七十八条 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服务商、设备提供商不能按时限要求执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施工工期内保证工程按时、按质竣工,如因不可抗逆等外界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由监理方上报建设单位,延期期限不纳入工程进度考核,按正常时限执行。 第七十九条 达到法定招标投标要求的工程必须执行《**集团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中*闽〔2009〕688 号) 和《**集团公司采购招标工作指导手册(2010版)》(见**〔2010〕692号),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参建企业,*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邀请招标,网络发展部、纪检监察室、总经理办公室(法律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参加。 第八十条 参建企业的选择,实行每年邀请招标一次,按照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见中*闽〔2010〕392 号)的要求,采用省公司集采二方式(即统谈分签),由*公司采购管理部组织,网络发展部、纪检监察室、总经理办公室(法律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参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参建企业。各市级分公司、省通信建设中心在与中选的参建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写明不得将工程挂靠、转包、分包、外包),并以框架协议加订单的方式下达工程项目。 第八十一条 各市级分公司、通信建设中心在每年12月25 日前向省公司网络发展部上报第二年所需参建企业的数量,*公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需求,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邀请招标工作。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原则上是以当年在各单位承担工程的参建企业,另外再抽取在其他建设单位(3个以上)的参建企业参加,根据招标的结果,确定工程份额和设计、施工、监理的费用折扣。 第八十二条 参建企业不得以包代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外包给无资质的企业。 第八十三条 工程建设综合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发现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检查参建企业是否存在挂靠队伍和非法转包、分包、外包工程,对现场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隶属关系进行核对,如果主要人员不是参建企业正式员工,可按合同或框架协议中有关挂靠、非法转包、分包、外包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三级检查评价(总分100 分),第一由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参建企业驻地人员、施工现场、单项工程验收进行检查评价(占80分);第二由参建企业组成的检查组开展互查,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评价(占10分);第三由*公司网络发展部组织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综合管理人员进行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评价(占10分)。 第八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按照三级检查评价的结果,应在每年1月5日前将参建队伍年终综合评价结果上报省公司网络发展部,参建企业年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队伍招标、调整工程份额及淘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管理办法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网络发展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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