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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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各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支撑业务发展,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省公司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以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的有效管控为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标准、管理队伍和支撑手段,逐步构建规范、高效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第四条 工
2、程勘察、设计、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市级分公司、直属分公司的所有通信专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管理。 凡是参与*公司通信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等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应包括安全条款或签订单独安全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得将工程挂靠、转包、分包、外包等协议。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推进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综合管
3、理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化管理,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等控制措施纳入项目管理流程,并在项目管理流程中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一般工程、应急工程和单纯购置类工程应按照相关的建设程序组织立项、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一个单项工程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可根据前端的需求,按照流程分别对单位工程组织验收。 第十条 应坚持全过程质量控制原则,在可研立项、工程设计、工程物资及工程服务采购、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加强质量管控,组织施工中间检查,参建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
4、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参建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应坚持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目标的前提下,在设计方案、概预算编制、采购、工程施工、监理、决算、审计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应以支撑业务发展为目标,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优化建设流程,加强工程进度管控,提高建设效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所有环节应逐步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5、CPMIS),记录管理过程,提高管理规范性和进度管控,实现精确化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相关审批流程、签章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省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应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优化工程建设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推进节能减排。建立优质工程评选、劳动竞赛等激励和奖励机制,表彰优秀工程管理团队和人员以及优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激励参建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采取集团、省、地市公司三级实施的管
6、理体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综合管理是指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及监督执行,项目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的建设项目按立项发起单位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省公司负责对本省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负责省内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监督执行,负责省公司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各市级分公司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体系的建设并监督执行,负责分公司立项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并受省公司委托对其辖区内省公司立项的工程项目(省管市建)实施监督检查。省通信建设中心负责对省公司立项(省管省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集团立项、省公
7、司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 第二十条 省公司、福州、厦门、泉州市级分公司应设置相应的工程建设综合管理专门机构或岗位。其他地市分公司应设置兼职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所辖区域的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 (二) 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建设标准和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制订; (三) 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和效率的监督检查; (四) 队伍建设及信息化支撑; (五) 在采购管理部的指导下,进行工程服务采购招投标工作; (六) 对参建单位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监督检查,并对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情况开展监督
8、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公司和市级分公司应设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所辖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部门也可委托相关业务部门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 (二) 组织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三)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效率和造价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建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进行监督检查。 (五) 按照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其所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
9、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接收管理部门,应配合可研立项、确认项目需求、参与业务规范书和技术规范的审核;负责工程项目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接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接收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时,受项目管理部门的委托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物资、工程服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工程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工作,并对其交付及质量实施跟踪管控。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财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程财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工程财务核算及建设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支付;并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和资产转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
10、程审计部门负责制定审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或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工程档案相关管理办法;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验收和接收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应包括项目可研与立项、签订设计合同、工程设计、设计会审、设计批复、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工程监理、签订施工合同、质量监督申报、开工报告、工程实施、完工报告、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或一次性验收)、工程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文件归档、工程转固等环节。工程建设应按照先立项、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
11、,先初验、后试运行,先终验、后投产运营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在签订合同后,应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分类管理的要求,一般工程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单纯购置工程项目应分别执行相应的建设程序,应急工程项目、单纯购置工程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部分建设环节。其中,应急工程项目可以“应急工程项目审批表”代替可研报告及批复,并作为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相关后续工作的依据之一;单纯购置项目可简化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等内容应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编制和审批,对较小的工程项目,可采用一次性验收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应依
12、据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规范要求,能够指导工程实施。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可分别进行一阶段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两阶段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应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经立项审批部门授权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对项目进行开工管理。开工前应完成设计审批、合同签订、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工程安全生产费的预付,以及工程物资、配套设施、施工方案、现场条件等施工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自行修改工程设计。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
13、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落实工程随工和监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应依据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检验工程质量、审核工程决算、做好帐实核对和工程档案交付及安排工程未尽事宜。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采取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或一次性验收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等情况分别采用“自行管理、分项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代建制”等管理模式。 自行管理、分项委托管理模式是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组织和决策,并将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等任务分别
14、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专业机构管理模式是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管理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公司;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授权代建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体,由代建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建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及合同和信息进行现场控制与管理;协调现场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投资规模在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土建、管道、线路、铁塔等包含隐蔽工程的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量大、管控难度大、项目管理力量不足时,可视情况确定实行监理的范围。 第三
15、十七条 涉及多个专业或多个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可划分为多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工程可单独进行单项工程设计、采购、开工建设和验收等。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强制性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九条 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集团公司颁发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建设标准和规范。根据企业发展和专业的需求,*公司负责制定企业相关的建设暂行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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