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专项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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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XX律師事務所 二〇XX年X月 DR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法律意见书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XXXX股份有限公司 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发行人”或“公司”)之委托,就XXXX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XXXX己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就有关事项取得了发行人的确认。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XX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银监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XXXX的主体资格 (一)XXXX系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持有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3月21日颁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5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X”的《金融许可证》,发行人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具备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XXXX于2007年1月2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X股普通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07年2月5日上市交易,股票代码“XX”,股票简称“XXXX”。 根据中国证监会“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XXXX2010年实施配股后新增普通股股份X股,普通股股本总数增至X股。 经XXX X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XXXX以2010年末普通股总股本5,992,450,63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8股,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XXXX普通股总股本增至X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XXXX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普通股X股,普通股股本总额增至X股。 经XXXX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XXXX以2012年末普通股总股本X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送5股(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7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XXXX普通股总股本增至X股。 (二)经核查,XXXX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X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本次发行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 1、20XX年6月6日召开的XXXX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己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20XX年6月27日召开的XXXX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己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 理办法(试行)》及《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2)发行数量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面值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 (5)发行对象 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公司股东XX省财政厅拟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25,000,000股。XX省财政厅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 除XX省财政厅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他发行对象。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内优先股。 (6)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7)股息分配条款 1)股息率及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 内股息率相同。 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将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 股息率=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或基准利率调整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平均水平。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一次。 基本利差为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扣除基准利率部分。基本利差自发行时确定后不再调整。 2)股息发放条件 ①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下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②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公司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某一会计年度的股息发放,则公司不得发放该会计年度的普通股股息。 3)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 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4)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5)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8)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触发事件 ①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②当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a.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b.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2)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9.86元/股。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 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l=P〇*(N+Q*(A/M))/(N+Q); 其中:PO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化时,优先股将依次进行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3)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公司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额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0/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0为届时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为己发行的优先股对应的转股价格。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转股价格及票面总金额,全额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支付。同时,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6)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9)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行使的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权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公司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公司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②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未来如果因监管政策变化,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再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公司有权在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3)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应计股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 B: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 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10)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公司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公司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 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按前款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后,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所支付的清偿金额为当年未取消且尚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11)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发行优先股后,在优先股存续期间,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n=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n=PO*(N+Q*(A/M))/(N+Q); 其中:PO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n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化时,优先股将依次进行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己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13)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情况确定。 (14)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5)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可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16)募集资金用途 经有权机关核准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一级资本。 (17)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18)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发行优先股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XXX先生,董事、行长XXX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XXX先生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股息分配具体条款、评级安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 2)如发行前国家对优先股有新的规定、相关有权机关有新的政策要求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和制度、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有权机关的意见及本次发行的结果对《公司章程》中与发行优先股股份有关的条款做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优先股股份登记、挂牌、托管等相关事宜;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相关有权机关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要求,落实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 9)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前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XX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己经依据法定程序批准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形成有效决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符合《公司法》、《试点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根据《商业银行法》、《许可办法》、《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及《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中国银监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优先股的一般规定 1、发行人己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及优先股股份管理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一(二)条第二款、《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部分)。 2、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XX年3月28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符合《试 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五、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用途”部分)。 8、本次拟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总额不超过X亿元,发行人目前普通股股本为X股,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X亿元(母公司口径)、X亿元(合并口径),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未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未超过净资产的50%,符合《指导意见》第二(九)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9、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未发行完毕的优先股,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适用相同的条款,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0、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发行人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5)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6)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7)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8)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1、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 金额,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将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己设置强制转股条款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转股价格及票面总金额,全额转换为对应的普通股,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己确定的发行对象XX省财政厅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符合《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规定 1、发行人20XX年第一季度末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6%(母公司口径)、9.01%(合并口径),未低于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要求,符合《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符合《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己明确发行人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符合《补充一级资 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含回售条款,符合《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商业银行申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根据《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己在章程中增加有关优先股股东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管理的条款。本次章程修订己经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修订后的章程有关优先股的主要内容 1、优先股的定义及发行规模 公司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公司己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己赎回、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利润分配条款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优先股股息率条款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由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确定。 (2)优先股股东不可参与剩余利润分配条款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优先股股息不可强制分配条款 公司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的派发,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公司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4)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条款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3、剩余财产分配条款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年未取消且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4、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款 (1)优先股表决权限制条款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 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一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该次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方式确定。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 5、回购优先股的具体条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具体条件 (1)优先股赎回条款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可按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赎回己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 公司赎回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2)优先股转换条款 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6、与优先股股东权利义务相关的其他内容 除公司章程上述条款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有关普通股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章程修订事宜己经XXXX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尚待中国银监会核准;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有关优先股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XX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经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一级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均用于补充一级资本,董事会、股东大会己对募集资金用途作出决议;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X具备本次发行的合法主体资格,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实质条件;XXXX股东大会己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并己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发行方案内容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除尚需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及《许可办法》的规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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