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专项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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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专项法律意见书XX律師事務所二XX年X月DR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法律意见书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XXXX股份有限公司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发行人”或“公司”)之委托,就XXXX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2、“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XXXX己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并就有关事项取得了发行人的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3、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XX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银监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XXXX的主体资格(一)XXXX系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持有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3月21日颁发的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5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X”的金融许可证,发行人获准经营金融业务,具备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5、发行股票的通知,XXXX于2007年1月2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X股普通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07年2月5日上市交易,股票代码“XX”,股票简称“XXXX”。根据中国证监会“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XXXX2010年实施配股后新增普通股股份X股,普通股股本总数增至X股。经XXX X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XXXX以2010年末普通股总股本5,992,450,63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8股,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XXXX普通股总股本增至X股。根据中国证监会“X号”关于核准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6、,XXXX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普通股X股,普通股股本总额增至X股。经XXXX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XXXX以2012年末普通股总股本X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送5股(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7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实施后,XXXX普通股总股本增至X股。(二)经核查,XXXX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X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本次发行的合法主体资格。二、本次发行的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1、20XX年6月6日召开的XXXX第八届董事会
7、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己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2、20XX年6月27日召开的XXXX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己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根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指导意见、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2)发行数量和规模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具
8、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3)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一次发行。(5)发行对象本次境内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司股东XX省财政厅拟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25,000,000股。XX省财政厅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除XX省财政厅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
9、东大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他发行对象。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境内优先股。(6)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7)股息分配条款1)股息率及确定原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将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股息率=基准利率+基本利差。基准利率为本次优
10、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或基准利率调整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平均水平。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利差为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扣除基准利率部分。基本利差自发行时确定后不再调整。2)股息发放条件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下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
11、期债务。取消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公司的其他限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某一会计年度的股息发放,则公司不得发放该会计年度的普通股股息。3)股息支付方式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4)股息累积方式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12、5)剩余利润分配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8)强制转股条款1)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当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
13、较早发生者:a.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b.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2)强制转股价格及调整方式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9.86元/股。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l=P
14、*(N+Q*(A/M)/(N+Q);其中:PO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股东权益变化时,优先股将依次进行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
15、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3)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公司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额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0/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0为届时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为己发行的优先股对应的转股价格。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己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将根据转股价格及票面总金额,全额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
16、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4)强制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支付。同时,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6)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
17、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9)有条件赎回条款1)赎回权行使的主体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权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如果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日期应在公司宣告赎回时的上一计息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之后。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
18、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未来如果因监管政策变化,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再符合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公司有权在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3)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应计股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B:指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
19、股票面总金额;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10)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与公司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与公
20、司未来可能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受偿顺序安排,遵循相关监管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交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按前款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后,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所支付的清偿金额为当年未取消且尚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11)表决权限制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
2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表决权恢复1)表决权恢复条款公司发行优先股后,在优先股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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