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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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宕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被告人陈鹏飞父亲陈润地的委托,指派王浏生、赵景农担任陈鹏飞的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同时会见了被告,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通过这些工作,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鹏飞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
2、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陈鹏飞生于1998年3月19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2、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改过自新。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
3、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2、被告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受害人颉幸煜的伤情虽鉴定为重伤,但实际损伤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主要伤情为左额顶骨骨折,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被害人伤情痊愈,并且痊愈后两次复查结果显示愈合良好。所以我们认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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