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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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行集团各设区市、县分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规范和完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结合各分公司资产租赁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集团所属各设区市、县分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租赁,是指各分公司为提高资产使用收益,将自有产权的土地、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具体是指将闲置资产(如房屋、门面、仓库、土地、广告位等)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分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须优先满足集团集约化经营需要,并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开展,租赁资产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及损害公共安全、社会良俗的活动。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各分公司资产租赁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和集团有关政策规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惠”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选择承租人。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或自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 资产租赁要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将整体资产拆分出租。 第七条 各分公司位于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旺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3年。非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非一层店铺的出租,资产租赁时间一般为1—3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用于宾馆的物业,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6—8年,无特殊情况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租期超过1年以上的租赁,年租金每年须有不低于5%的递增。 第九条 租赁资产位置偏僻或较大型资产的整体出租,租赁时间可适当延长,并确立相应的租金增长机制。 第十条 年租金在5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不低于同类该地段相同物业租金水平的资产续租,经审核同意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续租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有明确续租愿望的;合同执行期内承租人能按合同履约,及时缴付租金,无拖欠现象,且信誉度高、社会形象好的企业与自然人。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资产租赁要寻求第三方担保的形式,保证租赁收入的及时收取及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即合同约定的租赁收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分公司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的租赁活动,由发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开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各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的租赁活动,授权各设区市分公司负责对公开招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租赁行为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赁物业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将闲置资产对外招租时,应制定具体的资产租赁方案,该方案应经过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在对闲置资产的对外招租过程中,各分公司要履行资产评估、出租信息公开、出租价格实行公开竞价等程序,合理确定资产租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同等地段、相似类型物业租赁价格的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自营的盈利水平,并充分考虑到随时间推移租金的相应增长幅度。 第十六条 公开招租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明确告知租赁资产的面积、位置、租金底价、保证金、租赁期限等相关内容。招租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七条 公开招租应根据租金标的大小收取竞租人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年租金超过5万元的租赁,至少收取20%的竞租保证金。 第十八条 租赁物业需装修的,无特殊情况,免租装修期不超过1个月;租赁押金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在公开招租时,各分公司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采取议租方式确定承租方后,应在企业内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租赁。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资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资产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资产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整改,拒不改正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分公司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由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审批;各县级分公司年租金3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租赁,授权各设区市分公司负责审批。主要内容: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租赁申请和拟定的租赁方案,按照租赁原则,对租赁期限、租赁物面积、租金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大租赁项目,必须到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资产,各分公司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租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在提交租赁申请时,应当附资产租赁方案以及经理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资产租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拟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标准及拟定依据、年度租金增幅、租金缴交、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租赁申请批复后,各分公司作为租赁主体按照审核批准的租赁方案开展招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公开招租时,如果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承租人,经审核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但租金标准不应低于招租租金底价。如果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属于流标,经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招租底价,继续公开招租。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承租对象后,各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报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并送律师审核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发行集团提供的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范本,严格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保证租赁合同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资料; (二)租赁物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保险责任; (十一)合法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严禁各分公司签订“鸳鸯合同”。所谓鸳鸯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办理手续的“官方版本”,用于送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另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合同。鸳鸯合同容易产生纠纷,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租赁资产的自然损坏或相应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三十二条 各分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终止合同、收回资产的相关条款,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资产。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资产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资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资产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可以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 各分公司应建立租赁合同的纸质及电子文本档案,确定专人负责。纸质文本由各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保管备查。 第六章 账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分公司必须收取租赁押金,且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该项资产年租金的25%。年租金采取预收方式,先付租金后使用,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提前收取。 第三十五条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收取租金,严禁以不收、少收或以收抵支等形式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租赁收入变相作其他开支,所有租赁收入及时存入各分公司的基本账户内,不得有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应当首先用于清偿违约金或欠付租金利息。 第三十七条 各分公司取得租赁收入后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入账;并按规定计提、缴纳相关税金,缴纳的相关税金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入账;由于租赁业务发生的各类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入账。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会计凭证时,财务人员将租赁收入的银行收款凭证、租赁发票、租赁合同(或复印件)一并作为附件入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各分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或在招租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失职、处置失当,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以及违反规定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资产收益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发行集团审计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行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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