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20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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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4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3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2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1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10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8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7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6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5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04年北京科技大学320民法学考研真题2014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科 技 大 学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
2、题名称:民法学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说明: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共6题,每题5分,共计30分)1民法的渊源;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可撤销婚姻4转继承;5共同危险行为;6过失二、简述:(共6题,每题10分,共计60分)1简述特殊侵权的种类。2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条件。4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简述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6简述物权的效力。三、论述题:(共2题,每题30分,共计60分)1论意思表示的欠缺和瑕疵及其效力。2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及其原因。2013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科 技
3、大 学2013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说明: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0分)1预告登记2附随义务3定着物4法律事实的构成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50分)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2欺诈及其构成要件。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4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5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三、论述题(第1、2 题各20分,第3题40分,共计80分)1试论担保物权的竞合。2论侵权制度中的无过错原则。3论民事权利的体系内容。2012年北京科技大学620民法学考研真题北 京
4、科 技 大 学2012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 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说明: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做在试题或草稿纸上无效。=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 分)1居住权 2物上请求权 3知情权4遗赠 5表见代理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区别。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3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三、论述题(第1、2题每题20分,第3题30分,共70分)1试论法人的法律人格。2试结合WTO法律规则论述平等自由公平信用等民法原则的意义。3试论述民法之权利本位特征。2011年北京科技大学6
5、20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 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民事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3公信原则4事实行为5表见代理6意思表示不真实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2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4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5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6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2试论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意
6、义。参考答案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试题编号:620 试题名称:民法学 适用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民事义务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答: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
7、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3公信原则答: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公信力,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最
8、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4事实行为答: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有当事人的意思,但其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5表见代理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
9、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6意思表示不真实答: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有真意保留、戏谑表示、虚伪表示、错误、误传等情形;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情形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确
10、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从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2)是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3)是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4)是建立和维护正常、有
11、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度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无疑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的建立、维持及受到破坏后的恢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2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答: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
12、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起诉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类推适用,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2)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
13、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3)义务人认诺义务人认诺,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的
14、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应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亦构成共同侵权。(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
15、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受害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加害人
16、承担同等责任。4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a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
17、不负返还义务。b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c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2)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a权利人只能请求现在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b必须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向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
18、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c请求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5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答: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制度,二者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联系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在权利内容方面相同。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等问题。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相同。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2)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19、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则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地役权的主体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相邻关系在调整相邻关系时注重习惯的运用,而地役权在调整相邻关系中侧重的则是当事人的自治性。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调节;而地役权允许他们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更加充分地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中只要不给相邻人造成损失,通常
20、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又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永久性表现在有不动产相邻近的事实就有相邻关系的存在,而一时性表现在具体相邻关系的行使,可因一次行使就能实现;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6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答: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1)判例法与
21、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因
22、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必须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执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1试论民法的私法属性并评价“私法公法化”。答:(1)公法、私法区分下的民法私法属性
23、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因此,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民法因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的是市民社会中平等独立的个人的利益,因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2)确立民法私法属性的意义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民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尤其应当看到,确立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a将民法归入
24、私法的范畴,强调对自然人的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于培育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b如果每个自然人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应尽量限制强行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
25、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有关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而不是民法予以规定。(3)对“私法公法化”的评价“私法公法化”的含义公法、私法二元划分,体现了一种保障私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法治状态。私法在原则上不受国家干预,私权自治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从公法、私法的传统二元区分到私法公法化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社会调整国家政策、加强其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干预在法律制度上的一种体现。传统意义上属于私权自治领域的法律,越来越广泛地受到国家干预和公法原则的影响,私法的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法学理论界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私法公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意义a私法公法化通过对传统的私法和公法已有的理论和制度加以修正,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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