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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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股份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3 /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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