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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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信用社 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农信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公司类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向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县级联社设立贷款审查(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类贷款管理集体议事决策机构。并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客户管理部门和信贷评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环节的职能,实现部门间的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有条件的联社可单独设立放款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放款审核工作。 第六条 客户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公司类贷款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 (二)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三)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 (四)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五)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 (六)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七)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客户管理部门客户经理由各县级联社根据具体业务规模选拔配备。客户经理选配原则:熟悉微机操作,了解企业财务知识,知晓基本经济法律常识,道德品质优良,具有一定信贷工作经验,通过上岗考试,能够胜任客户经理岗位工作。 第八条 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客户营销工作; (二)负责经办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报告、组织相关审批材料; (三)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对每笔贷款建立备查簿,做好贷后回访和跟踪检查,贷款(分期还款)到期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督促客户筹集偿贷资金,并要准确掌握和有效监控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 (四)负责贷款卡状态审查工作,在贷款发放前通知企业征信负责人员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和回收时通知征信人员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负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发现客户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或潜在风险因素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研究相应对策,有效规避风险; (六)负责收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反馈客户需求,监测客户存贷款变化情况,建立营销项目档案库; (七)负责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信贷评审部门负责贷款审查工作,对公司类信贷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级联社贷款最高决策集体议事机构为贷审会。负责审议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贷审会主任委员由县联社分管信贷评审部门的副主任担任,委员可由副主任、信贷、计财、风险、稽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十一条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评审部门,办公室主任可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本机构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并负责提前将审议材料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通知委员参加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的人数比例,组织当场投票和双人计票; (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四)负责对审议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保存及归档; (五)负责规定额度公司类贷款项目的报备工作; (六)协调和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县级联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五)具有与其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须具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的资本金,并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六)贷款方式为信用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十三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公民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超过三年的合法收入额。 (三)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五)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1.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2. 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贷款抵(质)押物、权利质押的条件和范围。 (一)抵(质)押物条件。 1.符合《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2.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3.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 4.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5.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二)权利质押的条件。 1.权利真实有效; 2.权利具有财产性且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3.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未设定其他权利; 4.未被冻结、保全。 (三)抵(质)押物、权利质权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汇票、支票、本票; 8.债券、存款单; 9.仓单、提单; 10.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1.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2.应收账款; 13.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贷款社(贷款行,下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县联社的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种类。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按照用途主要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的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除按本管理暂行办法的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外,应分别按照省联社现行项目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办法或评估规范进行管理或评估。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5日之前,向客户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应变更登记。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贷款社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和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计算。逾期贷款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罚30%-50%,挤占挪用加罚50%-100%,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流程。 申请和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与保全。 第二十一条 岗位流程。 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客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县联社信贷评审部门审查岗审查→信贷评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贷款审查(批)委员会(有权审批人)审批→放款管理岗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岗贷后管理及收回。 第六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也可以向客户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信用社接到公司类贷款客户申请后,应及时将借款申请等有关资料转交客户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借款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受理。客户管理部门接到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后,根据准入标准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初步认定可受理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对于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交相应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客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企业(事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年审合格的贷款卡(证)(原件及复印件); 6.前二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的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会计报表; 7.新设法人提交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11.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2.产品订单、销售合同、海关证明以及纳税凭证等其他材料。 (二)项目贷款需另行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 4.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落实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需另行提供。 1.项目开发建设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开发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文件、其他资金来源到位的证明、项目实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防水、污水排放、绿化等公建设施的配套合同和相关资料; 7.拆迁许可证(涉及拆迁的); 8.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建筑安装企业需另行提供。 1.资质等级证书; 2.承建资格证书; 3.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五)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客户需要提供的担保材料。 (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含)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政府批文等;施工方书面承诺(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已完工程进度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已完成建造面积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开发商保证书(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二)第三人提供抵(质)押的,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原件; 3.自然人:抵押人(出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出质人)的,须出具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5.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文件(原件); 6.已向其他抵(质)押权人设定抵(质)押权的资料(原件)。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资料及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的资料须由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资料的来源合法。 第七章 贷款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约束机制。 (一)准入制度。 根据客户申请贷款额度大小,由有权审批人或贷审会成员现场踏查抵(质)押物、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基本条件,经集体确定符合准入条件后,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准入 1.连续3年经营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2.骗取、套取贷款,通过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 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4.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的; 6.采取信用方式的,客户信用等级为AA级(不含)以下。 (二)双人调查制度。 贷前实行双人调查制度,双人调查可采取客户经理之间A、B制配合,也可以由客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之间配合。 (三)首笔谈话制度。 对发生首笔信贷业务的客户,为考察借款人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诚信度和道德品质,有权审批人要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面谈。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重点调查内容。 (一)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查验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根据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等核对企业注册资本账实是否相符,各投资方是否按规定比例投入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与公司章程上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三)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四)企业偿债能力。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分析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借款企业资产负债率(含计划投放的贷款额)原则上不宜超过70%,现金净流量>期末应付利润+期末1年期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期初短期借款,表明企业的财务实力和举债能力强,符合贷款条件。 (五)为解决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借款人真实情况的,实际操作中通过采取审查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实有资产(应收账款及存货质量、固定资产净值)、现金流量(货款回笼及结算额)、存贷比(全部金融机构存贷情况)、纳税情况(执行的税务制度及交纳情况)、企业电费(用电量)、经营者资信状况(法定代表人个人素质、银行信用及商业信誉情况,所处行业、外部支持、核心竞争能力等财务和非财务因素)来考查客户信用状况,从而确定信贷准入对象。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客户经理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没有财务报表、财务信息不对称的客户可采取手工评级。 第三十一条 贷款担保调查内容。 (一)保证担保贷款应严格按第三章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保证人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与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 3.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调查,保证人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应按照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范围,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调查,并针对不同的抵(质)押物进行重点调查: 1.不动产抵押的。要到登记部门核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实性、与登记部门的一致性,是否已经抵押以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的可能和预告登记,并复印登记资料,作为申报贷款和档案管理的要件。存在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异议登记可能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要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理。否则,不能用于贷款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调查是否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开发现状等是否符合抵押条件。 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是否可以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预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并一次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4.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属于商品房开发的可抵押,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能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是否能保证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5.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的取得方式是否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得设定抵押。 6.存单、债券质押的。到存单开出或债券出售部门现场调查存单、债券的真伪,并办理核押冻结止付。农村信用社接受的质押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 7.票据质押的。调查票据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付款日期是否已过期等情况。农村信用社接受质押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8.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以抵押人现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向抵押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注意调查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出售,对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不得设定抵押。 9.抵(质)押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三)对动产抵(质)押贷款应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着重调查在物权最初设立或权利人受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人依法占有或约定占有等行为,主要包括“先租后买”、“先借后买”、“融资租赁”等行为,避免因其他合法权利人依法抗辩而使抵(质)押行为无效。同时要调查是否存在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质押权益有无保证等。 (四)其他调查内容。 1.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于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施工方工程款优先权和《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等; 2.企业之间不准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3.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应经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在国有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方可抵押。 第三十二条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内容详实、情况清晰的调查报告。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投资人构成,以及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等;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纳税记录等审查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 (四)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 (五)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坐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具体按抵押贷款约束内容写明),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的情况按保证贷款约束内容撰写清楚; (六)调查人意见。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人的具体意见,包括可行性、支持条件、贷款种类、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利率定价、支付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收集调查依据。为增强调查报告说服力,调查人应根据调查内容收集充分的调查依据资料,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银行对账单、税费凭证、购销合同、业务往来凭证、抵押物照片、经营现场图片等纸质或电子影像资料。 第八章 贷款审查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信贷评审部门收到贷款申报材料后,按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基本要素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十六条 主体资格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的信用状况。 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物审查。 (一)抵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2. 动产质押的,审查质押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 3.查阅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有权机构同意。抵押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抵押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 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借款期限必须在土地使用期内; 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三)审查抵(质)押的有效性。 1. 为防止抵押无效,严禁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 2. 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房产证不足六个月的须由建筑施工商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方可抵押。 3.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的,审查单据的真伪,票据背书转让连续性。 (四)审查抵(质)押物价值。 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贷款社认可; 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 3.评估物与抵(质)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 5.评估基准日是否接近抵(质)押的时间,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6.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分析。 (五)审查抵(质)押率。 1.抵(质)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质)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质)押率应适当降低; 2.根据抵(质)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的确定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计算公式为: 抵(质)押率=担保债权额/抵(质)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以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其他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以存款单、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90%。 (六)其他方面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信贷政策审查。 (一)贷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二)相关比例是否符合监管部门比例要求; (三)贷款用途、期限、种类、方式、利率、支付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相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信贷风险审查。 (一)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提出审查结论。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退回客户管理部门;对资料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要求客户管理部门补充完善。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通过后,由贷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议材料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县级联社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时,客户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回答贷审会成员的提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产品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贷审会会议应明确专人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和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四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对一定额度的信贷业务可以授权分管主任、信贷评审部门经理等审批,也可以建立会签审批制度,以会签意见代替会议审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级联社贷审会和贷审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报备的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章 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四十六条 抵(质)押物评估。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有价格证明凭证(购置发票、买卖合同等)的,可按其凭证并考虑折旧因素协商确定抵押价值; (二)对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应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价格明显高于客户经理调查的市场价格时,应重新核价; (三)用商业门市房抵押贷款,有购置发票及交易合同等价格证明凭证的,可以按照价格证明凭证协商价格代替中介机构评估价; (四)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格评估,可固定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评估机构作为指定评估部门,由借款人任选一家进行评估,不得设定唯一评估机构。 第四十七条 签订合同。 (一)贷款通过审批后,贷款社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填制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时间一致、前后相符。 (二)签订抵(质)押合同时,借款人与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一同到贷款社,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客户经理审查核对无误后,由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需办理公证的,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原则上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对示范合同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经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办理抵(质)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部门。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社要指定专人会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抵押物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办理城市商业用房、综合楼抵押贷款时,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抵押贷款期限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必须交于贷款社保管。 (四)办理质押贷款时,动产质押的,依法做好交付,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由贷款社占有和保管,需要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权利质押的,权利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由贷款社保管,并同贷款社一起到按法律规定的有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县级联社在接受基金份额、股权出质时,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六)其他财产、权利抵(质)押需要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业务合同); 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估价报告; 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 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 第五十条 抵(质)押物保险。 商场、酒店、宾馆等营业和餐饮娱乐用房以及经营高火灾风险行业的生产、仓储用房等抵押品必须参加保险,其他抵押品是否保险由客户经理提出建议,由有权审批人(机构)决策。抵押品保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投保标的额至少应等于抵押物或质物的评估价值; (二)保险单上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社; (三)保险期限短于借款期限的,投保人须承诺保险到期续保,且在抵押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 (四)保险单正本须存放于贷款社; (五)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发放贷款。 贷款社指定专人将全部贷款手续资料交于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要审查合同条款内容填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审核通过后,打印出账通知,提交会计部门发放贷款。 第五十二条 支付管理。 贷款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具体支付管理方式及支付审核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贷款社要按照贷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调阅、保存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险单及存单、国债等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入库保管。 第五十五条 贷后检查。 (一)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销售、财务、资信等情况。 (二)检查抵押物保管使用情况。 1.抵押期间,客户经理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质物、权利质押或保证。 2.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人如提出上述处分抵押物的要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该笔信贷业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3.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偿还贷款。 抵押物灭失后,贷款社可以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4.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经理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经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抵押人未经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须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须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4)抵押人没有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 (5)抵押人有故意阻碍贷款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三)质押物保管情况的检查。存单、国债等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入库保管;质押动产是否妥善保管,是否明确保管责任,是否存在损毁、灭失等风险。 (四)检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第五十六条 检查要求。 (一)定期检查。 1.首次检查于贷款发放后十五日内进行; 2.季度检查于季末次月进行并按要求撰写检查报告。 (二)不定期检查。 (三)到期回收。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贷款人需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返还抵(质)押人并进行登记,设定抵(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收集检查依据。为增强检查报告说服力,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收集充分的检查依据资料,检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银行对账单、税费凭证、购销合同、业务往来凭证、抵押物照片、经营现场图片等纸质或电子影像资料。 第五十八条 风险预警。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禁止进入,存量贷款应采取退出措施。 1.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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