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交集团柯桥区轨道交通质量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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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目标 1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2 第四章 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6 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6 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7 第三节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8 第五章 混凝土工程 9 第六章 钢筋工程 9 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工程 9 第八章 地基加固工程 10 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 12 第十章 防水工程 12 第十一章 盾构进出洞、旁通道工程 13 第十二章 原材料与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 14 第十三章 样板工程的管理 14 第十四章 隐蔽工程的检查管理 15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施工用表 15 第十六章 质量保修 15 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 16 第十八章 质量经济奖罚制 17 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轨道交通施工质量,各级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要负责到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检查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尽量减少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凡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监理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五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全面负责制,即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协助施工人员搞好质量工作,公司各级领导要充分支持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目标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 社会监督 企业负责 监理监管 业主管理 国家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xx市xx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群众、新闻舆论监督 质量管理体系总图 第六条 质量管理目标 (一)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质量标准,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 质量目标: 1、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为零。 2、各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交验合格率100%。 3、争创“市兰花杯”、“省钱江杯”、“中国市政工程金奖”。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工程需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三)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五)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集团公司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六)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七)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八)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轨道交通集团、监理及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图并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同时按规定做好现场跟踪设计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阶段性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五)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认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对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七)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八)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监理质量规程及合同文件要求。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 (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集团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坚持事前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制度。 (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划、细则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首件构件、重点部位、重点工序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理。 (七)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八)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承包商对集团公司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的结果。 (九)参与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和处理。 (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和(子)单位工程初验,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将验收意见和结果报集团公司。 (十一)参与(子)单位工程验收和政府专项验收,参与工程评优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十二)负责工程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督促做好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 (二)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检查、保障体系。必须实行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现场业主项目部和工程监理单位。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捉供真实情况、事故分析报告、整改处理意见,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讨论通过后,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整改工作。 (八)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并根据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集团公司。 (九)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向区轨道交通集团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 第四章 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 工程质量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动态管理,跟踪监控”的宗旨,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复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加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减少事后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交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对控制桩进行校核,做好校核记录,并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单位审核,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审查,施工单位应对审核、审查的意见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施工技术的要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设计文件,掌握设计意图,纠正差错漏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搞好工程质量预控。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认真核验施工单位的放样和测量数据、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等关键环节。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审查开工报告,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开工条件(征地拆迁完成,场地“三通一平”,测量标志精确,质保体系健全,安全措施得当,文明施工有序,工、料、机准备充分,设计图纸到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存放、检验、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地全过程的控制。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等,并组织落实好编、审、批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质量通病的防治方面要有相应的预防及质量保证措施。在炎夏、严冬、雨季等特殊条件下,对某些特定对象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如夏季大体积砼施工防裂、雨季土方开挖、冬季砼工程保温等)应有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监理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混合料等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工序交接检查验收,上道工序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的检查签证,达到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后才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并做好有关签认。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的联系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监理、施工日志,详细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广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增强质量创优意识,提高质量创优水平。 第三节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 第三十条 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交工申请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对交工工程进行检验,作出评价。经建设单位确认以上各项检查符合合同要求后,监理工程师才可签发交工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做到: 1. 完成在移交证书中列明的当时尚未完毕的工程。 2. 完成在移交证书中列明的已完工工程中存在的某些缺陷的修补。 3. 进行修补或重建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工程缺陷。 4.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所完工程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第五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施工满足环保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应使用现场搅拌商品砼。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砼工程实施前,将砼配合比报驻地监理审核后方准使用。上报资料除砼配合比设计外,还应有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如有抗渗要求)、水泥、混合料及外加剂的三证(即出厂合格证、使用前的复验合格报告及监理抽检报告)砂、石料的检验报告。上报资料应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所使用的商品砼负质量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情况特殊需要使用自拌砼的,必须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钢筋工程 第三十七条 运抵现场的钢材,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材料清单等,并及时按规范规定的要求做好复检、抽检,经试验合格,监理单位认可,方可用于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十八条 钢筋堆放要整齐,挂牌,铭牌上要注明厂家、产地、规格、用途。 第三十九条 钢筋成品属隐蔽工程,在浇注砼前应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复检合格、并做好记录,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工程 第四十条 若地下连续墙需要分包,分包队伍的选择,应按轨道交通集团有关专业分包管理规定实行报批。 第四十一条 地下连续墙正式施工前须进行单幅试验,以核对地质资料并检验所选的成槽设备、施工工艺以及技术要求是否适宜。单幅试验成功后方可进行地下连续墙的正式施工。并根据单幅试验情况对地下连续墙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二条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检查槽段的宽度及倾斜度应用超声波测槽仪(使用前先进行标定),试成槽过程要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如槽深、槽宽、垂直度、槽壁稳定、泥浆比重和回淤等检测指标);并检验安放钢筋笼、浇筑砼及运输车辆、起重机械行走等各种工况对槽壁稳定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导墙中心线与地下连续墙轴线应重合,在导墙达到强度以前禁止重型机械在旁边行走,以防导墙变形。 第四十四条 地下连续墙沉渣验收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对砼接头(桩)上的淤泥要认真细致地清刷干净。未经清基及接头处理验收合格的部位,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以确保地下连续墙的承载能力、墙体底部的截水防渗能力、接头部位的抗渗性和整体性。 第四十五条 连续墙钢筋笼必须在平整的场地上制作。要保证钢筋笼尺寸和焊接质量、整体强度符合要求。钢筋笼吊放入槽过程中,禁止强行放置钢筋笼以及任何割短结构钢筋的现象。钢筋笼如遇障碍应重新吊起,修好槽壁后再就位,不得采用冲击、压沉等方法强行入槽。 第四十六条 商品砼到现场须先进行坍落度等测试,确认砼的和易性达到要求后及时浇灌入槽。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应连续进行,不得中断,一旦发生机具故障、停电停水及发生导管堵塞、漏水或混凝土内混入泥浆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同时作好记录。砼初灌量、灌注量须符合要求,并计算充盈系数,推算有无坍方的可能性。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地下连续墙的防渗漏性能,所有地下连续墙槽段接头应进行质量检查和检测。 第四十八条 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应进行中间验收,对墙身平整度、垂直度、墙身质量及接缝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实测实量资料。 第八章 地基加固工程 第四十九条 地基加固工程应选择施工经验丰富、设备配套齐全的专业单位,若需分包,应按轨道交通集团有关专业分包管理规定实行报批。 第五十条 深基坑地基加固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审核,提交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意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逐条落实。 第五十一条 注浆 1. 水泥浆拌制系统应配有可靠的计量装置;注(喷)浆系统应配备流量表、压力等检测装置;在喷浆过程中对提升速度应有控制装置和措施。施工前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下,对浆液配比、浆液流量、注浆压力、注浆范围、提升速度等进行标定。 2. 注浆过程中如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旋喷桩 1. 成桩过程中钻杆的旋转和提升必须连续不中断,在高压喷射注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 注(喷)浆效果应采用轻便触探器、静力触探、钻取土样等方法对加固土体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 搅拌桩(SMW工法桩) 1. 搅拌桩应根据加固要求选择合适设备;施工前应进行水泥土的室内试验,选择合适的外掺剂配比。 2. 搅拌桩机搅拌头下降、提升过程中应有速度控制装置和措施。 3. 搅拌桩成桩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搅拌机的提升速度和搅拌次数,搅拌次数以一次喷浆二次搅拌或二次喷浆四次搅拌为宜,且最后一次提升搅拌宜采用慢速提升。桩底应进行复喷。 4. 搅拌桩应采用轻便触探器、静力触探、钻取土样等方法对桩身质量和桩身强度进行检验。检测点位置应由监理工程师指定。 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 第五十四条 降水工程必须由具有一定降水经验、具备一定资历的施工队伍施工。若需分包,需按轨道交通集团有关分包队伍选择的管理规定实行报批。 第五十五条 降水工程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降水方案。 第五十六条 专项降水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审核,提交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意见,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逐条落实。降水过程中须做好监测、运行记录以及资料分析工作。 第五十七条 降水前承包人必须对降水(包括潜水和承压水)引起的周边沉降作分析,并准备好针对性措施。井点降水以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为原则,必要时应采取回灌措施。 第五十八条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的,应采取降承压水的措施。降承压水应进行坑底稳定性验算,以确保基坑工程安全。 第五十九条 基坑内外应根据需要设置数量足够水位观测孔,并在坑外设置地面沉降观测点; 第六十条 针对本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淤泥质地层降水宜采用真空或深井井点降水;大口径降水要求使用钢管材质,不宜使用PVC材质,要避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损坏降水井,影响降水效果。 第十章 防水工程 第六十一条 各工点都应具备完整的防水施工设计图并由设计单位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技术交底。 第六十二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防水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防水工程实施单位应有防水工程施工资质,施工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将各类防水材料的相关质量保证资料报监理审核、轨道交通集团备案后方可进货。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防水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性能检验,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条 防水工程按样板工程进行管理,样板工程须经轨道交通集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程施工。防水工程的每一道工序施作完毕,由施工单位自检签认,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六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防水工程施工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和隐蔽工程验收,填写有关检查表和质量验评表,制止不按图纸,不按工序,违反施工规范、规程的施工行为。 第十一章 盾构进出洞、旁通道工程 第六十七条 区间隧道盾构进出洞工程的地基加固应由专业化施工队伍来承接。区间隧道施工总包单位所选择的专业化地基加固施工队伍须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现场业主代表确认。 第六十八条 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宜在车站基坑开挖前实施(不得在基坑开挖后实施);但加固体与车站围护间“夹层”须在车站结构完成并达到设计强度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区间隧道施工总包单位须编制经施工总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的、详尽的区间隧道盾构进出洞、旁通道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意见,设计、施工等参与各方必须逐条落实。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须对区间隧道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盾构进出洞及旁通道等关键工程须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旁站式监理,严格落实施工专项方案中的各项工作和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监理记录。 第七十一条 区间隧道盾构进出洞、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及旁通道等关键工程必须实施监控量测。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异常数据的判读,加强对报警状态下数据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正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 区间隧道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盾构进出洞及旁通道等关键工程必须进行风险策划、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工程控制。 第七十三条 区间隧道工程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盾构进出洞及旁通道等作为关键节点实施节点验收。同时实行开工令制度。盾构进出洞地基加固及盾构进出洞、旁通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各项工作的准备、落实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进行申报,监理单位全面检查,不符合要求,禁止开工。 第十二章 原材料与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 第七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工程的主要质保资料,应保证符合规范规定的检查频率,还应保证其真实性。因此区轨道交通工程的检测业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且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网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选定的检测机构需经监理审核、轨道交通集团备案后才能开展检测业务。 第七十六条 必要时区轨道交通集团将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工程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的随机抽检,如抽查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负相应的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三章 样板工程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 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实行样板工程引路制度,对样板工程的各工序均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展开。 第七十八条 桩基和连续墙初次终孔、主体结构的初次浇注、防水层的初次施作、盾构掘进及管片拼装(开始50~100m)等,均为样板工程。 第七十九条 样板工程需经区轨道交通集团、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十条 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样板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同类工序的检查、验收。 第十四章 隐蔽工程的检查管理 第八十一条 隐蔽工程的检查与监督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进行重点的检查,并应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八十二条 工序隐蔽前,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工程师确认已达到质量标准后,应如实填好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备齐有关附件资料,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方可进行隐蔽。 第八十三条 凡检查不合格或监理工程师未予签认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施工用表 第八十四条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 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质量管理表格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及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规定用表,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 第十六章 质量保修 第八十六条 区轨道交通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与区轨道交通集团签署保修证书。 第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轨道交通集团和施工单位在保修合同或保修证书中约定。 第八十八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轨道交通集团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现场处理;情况紧急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与轨道交通集团确定维修内容。施工单位无故拖延的,轨道交通集团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该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 第九十条 质量事故分类 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分类如下: 1、质量问题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的工程或工程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 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九十一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尽快逐级上报,一般质量事故要一天内报到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重大事故要当天口头报公司质量管理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情节严重要立即上报。工程质量事故表填写一式三份,上报公司一份,隐瞒事故者查处后要严肃处理,并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十二条 发生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事故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法报设计、监理单位审核,经轨道交通集团同意后,施工单位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报质安监部门备案。 第九十三条 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质安监部门报告,并尽快提出处理方案,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 第九十四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对情节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公司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的调查,认真分析和严肃的处理。 第十八章 质量经济奖罚制 第九十五条 质量经济奖罚严格按照参建单位合同文件及《xx市xx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有关奖罚规定进行处理。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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