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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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之 资产托管协议 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月 4-1 目录 一、释义 3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三、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四、托管事项 4 五、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4 六、专项计划资产保管 6 七、业务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0 八、交易安排 14 九、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及资金划拨安排 15 十、专项计划会计核算 16 十一、专项计划收益分配 17 十二、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17 十三、专项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9 十四、托管报告 19 十五、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19 十六、禁止行为 20 十七、专项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21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21 十九、差错处理 21 二十、协议主体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23 二十一、违约责任 24 二十二、争议处理 26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四、其他事项 26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28 附件二 划款指令 29 附件三 托管报告格式 30 鉴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xx证券愿意设立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 鉴于xx银行愿意担任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对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托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项计划《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为明确专项计划管理人和专项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适用于xx证券发起设立并委托xx银行担任托管人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一、释义 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计划管理人 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网址:x (二)托管人 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传真:x 联系人:x 网址:x 三、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并将遵守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有关监管规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专项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委托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资产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专项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专项计划运作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托管事项 (一)托管资产的种类 本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xx银行担任托管人,xx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的全部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 (二)托管资产的金额 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专项计划推广期结束后,托管专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的金额一致。 (三)托管时间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时间始于专项计划成立日,终止于专项计划终止且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之日。 五、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托管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专项计划资产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专项计划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付,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及专项计划资产清算进行监督和核查。但托管人不负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对计划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计划管理人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托管人的监督范围仅限于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不对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事项进行监督。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收益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 2、托管人发现在前条所述事项涵盖范围内计划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下一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上述事项有违规行为并认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妥善保管专项计划的托管资产、是否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按时将专项计划本金、收益及清算资产分配给委托人、是否对专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专项计划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计划管理人定期对托管人保管的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核查。计划管理人发现专项计划托管人未对专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计划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托管人赔偿专项计划因上述原因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计划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计划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违规行为并认为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专项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托管人,并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专项计划资产保管 (一)专项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专项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2、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3、除依据《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专项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归于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人不得将专项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全部资产。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专项计划资产。但托管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金,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5、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确保专项计划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托管的其他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资产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专项计划管理人必须将专项计划与其自有资金严格分开,将专项计划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6、托管人未经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专项计划的任何资产,否则由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托管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 7、除依据《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专项计划资产。 8、对于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回收款,由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在确定的到账日,计划管理人可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或通过托管人提供的网上查询权限查询款项到账情况。在确定的到账日专项计划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由此给专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 9、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专项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10、计划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并且由于计划管理人违反以上条款而造成专项计划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二)专项计划推广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专项计划推广期内,计划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指示认购人将其拟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按时划入募集专用账户,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 2、专项计划推广期满,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在专项计划募集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应该尽快将募集的计划资产划入托管人开立的专项计划托管专户,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专项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专项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成立公告等相关成立证明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4、如果在推广期满后专项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按《标准条款》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募集资金和委托资产的计息 如专项计划根据《标准条款》第4.5款的规定而成立,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在推广期间内产生的银行活期利息(代扣银行手续费)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应由计划管理人于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托管专户利率由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书面协商确定,该利息为专项计划的利息收益。 (四)专项计划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专项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负责专项计划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计划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专项计划账户(即“托管专户”),保管专项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亦是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专项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专用账户。计划管理人保证,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计划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具体开户流程按托管人要求办理。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专项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专项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专项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证券化服务账户 系指“xx”于“监管银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归集“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流,同时循环投资“小额信贷资产”;在进入分配期后,“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收取并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小额信贷资产”投资回收款。证券化服务账户不属于托管账户,由计划管理人与监管银行根据相关协议进行控制和使用。 3、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条款》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五)与专项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专项计划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计划管理人在代表专项计划签署与专项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专项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由计划管理人持有,并将该合同原件的一份复印件加盖专项计划管理人公章(骑缝章)送达专项计划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专项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法律法规应由托管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签署的,由计划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管,但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一份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送达计划管理人处。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则计划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计划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与专项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在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由计划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引致的任何责任。 4、因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与专项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及与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等有关的资料、凭证等在未经计划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由托管人负责,计划管理人予以免责。 (六)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与保管 专项计划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认购协议》的,按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要求办理。 (七)专项计划管理人和专项计划托管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整保管各自的记录专项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专项计划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合同等,自《认购协议》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 (八)专项计划托管人变更后,计划管理人和原托管人有义务协助新托管人接收专项计划的有关文件。托管人变更后,原托管人仍应遵守本条第(七)款的规定。 七、业务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计划管理人对发送业务指令人员的授权 1、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2、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授权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向托管人提供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和公司公章或业务章印章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权限范围。计划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3、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计划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确认。该授权通知自其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托管人电话确认的日期。 4、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计划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划款指令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二)应加盖在托管人处预留的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计划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有关资金划出的业务指令应写明收款人名称、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如有与资金用途有关的合同文件,应作为划款指令附件一并发送托管人,并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划款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章,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章后,代表计划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2)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本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计划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4)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计划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并不对划款不成功以及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5)计划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计划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托管人,给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托管人在收到计划管理人停止执行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执行操作,则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7)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计划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2、划款指令的确认 (1)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章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如发现问题,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计划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按照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托管人并确认送达,则对于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托管人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或单据、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等材料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计划管理人确保提供给托管人划款缘由的投资证明文件(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托管人不对上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3、划款指令的执行 (1)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 (2)托管人在形式审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不得无故延误。 (3)托管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监督计划管理人对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计划管理人在对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前,应向托管人提供说明其用途符合投资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相关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托管人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遇有计划管理人违反约定进行操作时,托管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纠正。若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计划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5)本专项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计划管理人出具指令。 4、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正本由计划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划款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1、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计划管理人应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托管人;同时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权限、联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计划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变更通知书中注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托管人电话确认的日期。计划管理人应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托管人。 2、托管人更改接受计划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录音电话通知计划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计划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计划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及时将指令退还给计划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2、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专项计划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托管人对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对专项计划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按照本条第(三)款第1(4)项的规定为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4、计划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业务指令时,应确保专项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专项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撤销指令的说明,同时加盖计划管理人业务印章,专项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八、交易安排 1、专项计划每次用于购买基础资产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执行。计划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原始权益人进行资产转让的交易文件一并传真至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明确场外划款的主要审核要素。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计划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托管人不对上述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计划管理人需在专项计划成立时,向托管人提供基础资产的基本信息电子数据。 3、计划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在执行计划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专项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计划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计划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计划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4、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专项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托管人承担,但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不可抗力及其他非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5、专项计划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专项计划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计划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回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但托管人不承担定期存款协议中未包含前述条款而对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计划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计划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专项计划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会计处理方法由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 6、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计划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计划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计划管理人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专项计划的资金账目,以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九、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及资金划拨安排 (一)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计划管理人有权按《标准条款》第5.1.2条规定后续购买基础资产,或按《标准条款》第5.1.3条规定进行合格投资。 (二)资金划拨安排 1、参与资金划拨规定 (1)计划管理人开立募集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专项计划推广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专用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募集专用账户不属于托管账户,不在托管人控制范围内,托管人对募集专用账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参与资金从募集专用账户转入托管人为专项计划代理开立的托管专户。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 (3)若专项计划推广活动结束,不能满足专项计划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计划管理人按规定办理资产返还事宜。 2、收益分配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收益分配资金时,如专项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专项计划托管人应按计划管理人指令按时拨付;如系专项计划托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按时拨付,相应责任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承担。因专项计划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专项计划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计划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计划管理人承担,专项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托管人不承担非因托管人过错导致资金未及时划付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资金指令 除托管账户收款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托管账户资金划出(含收益分配资金划拨)时,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向专项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 十、专项计划会计核算 (一)专项计划会计制度 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业内通行做法协商确定。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遵循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专项计划会计核算责任人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二)专项计划账册的建立和定期核对 1、专项计划账册的建立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专项计划的全套账册。双方对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计划资产的安全。 2、凭证保管及账册核对 会计凭证由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的,以计划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专项计划的估值 1、专项计划的投资按照成本估值。 2、专项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托管人以计划管理人提供的金额为准。 十一、专项计划收益分配 根据《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其相关的附件进行收益分配。 十二、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应按《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他信息。此条款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及终止后长期有效。 2、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计划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的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以《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专项计划管理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托管人复核的,须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告。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公告。其他不需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告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报告内容存在不符时,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计划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人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人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披露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外披露,由此产生的信息披露错误及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2、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项计划需披露的信息,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计划管理人起草、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计划管理人公告。 发生《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规定公布。 (五)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 经过托管人审核的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按照《标准条款》第14.1条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供委托人查询。 十三、专项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专项计划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计划管理人应确保托管人应至少持有关专项计划资产的全部合同的一份正本,托管人负责保管。 十四、托管报告 (一)报告频率 托管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自然年4月3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上一自然年度专项计划的《托管年度报告》。(托管报告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二)报告内容 《托管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不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的要求。《托管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2)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复核情况等; (3)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五、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专项计划的费用包括: 1、托管费; 托管费由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由托管人与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约定。 2、管理费; 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由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由计划管理人与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约定。 3、其他费用。 专项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在《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中约定。 (二)专项计划费用的复核程序 托管人专项计划费用,根据本协议和《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费用有权拒绝支付。 十六、禁止行为 (一)除《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本协议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计划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退出、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托管人发出指令。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计划管理人与专项计划托管人对专项计划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因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或根据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除根据计划管理人指令或《标准条款》另有规定的,专项计划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专项计划资产。 (五)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计划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从事《管理规定》、《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专项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专项计划终止后,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中有关资产清算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进行清算。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有任何冲突,若发生冲突,以新协议约定为准。。 双方确认,计划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其他不对计划管理人有效存续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的工商登记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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