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M2M业务使用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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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706-QDM2M xxM2M业务使用协议 合同签订地:[ xx市 ] 甲方:[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 [M2M 是Machine-to-Machine 的简称,指一方或双方是机器且机器通过程序控制,能自动完成整个通信过程的通信形式。M2M 业务包括无线和有线M2M业务。无线M2M 业务专指基于xx无线网络(包括CDMA1X/EVDO 等)自动完成通信交互的无线终端开展的机器间通信类业务。] 第二条 业务资费 第二条 业务资费 2.1业务资费 甲方向乙方购买M2M数据流量套餐用于发展【车联网/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金融POS/视频监控/远程抄表】业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M2M(数据)标准数据套餐,标准资费为: (1) 元【包月/季度/年】 GB/MB【非定向/定向】流量; (2) 元【包月/季度/年】 GB/MB【非定向/定向】流量; (3) 元【包月/季度/年】 GB/MB【非定向/定向】流量; 优惠资费:甲方按实际开通套餐值的 %支付。数据流量使用范围【全国/全省】。 2.2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优惠,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向乙方购买不少于 张卡(■实体卡,□电子卡),首次购买不少于 张卡,承诺折后年实际消费金额不低于 万元。 2.3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上述优惠,甲方承诺优先选择乙方作为电信业务提供商,在合同期内,优先使用乙方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乙方不能提供的除外。 2.4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一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2.5本合同确定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服务期限为 年(自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再延续,本合同将自动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 年。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在申请开通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时,可根据双方约定选择相应套餐,并按套餐规则承担相应业务费用 。 3.1.2保证合法、合理使用乙方各类电信业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在用的各类电信业务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1.3应当依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项下业务的各项费用。 3.1.4配合乙方出于服务、技术或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 3.1.5 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的物联网卡仅使用于甲方【车联网/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金融POS/视频监控/远程抄表】业务中,甲方有义务在与甲方客户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的通信业务,不得用于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甲方不得将乙方产品以零售、批发、转售等方式用于其他用途。如有违反、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甲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如甲方违法违规使用电信业务,或使用电信业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1.6国家或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致乙方无法向用户继续提供某类电信业务或服务的,乙方将提前30日发布公告;因技术进步,现行使用的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或变更调整,客户无法享有约定的电信服务的,乙方应提供升级解决方案,并提前30日发布公告,用户有权选择升级或终止使用,若未选择导致无法继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乙方的大客户,提供本合同项下业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业务受理、开通、收费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务。 3.2.2采取必要措施方便甲方查询和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2.3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业务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乙方接到申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3.2.4 对因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技术改造及网络调整等原因影响本合同项下业务效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2.5若甲方申请的流量套餐卡开卡后6个月内未激活,或激活后连续1年未使用的,乙方有权对此卡做拆机处理,且拆机前费用需正常支付,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 业务开通与变更、退订 4.1甲方业务开通时需进行业务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4.1.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 4.1.2单位客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为最终用户时,还应当提供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及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4.2上述信息或资料如有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应当主动向乙方递交书面变更证明,因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资料未及时变更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4.3业务服务有效期满且不再续约,甲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提交加盖甲方公章的协议终止申请,乙方应在收到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甲方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服务操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未按期提前申请终止协议,产生的跨计费周期费用由甲方承担。 4.4甲方所享受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服务内容,以经乙方审核后的业务申请单(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单)为准。 4.5其他本合同未提及事项,甲方同意以乙方当时有效的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其选择的业务种类按预付费方式支付本合同费用。 5.2[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本合同费用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甲方向乙方提交开卡订单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所开卡(□12个月□6个月□3个月)的费用。乙方在收到费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卡提供给甲方。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2个月的业务费用时,甲方需及时充值。 5.3甲方自愿接受本条款约束: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流量卡,自开卡之日起6个月未激活使用的,乙方系统可自动激活,并进行计费收费,由此产生的合同费用由甲方承担。 5.4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x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5.5对账 用户上月消费账单和话单由乙方BSS 系统于当月5日24时前提供给甲方进行对账。若对对账结果存在疑义,双方可于当月20 日24 时前商定结果,并在次月对账单上进行改正。 5.6履约保证金 (1)甲方向乙方提交开卡订单同时需向乙方交纳[ ] 元(大写[ ]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保证金收据单号: 。 (2)如甲方账户发生欠费或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时,乙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乙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及时通知甲方扣除原因及金额,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如甲方未及时缴纳保证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在双方协议期满且甲方履行完其在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情况下,甲方返还原乙方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后,乙方应于60日内将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6.1双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6.2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并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6.3若本合同业务使用期内,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4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提前72小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告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每月27日前,如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月业务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的所有流量套餐卡予以停机处理,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产生欠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未销户情况下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国家规定服务时限内恢复业务服务。 7.2业务使用期内,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本协议提供的服务进行冻结,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还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元)=[(约定业务使用期月数-已使用月数)/2]*月标准套餐(功能)使用费*实际开卡数(不满一月,按一个月计算)。 7.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实际购卡数量未达到本合同2.2条约定的承诺购卡数量时,则乙方有权取消已给予甲方的所有优惠,甲方应补交其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标准资费之间的差额。 7.4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3.1.6条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范围或超范围使用流量卡的,乙方可暂停直至终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取消已给予甲方的所有优惠,甲方应补交超范围使用的流量卡所享受的优惠资费与正常资费之间的差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5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等。 7.7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业务清算,以及对用户的清理、解释工作。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1.1甲方未完全履行协议4.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 8.1.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网络质量的移动终端设备或软件的; 8.1.3当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或账户余额低于0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8.1.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号码: 8.2.1甲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4.1条义务,所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 8.2.2相应号码被法定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危害通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等其它不当用途; 8.2.3法定机关要求停止对客户提供电信服务; 8.2.4利用指定定向流量服务器进行流量转发的; 8.2.5客户欠费超过60日后仍未交清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8.2.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3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及/或其他权利。 9.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9.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9.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9.5本保密条款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 ]年。 9.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各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日或以上时,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11.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 ]年;如甲方参加的优惠活动另行明确合同期的,按两者之中最长时限为合同有效期。 11.2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权要求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回所欠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向[ 乙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3.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6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合同。 13.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公司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乙方:xx[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 址:[ 青x]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266100 ] 13.8业务登记单属于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业务登记单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使用用户电子卡数据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 使用用户电子卡数据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使用用户电子卡数据承诺 用户电子卡数据,又叫UIM卡鉴权数据,是xx通信网络保障用户通信安全的核心数据。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物联网M2M通道型业务(以下统称为“本业务”),并使用用户电子卡数据时,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通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保证用户电子卡数据内容的安全、保密。 (二)用户电子数据仅用于双方在业务合作期间,将用户电子卡数据写入甲方终端设备,并以一个整体对外提供服务。 (三)甲方承诺在将用户电子卡数据写入终端设备的整个过程中,全部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做到不泄露一个数据。 (四)用户电子卡数据仅用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业务,不得用于与双方业务合作无关的任何产品,不得超该合同范围使用。 (五)未经允许,不得对用户电子卡数据进行存储或传输,不得对用户电子卡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用户电子卡数据提供给甲方之日起,甲方最多保留30天,且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保存。数据写入终端设备后,甲方应立即将用户电子卡数据彻底删除。 二、信息安全承诺 (一)甲方应建立健全本公司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二)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通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做好本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和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甲方对最终客户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三、当发生用户电子卡数据或信息安全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乙方。 四、若违反本承诺书条款、国家、通信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五、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 承诺人:(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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