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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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经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稽核行为,提高农商行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商行联合社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是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的行为,是农商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第三条农商行稽核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垂直管理,上挂下查;全面监督,全程监控。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各派出机构(地级市联社)按照省联社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评价指导。县联社对其辖内所有营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各级稽核部门在业务上既要对本级理事会负责,又要对上级稽核部门负责。稽核部门主要领导任免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全省各级机构全部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都应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第四条农商行必须高度重视稽核工作,建立健全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工作制度,严格问责制,规范稽核行为;配备相应稽核人员,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探索、运用和创新稽核工作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五条各级稽核部门要经常与国家审计机关和银监部门保持联系和汇报工作,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银监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稽核组织机构及职责第
3、六条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挂下查、分级负责的组织体系。省联社对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稽核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部门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省联社设稽核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商行的稽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组织辖内农商行开展专项稽核;(三)对省联社和各市办事处(地级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对各市、县联社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离岗进行稽核;(五)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统计、汇总辖内农商行稽核数据
4、,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辖内农商行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七)省联社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办事处(地级市联社)按照省联社的授权负责辖内农商行的稽核工作,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第九条办事处(地级市联社)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专项稽核;(二)对县级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常规稽核,根据授权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稽核;(四)对县级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五)省联社稽核部门和办事处(地级市联社)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县级联社负责对所属营业部、农商行所有业务网点全部业务
5、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农商行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县级联社设立相对独立的稽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辖内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辖内所有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各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以及所有员工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对所有机构的全面业务及所有职工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稽核;(三)对所辖机构的年度决算情况和高管人员的任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稽核和离任审计; (四)上级稽核部门和县级联社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各级稽核部门在重点对下一级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基础上,也可对本级的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同时稽核部门还
6、可组织下级稽核部门对辖区内被稽核对象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三条上级稽核部门可根据稽核检查工作需要,对辖内稽核人员统一调度和使用。第十四条稽核部门组织辖内跨域稽核时,应按无关联要求组成稽核组。稽核人员在进行现场稽核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稽核人员在办理稽核事项时,如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者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稽核部门对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及辖内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理事长(董事长、主任)和上级稽核部门提交稽核检查报告。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理事长(董事长、主任)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
7、;对稽核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应认真总结推广以指导全辖工作;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及工作责任事故应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因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六条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行业秘密和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三章稽核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权限第十七条稽核工作的目的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强化农商行的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商行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第十八条全省农商行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检查、监督农商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
8、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检查、监督农商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农商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及实施和风险控制的能力及效果;(四)检查、监督农商行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完整性、真实性;(五)总结和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六)针对农商行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相应权限,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稽核工作人员的职权主要是:(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簿、报表和文件
9、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和电子文档;(二)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必要时可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责令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四)根据工作需要,向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就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必要时有权组织召开有关调查座谈会议;(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或对被稽核单位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七)对重大情况可以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和稽核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八)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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