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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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8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管理人 与 XX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作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 之 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协议 中国【 】 XX年【 】月 16 目录 第一条定义 3 第二条本协议的独立性 3 第三条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期间 4 第四条追偿权 6 第五条合同受益人及其变更 6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变更 7 第七条违约责任 8 第八条不可抗力 8 第九条保密义务 9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 第十一条其他 10 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协议 本《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担保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订: 管理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xx证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 住所: 办公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xx集团有限公司(或简称“xx”)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本协议中,xx证券、租赁、xx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鉴于: 1. 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2. 根据《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的约定,xx证券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 3. 租赁为担保申请人,xx为担保人,专项计划为本担保协议受益人;xx愿意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租赁于《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所承担的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xx作为担保人,租赁、担保人同意xx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 鉴此,就担保人为专项计划账户按时足额收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约定的款项提供担保事宜,本协议各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协议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与《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相同。 第二条 本协议的独立性 2.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的效力不受担保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影响而独立有效。除各方协议变更本协议条款外,担保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2.2 自本协议签订后,除非各方协议变更本协议条款,担保人同意其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以往或将来所签署的任何协议,不得涉及减轻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存在任何相关约定,就本协议而言,均属无效。 2.3 各方确认:《差额支付承诺函》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三条 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期间 3.1 主债权 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管理人在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后要求租赁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支付差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在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得以足额实现或保证责任得到适当履行的前提下,则免除担保人相应的保证责任。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主债权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3.2 保证方式 在符合下述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担保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之保证责任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专项计划设立成功且管理人向租赁全额划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人民币叁亿伍仟柒佰万元整(RMB:357,000,000.00)。 3.3 保证责任的具体履行程序 3.3.1 担保责任启动事件 (a)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担保责任启动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i 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初始核算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并且截至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补足该等预期收益;或 ii 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初始核算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该预期到期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和本金,并且截至该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补足该等预期收益和本金; (b) 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担保责任启动事件系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并且差额支付承诺人无法补足该等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 3.3.2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担保责任启动事件第(a)项,则管理人应在担保责任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并抄送托管人,担保人应根据《担保履约通知书》的要求在担保人划款日(T-5日)16:00点前将《担保履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款项无条件足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专项计划根据《标准条款》第18.2.2条的约定终止(除根据第18.2.2条第(d)的约定终止)时,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时,则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b)项,若差额支付承诺人未在差额支付划款日(T-7日)充分完全补足该等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则发生担保责任启动事件第(b)项,管理人应于担保责任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同时抄送托管人;担保人应在担保人划款日(T-5日)16:00点前将《担保履约通知书》中确定的款项无条件足额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资金汇付附言中说明所划款项的性质。 3.4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法定到期日(2022年9月30日)后满六个月止。 第四条 追偿权 担保人依据本协议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法律、《差额支付承诺函》以及本协议向租赁追偿,管理人有义务协助担保人追偿事宜。 第五条 合同受益人及其变更 5.1 受益人 本担保协议受益人为专项计划,但管理人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并行使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2 管理人的更换 管理人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因合并、分立变更法人资格或被解散、破产及其他《标准条款》、《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管理人的解任或辞任而发生变更时,并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继任管理人有权代表专项计划享受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权益及其他相关权益。 5.3 债权让与 5.3.1 无需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管理人可将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须就具体的履行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与受让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就转让上述债权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项,但该通知不应被视为管理人转让债权的前提条件。 5.3.2 若担保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不承担或延期承担担保责任,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予指定的第三方行使,担保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变更 6.1 保证责任的独立性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独立担保,不因担保人的财力状况而改变,也不因担保人与任何他方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6.2 保证责任的变动 6.2.1 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且经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不得变更。本协议变更前,担保人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协议变更的,担保人按变更后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2.2 担保人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租赁、担保人落实为管理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承担。 第七条 担保人的承诺 7.1 担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同意并承诺如下: 7.1.1 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证范围、方式、履行程序和期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2 通知义务。在得知发生与其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但不迟于上述事件发生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及评级机构。 7.1.3 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保证、承诺和其他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保证义务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违约金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应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专项计划资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9.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合同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9.3 不视为违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十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i)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ii)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评估师、监管银行、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担保人及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iii)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iv)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1.2 争议解决 11.2.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各方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个自然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2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通知 12.1.1 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12.1.2 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2.1.3 各方用于第12.1.2项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管理人: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x邮编:200120 电话: 联系人: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xx 电话: x 传真: x 联系人: x 担保人: xx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 电话: x 传真: x 联系人:x 12.1.4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2.2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12.3 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 本协议各方承认,除针对管理人提起的因其自身过失、欺诈、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违反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针对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追索权,只限于专项计划资产及其资产收益。本协议各方进一步同意,且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一步同意且承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及专项计划终止日后的2年零1天,任何一方不得为终止专项计划的目的而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为避免疑问,本条款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因其他方的欺诈、违约、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所遭受的损失而针对该方提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12.4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5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12.6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12.7 完整协议 本协议应取代此前管理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及担保人之间关于担保事宜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并且本协议载有管理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及担保人就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达成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表述和谅解。除非经由管理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及担保人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 12.8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柒份,xx证券持有肆份,租赁持有壹份,xx持有壹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并于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之日(或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失败之日)终止。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xx号xx证券—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管理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xx号xx证券—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xx号xx证券—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担保人:xx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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