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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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学校食堂建设、管理纳入我市教育规划、发展的总体布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三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经营许可。食堂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25米以上距离。
2、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学校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技工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行业办学主体要统筹协调本区、本单位内的行政资源,从人员、资金、场地、安全、规划、环保等方面,保障学校食堂建设符合标准、运营可持续。鼓励各区整合辖区内的学校、社区养老等就餐需求,建设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
3、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第六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育局履行食堂管理职责。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并定期沟通信息,指导学校全面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营养指导的专业优势,与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科学制定营养膳食指导原则,确保营养均衡。第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技工院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办学主管部门履行食堂管理职责。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筹资金,多渠道解决和落实学校食堂管理、运行等相关资金。
4、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和各行业办学主体是所属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辖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学校食堂管理行政处(科)室,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校食堂结余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第
5、十三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校就餐管理。第十四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总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第十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
6、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育局或办学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方式的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育局、办学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售卖食品。第十七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
7、并报区教育局或办学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第十九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学校食堂要建设覆盖关键点位的
8、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监控信号上传至监管部门。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
9、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领导、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 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
10、。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向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区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
11、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第四章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经费。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按就餐学生每8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九
12、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三)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
13、的工作衣、帽以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五章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第三十一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各区、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应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14、偏远学校或教学点(分校)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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