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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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子公司申报材料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 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公司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公司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同时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首席市场官、财务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公司日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讨论并决定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及其工作机制; 2. 检查公司所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严格的遵守; 3. 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由各委员提出,经领导小组表决通过并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生效,各委员对主要议题存在分歧的,由总经理作最后决策。反洗钱领导工作小组需制作会议纪要并对主要议题形成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成员签字同意方可通过(其中必须征得总经理的同意),生效的决议将作为公司反洗钱业务执行的依据。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履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基金运营部具体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编制及资料保存等工作;业务发展部负责机构客户的身份识别和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组织反洗钱培训及业绩考核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 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二)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三) 转托管。 (四) 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五) 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六) 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业务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 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 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将拒绝办理。 (三) 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将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通过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通过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办理时,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联网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条. 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 个人客户。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 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 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认为必要时,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公司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配合基金管理人执行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二节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大额交易报告 (一) 本制度所指大额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 公司受理上述交易,均需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根据《金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交易由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公司将配合银行完成大额交易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报告 (一) 公司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若发现涉嫌重大可疑交易,需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1.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大量”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2.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基金)交易。(“长期”指1年以上,“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3.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4.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基金),然后迅速销户。 5. 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6.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 7.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8. 公司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作为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 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 公司及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9. 公司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 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二) 公司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 公司对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四)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公司配合其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指定稽核经理和客户经理专人负责处理查询接待工作;受理接待时,需两人同时在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其他人员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公司在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完毕查询手续后,如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予以保密的,公司及相关人员保守秘密。 (五) 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 1. 基金运营部发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一可疑交易情况时,立即于发现该情况的当日按照要求详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并提交监察稽核部。 2. 监察稽核部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运营部采集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条. 公司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 (一)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三) 其他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自报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三条. 如公司破产或解散,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部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专项检查。监察稽核部每季度对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例行审计,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重点稽核审计,并将相关情况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 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 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 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 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五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上述相关信息。 第六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需积极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反洗钱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与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有关法律法规。 (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落实反洗钱情况纳入公司奖惩体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更新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10 /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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