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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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20XX年X月 1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1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4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5 第五章 招投标及结算管理 10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2 第七章 结余资金分配 16 第八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17 第九章 档案管理 18 第十章 监督检查 18 第十一章 附则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国关于印发<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XXX号)、《中国关于解释<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XXX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结合全省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部门所有建设单位,包括在建、续建、停、缓建和资产已在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管理。 第五条 决策机构的职责:本局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 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五)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七条 执行机构的职责: (一) 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二)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三) 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八条 省及各市(州)计划财务管理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单独设置账簿用于核算基本建设成本;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建设内容,做好账簿设置和会计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掌握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报送各类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局财务核算中心和市(州)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其代理单位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会计监督。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建合同条款、施工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为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编报代理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协助对已完工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供应工作,有计划地、及时地满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三条 做好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分项目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如不能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则必须设置项目专用辅助账。 第三章 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依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中国。 第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除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之外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用款额度支用资金,当月未支付的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零余额账户额度注销。下年度,财政部门确认的结转数,原则上于1-5月份返还,每月返还20%;单位要求一次性返还项目结余资金的,需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建设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5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应按省的相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并交监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3%的廉政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半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五章 招投标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 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 情况下进行。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对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的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中国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竣工项目,报中国审批;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竣工项目和省各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中国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五十条 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由各级计财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内审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省局计划财务处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中国审批。 第五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已批复竣工决算的项目,应在决算批复后3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结余资金分配 第五十三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和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清理出来的净结余资金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五十六条 有项目支出净结余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部门重点项目支出。本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的合理使用、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按现行规定有两种类型:即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项目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报季度报表和决算报表,1000万元以下只报送决算报表。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是按季反映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的综合报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并于季后5日内报送省局计划财务处。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每个年度终了都要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检查资金使用、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的主要依据。 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要求、报送时间、方式等,由省根据中国规定具体布置。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必须编写财务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概算完成情况分析、在建工程情况分析、交付使用资产分析,转出投资及其他待摊投资的说明。 第六十二条 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每年年度财务决算以汇审后上报的数据为准,结转下年度。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档案包括基本建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资料:如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决)算、合同、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历年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等有价值的资料均应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的保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32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各市(州),省局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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