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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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针对天津市实际情况,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编,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次保护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面积11919.7平方公里。规划重点在天津历史城区。天津历史城区指1949年市区建成区范围,具体是指由光荣道、红旗路、咸阳路、旧津保道、青年路、长江道、卫津路、围堤道、东兴路、津塘路、红星路、京山铁路、金钟河大街、育红路、新开河、天泰路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与保护框架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 2.天津历史悠久,在我国近代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保护好天津各历史时期(天津卫、殖民时期、北洋时期)的典型历史文化遗存,全面反映天津历史名城的价值。 3.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第二条 保护原则 1.持真实性原则,保护真实历史文化遗存。 2.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同时,坚持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进行保护。 3.坚持分层次保护的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 4.坚持合理、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与保护内容 第三条 按照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三个保护层次对天津历史城区进行保护。在市域范围重点对历史文化古城镇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对非物质形态方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优秀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 2.历史文化保护区9处; 3、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5处; 4、历史城区的格局与风貌,包括历史水系、路网格局等; 5、市域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 6、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地方传统文化、民俗民风、戏曲曲艺、民间工艺等。 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一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第五条 全市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独乐寺、大沽炮台、广东会馆、劝业场、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南开学校旧址、望海楼教堂、利顺德饭店,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文物点933处,总计1215处。其中,天津历史城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88处,区级文保单位86处,文物点310处,总计490处。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第七条 按照文物保护等级,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一条 重视并加强城市考古工作。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升级、公布工作。 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除去文物保护单位外,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天津已划定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应进一步加快对代表性风貌建筑和在城市建设史、产业发展史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核定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性历史风貌建筑要划定保护范围,遵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中的花园住宅、公寓等,要完善内部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指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且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能较完整地体现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第十六条 规划确定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总用地面积357.3万平方米。其中,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为规划新增保护区。 第十七条 要完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空间格局与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并进行必要的修缮。保护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进行改造,对于严重影响风貌的现代建筑应限期拆除。严格保护该类地区内的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要进行整修、改造。保护区内的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保护区内市政设施的安排应考虑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应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使居民安居乐业,保持地区活力。 第十八条 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保护区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规划确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1.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估衣街北侧50米、北门外大街、北马路、大胡同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0.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估衣街沿街的传统商业建筑群。 2.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兴隆街、胜利路、建国道、海河东路、博爱道、五经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3.6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造型优美、风格多样的建筑群及街巷空间协调统一的整体风貌。 3.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南京路、营口道、新华路、哈尔滨道围合的范围。面积17.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张学良、范竹斋、任凤苞等名人故居及大量的历史性住宅建筑。 4.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和平路、哈尔滨道、新华路、营口道围合的范围。面积9.8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以中心花园为中心放射状的街区布局及分布在其内大量的公寓住宅、花园别墅、金融办公建筑等。 5.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辽宁路、哈尔滨道、和平路、丹东路、大沽北路、长春道围合的范围。面积9.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以劝业场为代表的的近代商业建筑群。 6.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哈尔滨道、丹东路、和平路、营口道、吉林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4.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天主教修女院、益皮坊住宅、原东莱银行大楼等文物保护单位及该区的整体风貌。 7.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张自忠路、吉林路、滨江道、黑龙江道、哈尔滨道、营口道、大沽北路、曲阜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9.4万平方米。重点保护该区的街巷空间,完整而富有特色街道界面和大量的金融、商业建筑。 8.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南京路、成都道、西安道、岳阳道、桂林路、西康路、马场道围合的范围。面积141.4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大量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殖民地居住建筑、略带弯曲的方格路网、连续并富有变化的街巷空间。 9.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多伦道、陕西路、万全道、南京路、四平道、新华路围合的范围。面积41.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段祺瑞故居、静园、武德殿等文物保护单位,沿街历史建筑及传统街道空间尺度。 第五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外,为更好地保护城市的风貌特色,保持历史格局,对历史建筑较为集中,在建筑风格、路网格局、空间形态等方面能体现出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但历史风貌不很完整的地区,划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规划共划定5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总面积为494.8万平方米。其中,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位于老城厢地区,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贯穿老城厢地区和原租界地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位于原租界地区。解放南路与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为规划新增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内,要保护与延续街区传统格局与风貌。要严格保护保护内现存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新建建筑应与街区空间格局和风貌协调,保护区内环境要素的设置要与历史环境协调,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确定保护区范围。 1.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保护范围:北城街、城厢西路、南城街、城厢东路、鼓楼东街、东马路围合的范围。面积65.7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文庙、基督教仓门口教堂、广东会馆、卞家大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十字街路网格局。 2.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保护范围:北马路、东马路、水阁大街、张自忠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8.1万平方米。重点保护玉皇阁、天后宫及刘家大院等文物保护单位。 3.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保护范围:曲阜道、解放南路、徐州道、大沽南路、镇江道、绍兴路、福建路、琼州道、台儿庄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5.2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大量的花园住宅、公寓及原德国俱乐部、原基督教神学院、原德国军官宿舍、原光陆影院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4.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保护范围:旅顺道、保定道、新华路、曲阜道、大沽北路围合的范围。面积35.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孙传芳、倪嗣冲、靳云鹏、陆洪涛等名人住宅及原英驻津领事馆、原安里甘教堂等文物保护单位。 5.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保护范围:大胡同路、北马路、张自忠路、鼓楼东街、东马路、和平路、多伦道、新华路、大沽北路、哈尔滨道、黑龙江路、滨江道、吉林路、张自忠路、长春道、台儿庄路、琼州道、大直沽路、六纬路、六经路、五经路、博爱道、海河东路、兴隆街、海河东路东200米、中山路、天纬路、三马路、元纬路、五马路等围合的范围,面积320.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海河沿岸近代优秀建筑群、历史桥梁及城市轮廓线。 第六章 历史城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历史城区整体上的保护内容包括对历史河湖水系保护、街巷路网保护、城市轮廓与建筑高度控制、街道对景保护等方面。 第一节 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保护历史河湖水系对于保护城市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传统景观风貌和建设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六条 重点保护与城市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卫津河、城防河、墙子河等。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保护的河湖水系,限制污水排入,禁止随意更改河道,填河建房,不得随意做盖板处理。河流沿岸应作为城市重要的开放空间,做好绿化。保护河流水系上的历史构筑物(如桥梁、码头、渡口遗址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这些河流沿线区域内历史上与河流关系密切的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应保护好其与河流联系的空间关系,并对周边地区的建设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海河及沿岸地区的新建构筑物在体量、形象、色彩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二节 多样化街巷路网的保护 第三十条 历史城区内多样化的街巷路网,以老城厢地区、原北洋新区及原租借区为重点保护地区。对于历史城区内街巷路网的调整,要延续原多样化的格局特点。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路网,按照保护区的保护要求执行。重点保护地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外地区,街巷路网走向原则上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重点保护地区以外的路网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调控手段,发展公共交通,限制小汽车在历史城区的过度使用,同时控制历史城区土地的开发强度,从根本上压缩机动车交通生成吸引量,以利于历史城区风貌保护。 第三节 城市空间轮廓的保护和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三条 保护城市空间轮廓线,分层次控制历史城区建筑高度。规划要求对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按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第一个层次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历史城区保护的重点区域。在该区域内应按照维护历史街巷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 第二个层次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区范围。建筑高度应通过视线分析确定,不得破坏保护区的空间环境,并满足主要观赏点的视觉保护要求。 第三个层次为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之外的区域。必须严格按《天津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高度控制,不得突破。 第四节 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建筑的高度。 第三十五条 在历史城区的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历史风貌建筑的对景关系,保护好传统的历史景观,如南门外大街北望鼓楼、解放北路北望解放桥、北马路东望望海楼教堂、滨江道西望西开教堂、西站前街北望天津西站等等。 第五节 整体空间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调整和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将历史城区部分职能(如会展、商务、居住、行政办公、工业等)向海河下游和城市外围地区疏解,缓解历史城区交通、人口和土地开发压力,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城市整体风貌的保护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调整与历史城区保护相矛盾的部分规划,减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名城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调整交通政策,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旧城交通。 第三十八条 将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修复与城市环境建设相结合,加快历史城区的环境和景观建设。重点整治城市干道两侧、河流沿线、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的环境,将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魅力和文化特色充分展示出来。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传统商贸产业,增强历史城区活力。 第七章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规划保护市域内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文化特色比较明显的蓟县县城、杨柳青镇、葛沽镇。其中,蓟县县城作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加以保护,杨柳青镇、葛沽镇作为区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加以保护。结合各自特点,建立相应的保护体系,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保护。 第四十条 蓟县县城重点保护独乐寺、鲁班庙、城隍庙、渔阳鼓楼、白塔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城空间格局和重要景观视廊。 第四十一条 杨柳青镇重点保护文昌阁、石家大院、平津战役天津前线指挥部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旧城内传统街巷风貌,保护杨柳青年画、风筝等传统文化遗产。 第四十二条 葛沽镇重点保护葛沽民俗文化中心、药王庙、妈祖庙及郑家瓦房、张家瓦房等历史建筑群,保护葛沽花会等传统民俗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盘山风景名胜保护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内不得修建无关建筑,获准新建建筑的体量和色彩应与风景区的环境相协调。保护区内严禁开山采石,加强山体绿化,切实保护好自然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第四十四条 蓟县长城是明代万里长城的一部分。保护区范围包括长城所在的山体和黄崖关、小平安寨。在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与保护区无关的各类建筑与设施。 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一节 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扬 第四十五条 保护以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风筝魏”风筝为代表的天津民间工艺,促进民间工艺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保护以评剧为代表的地方戏曲,以大鼓、天津时调、相声为代表的地方曲艺等,进一步繁荣地方文艺。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历史上的工艺作坊、戏院、历史典故发生地等的保护,注重传统文化相关设施的建设,加大传媒对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繁荣。 第二节 传统地名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 传统地名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记载了城市发展的历史文化信息。加强对传统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是保持地名稳定,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举措。 第四十九条 传统地名的保护包括传统巷子、胡同、街道、人文建筑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中的传统地名及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现有地名。 第五十条 加快对沿用已久地名的调查、考证、研究工作,确认其文化内涵和价值,建立保护档案,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一条 对保护范围内的地名进行更名调整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充分考察、论证,提出科学的建议方案。 第五十二条 通过报刊、影视等媒体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受保护地名的知名度,增强社会规范使用地名和对古地名的保护意识。 第三节 传统商业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传统商业是指历史上长期存在、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它体现了城市商业发展的文脉。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的重点是对商业老字号的保护与恢复。 第五十四条 重点保护的传统商业老字号包括饮食、餐饮、医药、鞋帽等行业,如狗不理、桂发祥、耳朵眼、利顺德、起士林、稻香村、老美华等。对传统商业老字号的保护包含对老字号传统经营管理特色的继承发扬。 第五十五条 继承和繁荣古文化街、估衣街、和平路等商业地区的传统商业文化。 第九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批后,应尽快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古城镇保护规划、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未划定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等,由市政府对外公布,作为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加快法制建设,依法管理。除了执行国家有关文物法规外,还要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等,使名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五十八条 理顺关系,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批手续。树立历史文化名城的权威,建立健全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成立市级名城保护委员会,加强统一协调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十九条 加强舆论导向和政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名城、保护名城”的共识,使广大公众自觉地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的工作中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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