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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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效率、自由、公平同为我们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已经成为当今交易中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而随着格式合同出现格式条款广泛地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格式条款的订立过程中,格式条款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却经常受到侵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规制格式条款立法滞后,导致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本文首先提出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分析格式条款订立过程中侵害格式条款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指出目前我国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诸多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完善的格式条款规制的具体应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加以规制,建立一套完
2、善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以期更加有效的保障格式条款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健康的发展。关键字: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缺陷;立法规制;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in efficiency, free, fair and common pursuit for u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society, format contract has become
3、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urrent trading transactions. And with the format contract appear format clauses widespread aspect of our real life.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standard terms, conclude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ceiver format terms but often infringed. Cause this phenomenon
4、 is the main reason of the current regulation format terms legislation lags behind, resulting in most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get sufficient protection. This paper first puts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adhesion contracts concluded, by analyzing the process of standard terms violation form
5、at term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ceivers, and points out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o the phenomenon of standard terms regulation has some shortcomings. According to these disadvantages, puts forward the perfect format terms from the concrete should regulate legislative, judic
6、ial aspect regulation, set up a set of perfect format clauses legal regulating system, in order to more effective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eceiver format clauses in China, and promote sustainable economic and prosper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standard clauses;exo
7、neration clause;defect;legislative regulation II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浅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效率、自由、公平同为我们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很多的合同不再是由当事人通过单独协商而制定的条款组成,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组成,即“格式条款”。当前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已经成为一种至为重要的交易形式,被普遍地适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形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显然格式条款符合了交易安全、便
8、捷和效益的要求,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价值,立法应发挥其积极的功能。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单方事先拟定的,它往往是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提供的,很多情况下合同里面的条款就是提供者单方意志的体现,它留给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自由缔结契约的空间越来越小,其意思表示越来越来不具有实质意义了。加上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滞后,导致格式条款接受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及时适当的保护或救济。虽然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与格式条款有关的规定和措施对规范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保护接受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并无法杜绝接受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总之,目前接受者权益在格式条款中的受损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一、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谓是一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缔约费用和成本,增进交易安全等价值。另一方面,格式条款提供者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方的利益,且格式条款提供者单方制定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只能被动地、不自由地接受。如此一来,契约自由的原则就难以实现了。因此,对格式条款进行有效规制,既可以保护广大格式条款接受者的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契约自由。(一)维护契约自由与正义的需要格式条款造成对相对人合同自由的极大限制,导致了契约自由的失衡。契约是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达成合意的结果,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意思表
10、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交易条件,在其心理认同上往往认为是等值的、合理的、因而也是公正的。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格式条款提供者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讲,相对人概括地接受了格式条款提供者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相对人被迫屈服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
11、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的自由的原则。美国著名学者格兰特吉尔莫认为格式条款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 格兰特吉莫尔契约的死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88张新宝先生也认为: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 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J法学研究,1999(6):51总而言之,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却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格式合同的这些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普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不得不在自由订约的表面现象之下承受着无自由的痛苦。所以,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下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维护社会的公
12、平正义,乃是非常必要的。(二)保护接受者权益的需要1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接受者的既定权益因为格式条款由单方提供的,通常情况下都是提供者单方意志的体现。格式条款提供者在合同中规定对方预先放弃某项权利的条款,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其权利就被视为放弃。如商场货品的买一赠一活动中,如果相对人接受赠一,那么相对人就丧失了商场对货品“三包”的权利。此外,“条款提供者常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项权利在行使时须得到自己同意的条款”,还有就是出卖人经常规定买受人在其所购货物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或者修理,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另外还有常见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之
13、所以作出此类规定,其用意不难理解,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就是扩张自己的权利;加重相对人的责任,实际上就是限制、甚至剥夺接受者的既定权益。因此,减少或者消除这一类的格式条款是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迫切需要。2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在合同中设定不公平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者单方制定的,相对人不能讨价还价,提供者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并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他们往往在合同中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利益,而不利于格式条款接受者利益的内容,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分配。同时,条款提供者为了使不公平的条款能顺利订入合同,故意采用各种隐蔽手段使格式条款不易于被相对人注意。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
14、生对此曾有深刻描绘:“一般的消费者对此类格式条款一般都没有注意,不知道该条款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有上述条款的存在,但因为这种合同的条款往往非常冗长,使用的字体相当细小,不容易被阅读;或者虽然进行了阅读,但因为条款所用文字的意思晦涩难懂,对其真实意思难以理解;而且纵使能够理解条款的真实意思,知道存在不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碍于提供者的垄断地位,接受者也没有更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之间加以选择。”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6-37其中包括两类条款:一类是减弱或消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条款提供者在合同中规定旨在限制或免除自己未来责任的条款,这是格式条款不公
15、平的最主要体现。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当进入餐馆、旅店、商场等一些公共场所时,消费者会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公共场所的停车场,这时消费者就会发现无论在哪个地方的停车场都写着这样的一句话“本餐馆只提供车辆停放、保管,车辆丢失概不负责”。这些条款在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屡屡出现。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是赋予自身权利的条款。其一,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也就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可以非因对方违约或
16、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而变更、解除合同,把合同风险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这是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如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充值卡使用说明里有这样的不公平条款:“有效期满后,如果三个月没有充值,将不再充值,并视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余额”;又如消费者与旅游社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格式条款“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游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50的赔偿金”。上面的这些条款都是赋予了提供者自身选择的权利。其二,规定有利
17、于自己的仲裁或管辖法院地的条款,从而使相对人丧失了寻求法院救济的途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支付更多的费用。姜淑华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J商场现代化,2008(32):288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的规制都是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避免经济生活中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来压迫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维护公平与相对人的订约自由,对格式条款给予规制是非常必要的。二、我国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建立格式条款的立法体系,其中既有对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单行法中对其调整领域内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我国的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对格式条款加以调整,以规范其缺陷。在内容上,我国现行立法对格式
18、条款的基本内容都作出了规定,包括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效力等。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格式条款立法还只能说是初具雏形。由于我国格式条款立法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总体上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对格式条款规制存在立法方面的缺陷1立法分散,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格式合同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易的主要工具,格式合同取代传统合同形式也逐渐成为合同发展之趋势。当前我国有关格式条款规制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建立了初具规模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体系。但与西方市场发达国家相比,由于理论上、体
19、制上、观念上等方面的原因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2,我国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这些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特殊领域而不具有普遍性,其规制范围也不能推广到一般领域。其中典型的表现便是缺乏有关格式条款接受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合同法等法律本身有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是却不够详尽和全面,不能涵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和相对人权利保护的所有情况,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说明。总之我国现阶段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分散,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虽然我国有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该司法解释仅仅是最高院的解释,这便使得格式条款规制
20、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格式条款接受者在其权益被侵害后,不能拿起有利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规制的力度是不够的。2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和自相矛盾格式条款在适用中对其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合同法第41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对格式条款解释,对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并立时的选择加以规制,实现对相对方的特殊保护,维护格式条款的公平正义。”张建军格式条款立法缺陷之分析J法律适用,2005(1
21、1):29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思。格式条款是经济上处于垄断或优势地位的一方预先拟定的,相对人通常是经济上的弱者,处于附从地位,对格式条款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在对格式条款规制时,应更多地对相对人利益给予特别保护。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9-114 在实践中,由于相对人缺乏订约经验或掌握的信息不足及认识能力、理解能力或提供者在订立格式合同时采用了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使相对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等原因,都会出现非格式条款不利于相对人的情况,如果坚持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则会削弱
22、对格式条款接受者利益保护的作用。在格式条款更有利于相对人的情况下仍然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有可能出现第41条的规定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不协调的情况。另外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根据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条规定与第39条的有关规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第52条规定的是合同绝对无效的几种情况,第53条则是对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作出的具体规定。依据第39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已尽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并且该条款的内容与第52条和第53条不相冲突,则该条款不仅能作为合同内容纳入合同,并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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