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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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 发布日期:2023-08-3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 1、 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批准或授权甲方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并留存乙方的信用信息,并将乙方信用信息提供应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2、 乙方批准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解决、传递及应用,不管批准与否,乙方批准本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均由甲方保存。 3、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如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向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解决必要需求等情况除外。 4、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及在甲方资产余额和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甲方核准乙方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积极调整其信用额度,并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告知乙方。乙方批准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5、 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办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普卡主卡与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金卡附属卡额度可由主卡持卡人在主卡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 6、 主卡申请人为其父母、子女、配偶等申请附属卡时,主卡申请人请保证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署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及批准章程和本合约。 7、 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使用额度受到该卡信用额度的限制。 8、 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的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未满18周岁的,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和所有附属卡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承担所有清偿责任。 9、 甲方按持卡人拟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需保证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署名栏签署与申请表一致的署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署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使用 1、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别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严禁的交易和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可选择密码加署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署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完毕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署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甲方认可的不需通过乙方输入密码、署名的交易(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记录,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3、 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并承担重置密码的手续费,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4、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5、 乙方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合,涉及购买本地法律严禁的商品及服务,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在非法场合使用信用卡导致的风险。 6、 乙方不得运用信用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钞票,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导致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7、 甲方有权依据其认定的合法理由或风险控制等相关因素,在未予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 第三条利息及费用 1、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非钞票交易(不包含钞票转账,下同)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款项,无须支付非钞票交易的利息。假如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欠款,则当期已出账单的所有余额及下期新增非钞票交易不合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偿还所有欠款为止。 2、 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钞票或转账的,不合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 3、 乙方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已出账单所有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自交易入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4、 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5、 金卡允许超限。若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视为超限,应就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支付超限费,同时,已入账的非钞票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的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6、 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运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 7、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8、 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四条账单 1、 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单金额小于5元或溢缴款金额小于5万元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积极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6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规定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账单且账单对的无误。 2、 乙方及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予补偿。 3、 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 4、 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账单,索取三个月之前的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甲方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第五条还款 1、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 2、 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其信用卡账户已出账单的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钞票交易透支利息;否则,不合用免息还款期规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 3、 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钞票余额+(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4、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甲方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账单的所有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局限性,则将余额所有扣减用于还款。 5、 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还款先后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钞票(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交易本金等。甲方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6、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有效期 1、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 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50天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甲方规定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批准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3、 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所有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涉及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规定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其它 1、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所有欠款的义务,且所有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 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甲方为金卡持有人提供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服务。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收取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普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别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4、 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钞票机构等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及费用。 5、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蔼意第三方的促销信息宣传(涉及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6、 乙方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积分)后内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因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第八条法律合用 1、 本合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提起诉讼者,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 本合约的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立即生效。 第九条声明 1、 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涉及其中免去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 甲方已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去或限制的所有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3、 本合约所依据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不再另行单独告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4、 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字,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第十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普卡 金卡 年费 免费 主卡125元/年,附属卡60元/年,首年免年费,刷满6次免收次年年费 挂失费 20元/次 40元/次 换卡费 10元/卡 20元/次 重置密码费 10元/次 15元/次 卡片快递费 20元/次 分期撤消手续费 20元 透支取现费 境内 交易金额的1%,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1%, 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 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交易金额1%, 最低20元 溢缴款取现费 境内 交易金额的0.5%,最低2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交易金额的0.5%,最低10元,跨行加收2元手续费 境外 交易金额的1%,最低15元 交易金额的0.5%,最低20元 短信告知服务费 3元/月/户 免费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超限费 不允许超限 超限金额的5%, 最低5元, 最高200元 补制账单费 3个月内免费,超过3个月5元/份 境内外调阅签购单费 副本10元/份,正本50元/份 ATM跨行查询手续费 境内 免费 境外 4元/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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