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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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目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2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3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4 一、资产类 4 101 库存现金 4 102 银行存款 4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 104 其他货币资金 5 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6 112 应收医疗款 7 114 其他应收款 10 121 库存物资 11 123 待摊支出 13 131 固定资产 14 133 在建工程 17 141 无形资产 18 二、负债类 20 201 借入款 20 202 待结算医疗款 20 203 应缴款项 22 206 应付款项 23 207 预收医疗款 24 208 应付职工薪酬 25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26 211 应交税费 27 221 其他应付款 27 三、净资产类 28 301 固定基金 28 302 事业基金 30 303 专用基金 31 304 本期结余 32 305 财政补助结转(余) 33 306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 34 308 结余分配 34 四、收入类 36 401 医疗收入 36 402 财政补助收入 38 403 上级补助收入 39 406 其他收入 40 五、支出类 41 501 医疗卫生支出 41 502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42 506 其他支出 43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44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44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44 二、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 47 三、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50 四、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51 五、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51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及相关报表、绩效考评情况及相关报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相关会计基础工作,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30101 固定资产占用 1 101 库存现金 30102 在建工程占用 2 102 银行存款 30103 无形资产占用 3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3 302 事业基金 4 104 其他货币资金 24 303 专用基金 5 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25 304 本期结余 11101 财政直接支付 26 305 财政补助结转(余) 11102 财政授权支付 30501 财政基本补助结转 6 112 应收医疗款 30502 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 7 114 其他应收款 27 306 其他限定用途结转(余) 8 121 库存物资 28 308 结余分配 9 123 待摊支出 30801 待分配结余 10 131 固定资产 30802 提取专用基金 11 133 在建工程 30803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12 141 无形资产 四、收入类 二、负债类 29 401 医疗收入 13 201 借入款 40101 门诊收入 14 202 待结算医疗款 40102 住院收入 15 203 应缴款项 30 402 财政补助收入 16 206 应付账款 31 403 上级补助收入 17 207 预收医疗款 32 406 其他收入 18 208 应付职工薪酬 五、支出类 19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33 501 医疗卫生支出 20 211 应交税费 50101 医疗支出 21 221 其他应付款 50102 公共卫生支出 三、净资产类 34 502 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22 301 固定基金 35 506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收到现金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四)垫付职工因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医疗支出”、 待摊支出”等科目,按照预借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核对账款时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付未付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按照实际提取和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照月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存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款项。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其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如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04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银行办理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业务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使用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库存物资等采购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如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112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结算欠费”和“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 “结算欠费”一级明细科目按照“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门诊病人)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住院病人)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贷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到病人补交的结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欠费)。 (四)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医疗保险机构结算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如医疗保险机构预拨并需结算医疗保险金的,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预付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补付或退还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五)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发生结算差额时,对于可由相关过失人赔偿的部分,按照实际赔偿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对于由相关过失人赔偿以外的部分,按照规定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期限超过 3 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除医保结算差额以外的应收医疗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在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应收医疗款坏账的债务人姓名、形成时间、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 如果已核销的应收医疗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未收的医疗款项。 114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以及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各项其他应收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领用备用金时,按照批准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已使用的备用金并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 3 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的形成期限、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 如果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物资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等设置一级明细科目,“药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设置“药库”、 药房”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明细账下按照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库房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 三、库存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库存物资在取得时,应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按照规定集中采购配送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按照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下同)确定,自行外购的库存物资成本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及相关直接税费确定。外购或集中采购配送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捐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资在发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资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低值易耗品应于内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 2.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按照领取药品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药品——药房),贷记本科目(药品——药库)。药房结转已出售药品的成本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药房)。 3.因其他原因领用或发出库存物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库存物资,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变质、毁损的库存物资,按照库存物资账面余额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库存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23 待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等日常发生且需要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各项间接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待摊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水、电、供暖、人员工资等待摊支出,在发生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余额。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3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出租或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经营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2.通过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在调出单位的原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接受捐赠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支出,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三)固定资产以出售、报废、毁损、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取得的价款或者变价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账面原值核销,对于其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应记入“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在实际取得赔偿款时,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 13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及设备安装等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工程项目及施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时,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二)工程采用出包方式的,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预付工程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如需补付工程价款的,按照应补付工程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需收回工程价款的,按照实际收回工程价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同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金额,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 “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入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其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需要安装的设备,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支付安装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工程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4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及其管理活动而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计价入账的应用软件及土地使用权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其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 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二)无形资产在处置(包括转让、核销等)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的无形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转让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让价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交纳或应交未交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收到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贷记“应缴款项”、 其他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入账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负债类 201 借入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借入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借入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入款时,按照实际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偿还的借入款本金。 202 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一级明细科目。 “门诊收费”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待结算医疗收费。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挂号收费、诊察收费、检查收费、化验收费、治疗收费、手术收费、药品收费、卫材收费、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其他门诊收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住院收费”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待结算医疗收费。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按照床位收费、诊察收费、检查收费、化验收费、治疗收费、手术收费、护理收费、药品收费、卫材收费、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其他住院收费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药品收费”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 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诊收费)。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上缴医疗款金额,贷记“应缴款项”科目,按照有关规定留用的结算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尚未确定应上缴或留用的医疗收费。 203 应缴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应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缴医疗款”、“应缴资产处置收益”等应缴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与病人或医疗保险机构完成医疗款结算后,分别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上缴医疗款金额,借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缴医疗款)。 (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其变价收入需要上缴的,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包括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其他应缴款项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根据有关规定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缴未缴款项。 206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购买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和接受服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因购买库存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购买固定资产等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等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偿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07 预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的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住院病人和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住院病人预交医疗款或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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