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制度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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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和《新公司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及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规定,拟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拟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成本核算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保证制度的贯彻实行。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成本核算是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涉及: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人员设立。 一、定额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运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六条 定额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各单位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规定,同时兼顾各单位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各单位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互相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用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二、原始记录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涉及:材料物资的分类编码、验收入库单、领料出库单、(定额领料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工具请领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 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工时运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告知单、工艺路线变动告知单、定额变动告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产品代码、制造单号、路线单、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告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记录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电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动力电消耗记录报表。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规定,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计量验收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四、人员设立 第十条 财务部设立成本核算员,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 第十一条 财务成本核算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成本核算制度的宣贯和实行; (二)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帐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 (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花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对的拟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 第十三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线、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线、在制产品成本与已竣工产品成本的界线。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十四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四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十五条 成本项目涉及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 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 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所有支出。涉及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涉及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 第十七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协议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拟定成本计算对象。以每种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拟定成本项目。产品成本采用制导致本。 (三)设立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帐: 1.生产成本明细帐,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 2.制造费用明细帐,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派核算,月终不保存余额。 3.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明细帐,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 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帐,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 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帐,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拟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拟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拟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立分产品类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帐)。据归集的所有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第六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十九条 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告知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财务部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一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立三级明细帐;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立辅助帐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立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帐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材料采购成本涉及: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涉及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送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所有价款。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第二十二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协议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二十三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承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派。 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派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准时回收交库,还能再运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竣工产品成本。 第七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派 第二十四条 支付员工的各项工资,涉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派,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派。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的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派率,分派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 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承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派: 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派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派标准分派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 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 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竣工量分派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派标准分派计入。 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竣工量×单件工资标准 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 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派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派标准分派计入。 直接人工费分派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 某产品应分派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派率 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记录。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记录,多产品情况下,分别记录各产品工作天数。 第八章 动力电的归集与分派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派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 第二十七条 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派: 1.定额工时制下 动力电分派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100% 某产品应分派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派率 2.计件工资制下 动力电分派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100% 某产品应分派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派率 3.实际工时制下 动力电分派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 某产品应分派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派率 规模相对较小、动力电花费较少的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 第九章 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派 第二十八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先在“制造费用”账户归集,月末进行汇总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派,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生产成本中。分派的计算公式如下: 制造费用分派率==(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和)×100% 某产品应分派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分派率 第十章 竣工产品实际成本的拟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分期拟定损益,在有未完产品的情况下,需要将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的生产成本,在竣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其平衡公式为: 竣工产品实际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所有生产成本-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期末未竣工产品实际成本的拟定采用约当产量法。 约当产量法 是指将月末在产品按其竣工限度折算为竣工产品产量,并按在产品约当产量与竣工产品产量比例分派在产品与竣工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原材料不折算)。(为简化计算,暂采用50%作为综合折率计算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计算公式是: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竣工限度 本月竣工产品(约当)单位成本(原材一次投入时不含直接材料费) =(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的生产成本)/(本月实际竣工数量+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 =材料费+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月竣工产品(约当)单位成本 第三十一条 各种用于销售的半成品应按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自制半成品作为成品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第三十二条 成品管理部门应会同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制定产成品出入库、退库流程,健全产成品库房管理制度,建立发出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保证产成品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月末,财务部根据成品库房编制的产品出库汇总表采用移动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 第十二章 成本核算原始记录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成本核算原始记录填制时可以用钢笔或圆珠笔,也可以采用计算机程序编制,签章齐全、笔迹清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填制的原始记录必须经审核签章后才干向接受部门传递。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记录,接受部门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记录,应返还经办人,重新填制或予以更正;原始记录有错误的,应当由填制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填制单位章或更正人个人名章。原始记录一般不得向外部单位报出。 第三十六条 成本核算有关汇总表、登记表、登记表、帐、卡等的数据必须以审核过的真实的原始记录为基础,必须通过复核程序,由填制单位安排人员进行专门复核,填制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向接受部门传递。编制单位不得对原始记录进行篡改和错误引用。 第三十七条 各种成本核算有关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过时的记录,如认为没有保存价值,应呈请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各单位成本核算的执行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内容重要涉及: (一)成本核算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及岗位间不协调的现象。 (二)成本核算有关原始记录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原始记录的填制是否合规,传递是否及时。 (三)了解基本的生产流程和作业规程,检查生产程序是否合理,内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超限额领料责任解决情况。 各单位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核算中的薄弱环节,必须采用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小组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经营部、生产中心重要负责人参与,每月不定期检查,检查报告经参与人会签后报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九年 月 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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