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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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二) 2金融知识产权概述 2.1知识产权内涵 2.1.1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发明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别人干涉的权利。按照这一定义,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涉及: (l)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控制权相称于物权的占有权能。由于物权的保护对象是物质财产,权利人通过对物的实际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控制,因而占有权成为物权的重要权能。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行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使用权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别人使用。 (3)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涉及设定质权、许可别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收益权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当然具有严禁别人侵害的权能,这是不言而喻的。 2.1.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发明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发明。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并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非物质财产不同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也许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气、水、电、光。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性是不科学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确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第一、知识产权是对世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悲观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运用,也可以不运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运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别。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合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可惜的是,由于过度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3)知识产权可分地区取得和行使 第一、知识产权可分地区取得 分地区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这是由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决定的。对于物权来说,由于其保护对象的物质性、特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唯一性。物质财产没有非物质性的信息所具有的分身术,同一项物质财产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它只能在该物质财产所在的法域内依法取得权利,到保护,不也许同时在不的法域取得权利。而信息具有可无限传播的特点,并且这种传播不受时空的限制,凡知悉信息内容的人只要具有相应的条件都可以使用该信息。信息所有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希望可以在已经使用或也许使用自己信息的所有地方,取得对其信息的独占使用权。信息可以不受国界线制无限传播并可同时被许多人使用的特点,为信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取得保护提供了事实上的也许性,所有人垄断信息的使用以谋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规定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成为必要,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使信息的域外保护有了法律上的也许性。因此,在今天的国际条件下,同一信息可以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内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可分地区行使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并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互相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区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假如一个人就同一项技术在中国、美国、欧共体都取得了专利权,那么,他可以将在美国的专利权转让,而保存在中国和欧共体的专利权,并将在欧共体的专利权许可别人使用;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将该部作品的英文翻译权和出版权授予一个美国的出版社,中文的出版权授予中国的人民出版社,等等。物质财产权由于其保护对象的唯一性,不也许分地区取得,当然也不能分地区行使。可分地区取得和行使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重要的特性之一。这一特性是由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和各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决定的。了解这一特点,对信息所有人及时在}国外取得和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与外商的经济技术合作中保护自己的利益,谋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2金融知识产权定义及存在类型 2.2.1金融知识产权的界定 金融知识产权,涉及金融著作权、金融商标权和金融专利权等。著作权重要表现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版面设计,商业银行广告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等以著作权形式保护。商标权不单纯是一种标志,并且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与其发展有着密切关系的一种财产权。专利权是涉及到金融业方面的金融产品拥有者对所拥有的金融产品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是指将商业活动的一般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相结合申请的专利,又称金融产品专利。商业银行金融产品指的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和工具。具体来说金融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J一类是以技术服务为特性的金融服务产品,如智能点钞机、保险箱及运钞车等。该类金融产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技术特性,根据各国专利法规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可以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的;另一类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品,如票据清算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等。这一类金融产品的核心是金融商业方法。金融产品专利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2.2.2金融产品专利存在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中对于专利类型的划分,我国金融产品专利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l)发明 在金融专利中,所有的商业方法专利和部分的“硬件”专利属于发明专利,是金融专利申请的热点所在。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23年申请的“网上银行办理转账的方法及系统”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商业方法类的发明专利。该项发明描述了一种通用的,使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的方法及系统,该发明方法可以广泛地应用到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中,它的转账交易需要两方或多方参与,可充足与电子商务结合,是电子商务时代最佳的转账实现模式。其特性环节为:①付款客户向网上银行系统发送请求银行转账的指令;②网上银行系统辨认客户身份,接受客户指令,解析指令,并反馈收款客户、付款客户;③收款客户通过客户终端向网上银行终端提醒转账;④网上银行系统解决转账交易,完毕交易动作,并将信息反馈给收款客户和付款客户。 (2)实用新型 金融类实用新型专利大多集中在“硬件”专利部分。目前国内银行所申请的金融专利多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以中国工商银行最为活跃。如中国工商银行2023年申请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解决装置”就属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它是一种用于解决一卡双账户银行卡的装置,此类银行卡的每张卡具有一个卡号,每个卡号相应同一持卡人的两个账户,一个是以发卡人本国货币结算的账户,另一个是以指定非本国货币即外币结算的账户。发卡人根据持卡人发生交易的来源、交易的币种,自动地拟定在两个账户的哪一个账户中结算。持有该实用新型银行卡的持卡人无论在发卡人所在国国内或国外使用该银行卡作为交易支付手段时,持卡人的操作都是一致的。 (3)外观设计 目前国内银行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重要集中在银行卡和点钞机等金融设备的外形方面。国内银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重点在于点钞机、防盗设备、捆钞机、印刷材料设备、防伪辨认等银行的基础设施、设备这样的“硬件”专利,这一方面的专利占到了国内银行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的四分之三以上,是国内银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比较活跃的领域。这也在一定限度上表白,国内银行的技术优势重要体现在银行业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这些“硬件”方面上。[10〕作为发明专利中的重要部分,商业方法专利是当前一些学者研究的重点。目前,商业方法专利几乎涉及到了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131具体说来,商业方法专利重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金融活动: (l)信息资料的储存与显示 金融交易不同于一般实物商品交易,大部分的金融交易实质是账务记录信息的变更,而不涉及实物的传递。传统的储蓄存单、存折等“产品”,事实上是金融信息记录的载体和凭证,在网络金融活动中,金融交易往往只需要使用代表交易方身份的一系列数字即可,不用提交这些凭证。金融交易的虚拟化特性,使得信息数据的储存、提取、验证和显示技术至关重要。完整性、详实性是金融信息记录和储存的基本规定,但由此会导致金融信息量的急剧膨胀。为保证在大量数据中快速、准确地提取相关信息,并安全地传递和显示出来,需要应用各种数据管理、数据筛选、数据传递数据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显示方法。与计算机软硬件结合后,其中许多方法都符合商业方法专利所规定的可专利性特点。 (2)金融交易的管理和解决 金融交易的管理方法涉及询价与报价管理、账户管理、交易流程管理和会计、税收等一系列相关的方法,也涉及评级、风险管理等一些辅助交易的方法。有效的金融管理方法是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吸引客户、提高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金融交易的解决方法涉及交易信息确证、执行交易、交易信息传递、交易记录等方法。不同的交易解决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运作效率,对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近几年兴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模式,其基础是对传统金融交易方法的重新整合和改造。 (3)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银行体系担负的一项基本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的商品活动和商品交易都需要运用到各种支付结算工具进行支付结算。在实体世界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方法很少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重要因素是它们往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不能由经济主体随意改变。涉及支付结算中的知识产权,重要集中在诸如支票防伪、票据识读等几个方面。叫但是在网络世界里,支付结算领域是商业方法专利涉及较多的领域之一。一方面,由于支付结算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组成部分,网络拓展了人们的交易空间和交易对象,网络所触及的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的人们都可以在网上同远在万里之外的别人进行交易。所以,能否顺利、安全地完毕支付结算,就成为实行交易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经济的兴起,促使大量传统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可以实际提高网络交易效率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出现,电子货币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而为了使这些新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法的发明者或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足的保障,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就成为了必然。金融知识产权的具体分类见 2.3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l)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必须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 在法制健全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保护己成为一种普遍做法。自1998年以来,美国、日本、韩国等地的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大量申请涉及金融领域的专利保护,来抢占未来金融发展的领先地位。以美国国内的情况为例,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来防止竞争者提供类似或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专利、商标和版权等都被用来保护金融创新,并且不乏成功的案例。1993年signature金融集团在美国获得了“轮轴式金融服务配置解决系统”的专利权。后来道富银行上诉规定鉴定该专利无效,但1998年7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判决专利权有效,signal池re金融集团最终取得在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地位。 (2)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带有全球性特点,对我国金融业进入世界市场将会形成障碍国外金融公司在申请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时一般采用全球同步的做法。比如,美国一家大银行在国内获得某一项金融方法专利的同时,往往规定其所有的分行都要向其所在国的专利部门提出申请。这种方法大大加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打击国外的竞争对手,同时也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我国金融公司在国外的经营活动就面临诸多约束,使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影响。例如,Me币 tFothes公司为自己的免税市政债券的发行程序及附件注册了版权,从而成功地控告了Newrnan公司等机构在发行时大量复制这些文献的侵权行为。 (3)金融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是金融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公司研究、开发网络经济和金融活动是一项投入大、风险高而未来收益并不拟定的事情,公司之所以乐意冒险,重要是出于竞争力和市场开发的考虑。假如一个金融公司获得一项专利,它将在专利保护期内独享该市场,其他公司不得模仿,留给非专利公司的选择只能是退出该市场或者向专利所有者交纳专利使用费。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己是大势所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这个趋势的重要推动者和受益者。有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2月13日,花旗银行在美国一共取得41项商业方法专利,其中与财务金融相关的有21项,与安全交易相关的有17项,与市场分析或市场预估相关的有2项,与电子购物相关的有1项。花旗银行为什么申请这么多专利的因素是20世纪70年代前后,花旗与美林证券先后开发了一套“客户账户管理系统”,但美林一方面向当局申请了专利保护,致使花旗当时在开展业务上非常被动。 (4)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超前性,专利持有者可以超前抢占某些领域 尽管有些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目的国尚未开发的未来领域。但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抢先占领该领域。如外资银行申请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做法就属于此种情况。尽管花旗银行的专利申请没有被授权,现有19项发明专利并不受中国的法律保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竹篮打水。因素很简朴,我国专利法规定实行先申请制。也就是说,一旦国家专利局开始就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授权,花旗就排在了第一位,可以率先卡位。据了解,花旗在中国申请的19项专利大部分是网上银行的构成要素。由此可见花旗更大的野心在于网上银行业务。事实上,花旗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卡位,从花旗银行在美国所取得的专利可以发现,花旗早就开始运用专利布局,谋求在网上银行获取领先地位。花旗银行取得的美国专中,与网上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2/3。花旗将目光投向网上银行的另一个因素是取长补短。外资银行早就意识到,营业网点局限性和刷卡难将成为其两大软肋,筹建网上银行业务正是绕开这块软肋的良方。 2.4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 作为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的重要是商业银行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这重要由商业银行金融业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现代金融业发展特点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现代金融业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它涉及到诸多的领域,其中涉及商业银行等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与计算机及其网络领域等最为典型。随着金融余球化与一体化的进展,规定各国或者各地区金融领域的组织机构与服务形式愈来愈趋向于协调适应性的特点,然而,金融领域是国际与国家经济发展之命脉,各国或者各地区之间因自然资源之不同、历史发展之不一、文化因素之差异、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可忽略的相异性,导致金融领域的发展态势各不相同,其中所采用的发展战略也因而各有特色,可见,金融全球化与一体化的格局与金融特色化之间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商业银行也自然不例外了。然而,随着科技创新,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开拓性发展,并不断地引入商业银行领域,引起商业银行领域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领域更加复杂多端。同时,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有着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法律基础不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以金融行业与客户之间信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为法律环境,而普通公司知识产权则以公司与客户之间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为法律环境。另一方面,保护客体不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新型的金融工具,如信用卡(credit。ard)、电子货币(lectroniccash)等,它们往往具有可以直接充当一般等价物或者具有可以转化为一般等价物流通于国际商品市场的功能。普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普通产品专利技术及其普通产品专利管理在内的系统的专利工作,并不具有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所具有的功能。再次,两者实行影响范围与风险限度不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现代全球经济的核心竞争(core一ComPetencc)地位越来越明显,这就决定了实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较普通公司知识产权具有更为广泛地影响力。普通公司知识产权一般只影响本部门或若干个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而商业银行知识产权可提高金融行业核心竞争力,往往会涉及到各个部门发展,影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甚至也许引起全社会的震动,改变经济生活方式或运作轨迹。基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广泛的影响力,以及如上所述,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是金融行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借贷为核心的信用关系,就决定了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比普通公司知识产权具有更严峻的风险性。最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问题往往以商业方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主导。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了剧烈的竞争,这便增长商业银行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足见,商业银行知识产权问题中较多涉及复杂的商业秘密及商业方法专利问题。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尽管从理论上说银行可以套用《反不合法竞争法》里规定员工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用债券的方式约束对方,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主线行不通。注册者不能将某项金融品种注册,换言之,服务商标只能帮助公众区分服务来源,增强服务品种的辨认,并不能帮助银行垄断某项业务方式。此外,目前的金融创新更多的是从营销手段、计算方式上进行调整。金融创新属于一种新的商业方法,在世界很多地方都是无法主张专利权或者其他形式的私权的。面对如此复杂的保护客体,一项复杂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自然就难免更加纷繁复杂。本章一方面从传统知识产权角度入手,概括出其定义及法律特性。然后界定了金融知识产权的定义,并分析了金融产品专利存在的类型。最后阐述了研究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随之引出本文的重点即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并分析了其特殊性。界定了金融知识产权的定义,下文将从理论角度对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硕士论文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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