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doc
《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doc(2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去向、污染治理状况及污染治理设
2、施运营等情况进行平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变更;监督管理;年度复审;延续。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申请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定;(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成国家有关规定;(三)列入我市安装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六条 新建项目除具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条件
3、:(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第七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两年监测报告;(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五)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
4、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同时明确补充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未申请。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核发制度,具体核发权限和工作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逐个审核。(一)对于达成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营,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可以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二)对于未达成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三)对于未达成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和第六条第(一)、(二)
5、款规定条件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四)对于国家、省、市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规定的项目,按期限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计划,整改完毕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在试运营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将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排污许可
6、证变更第十四条 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许可证规定内容拟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原持证单位,限期办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变更手续。第五章
7、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浓度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也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量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第二十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安市 排放 污染物 许可证 管理 暂行 制度 环境保护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人****来】。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人****来】,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