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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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 2023年5日10日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拟定?答:按照试点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协议约定的货品装运期限填写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如协议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协议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规定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货到汇款项下多张报关单对外付汇的,单份协议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货品装运期限填写,多份协议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最迟一笔货品装运期限填写。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
2、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问题3:货品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属确认书。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问题5:只有出口业务,暂时没有进口业务的,可否暂不进行名录登记?7月31日前可否暂不签署确认书?答:试点地区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公司需按规定在7月31日前签署确认书,试点地区未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公司可暂不进行名录登记和签署确认书。问题6
3、:试点地区公司异地付汇、非试点地区公司到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异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银行是否还需办理电子口岸核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202314号)规定: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因此,银行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问题7:涉及出口核销业务的进口业务是否还需按原先做法解决,如:进口抵扣还需要核注结案?进口退汇还需要在出口核报系统上注销?答:试点期间涉及出口核销业务的进口业务仍需按原有做法办理,抵扣使用的进口货品报关单需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核注结案,进口退汇业
4、务需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做注销解决。问题8:2023年1月1日前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海关签发时间还是关单上进口时间?答:2023年1月1日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付汇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进口付汇业务。这类业务进口单位需按规定尽快办理核销手续。问题9:货到付款项下,报关单号码是否还需要在申报单上标注?当一笔关单公司部分付汇时,银行是否还需在报关单上标注已付汇信息并加盖报审章?答:货到汇款项下付汇时,需在申报单上填写报关单号。当一笔报关单部分付汇时,银行需在报关单上标注本次付汇金额、币种和日期,加盖业务公章。问题10:纸质报关单金额也许会与电子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取消联网核查
5、后如何解决? 答:取消联网核查后,对于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情况下,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不得超过报关单成交总价。问题11: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留存公司办理业务凭证的复印件,对于多次付汇的货到付款时,银行该如何留存关单的复印件? 答:银行同时在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上签注盖章后留存复印件。问题12:进口付汇登记表是否随纸质付汇核查凭证一并报所在地外汇局?答:进口付汇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外汇局留存,一份付汇银行使用,一份进口单位留存。使用后无需随核查凭证报所在地外汇局。问题13:公司付汇时的币种与登记表不一致如何办理?答:按登记表签发日外汇局折算率套算。问题14:货到汇款项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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