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细则(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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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赤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细则为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个人参保,缴费、就医、医疗费报销等具体问题详细说明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时需向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相应的参保手续。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从业人员和在市社保局领取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参保 1、城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保需向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办理相应的参保手续。 2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持以下证件: 1)买断人员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 2)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携带退休证、年审证、工资折或退休审批表。 三、缴费 1、城镇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在职职工按法定程序转为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全面实行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制度。 1)、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3、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20年的(含已经退休没有缴费年限记载的),须一次性缴足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一次性缴纳;各类企业、驻赤中区直单位、全额拨款单位的非全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乘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与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2)、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已经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而未一次性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的,必须缴纳余命期医疗保险费。 3、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先到医保局办理手续。以后缴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
4、(7月至9月)一次性缴清.超期缴纳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续保,须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若继续参加医疗保险视同首次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参保单位的80%缴纳医疗保险费。年度缴费额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 6%80%。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准入制度。首次参保并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特殊门诊待遇。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
5、系,且在原单位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个月内参保的不设准入期,从参保的下月起享受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缴费年限满20年未达到退休年龄,须继续缴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否则停止支付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20年的,须一次性缴纳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剩余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20年实际缴费年限) 4、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的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50元。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都必须缴纳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
6、。已由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管理的退休人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由个人负担。医疗年度内参保并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全额收缴。 5、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四、就医 (一)、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携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及社会保障IC卡进行划卡结算。 (二)、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确需住院治疗,按下列要求办理: 1、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IC卡到挂号处挂号。 2、医生接诊,开住院通知书。 3、参
7、保人员持住院通知书到所住医院医保办审核登记,有社会保障IC卡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确认单,无社会保障IC卡的办理参保人员住院备案表后,方可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4、参保人员患不需住院治疗但又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疾病,可到选定的医疗机构医保办(专科疾病到相应专科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特殊门诊治疗申请单,经医保局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门诊治疗。 特殊门诊范围:(1)各种结核(2)中风后遗症(3)肝硬化(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5)抗肿瘤免疫疗法(6)疑难重症赴指定地区公立医院门诊确诊。) 特殊门诊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特殊门诊治疗期间用药,应
8、严格限定在符合治疗特殊门诊疾病的范围内。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处方量一次为三日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参保人员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特殊情况需带药时,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五日量。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期间用药, 经治医生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掌握。如因病情确需使用范围以外药品,经治医生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7、参保人员因病情所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应填写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到所住医院医保办备案,经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转院。转出地限于北京和沈阳两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五、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报销: 1、个人帐户记入标准:45周岁以下(含
9、45周岁)的,按全年工资收入3%记入,45周岁以上按全年工资收入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全年养老金的4%记入。 2、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均可在不超过个人帐户金额范围内划卡报销。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或第一次特殊门诊治疗,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的金额)分别为300、400、500元,第二次住院或第二次特殊门诊治疗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住院或第三次特殊门诊治疗不再设起付线。 2、在职职工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医疗费剔除不予报销费用后,在起付线以上至20000元部分(含2
10、0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含40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5%;40001元至50000元部分(含50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在职的文革基残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提高3%。已退休的文革基残人员、建国前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退休人员提高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3、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4、床位费支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20、25元/日。 5、药品的报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
11、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甲类药品按比例报销,乙类药品自负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药品不报销。 6、参保人员异地转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剔除不予报销费用后,个人先自负20%,剩余部分按规定办法报销。 7、住院医疗费按月收审。每月的1日至10日,由单位专管人员(无单位的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所有手续和医疗保险卡,到医保局办理上月住院医疗费送审手续,经审核完毕后予以报销。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能刷卡怎么办? 参保人员如因病到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而不能刷卡者,须到医保局审计
12、监督科进行登记、备案。医疗费结算时需提供市本级参保人员住院备案表、情况说明书、单位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住院医疗费。 (二)门诊、急诊急救费用怎么报销? 1、将参保人员住院前2天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检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非持卡结算的,住院前2天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门诊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合并报销;持卡结算的,需待该医疗机构结算完成后,由患者本人或亲属持住院前2天的医疗费单据到医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科,按同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低支付比例报销; 2、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在3日内告知医保局审计监督科。医疗费结
13、算时,需提供急诊证明、病历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单位证明、个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和社会保障IC卡。发生在赤峰市外的急诊急救住院医疗费按市外转院处理,并提供往返车票复印件。 (三)在我市旗县区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怎么报销? 在我市旗县区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在选定的旗县区医院住院,应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医疗费结算时需提供具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备案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和社会保障卡。 (四)对住院体检是怎么规定的?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以住院的方式进行健康体检。参保人员住院体检结果为阳性(第一次发现),并继续住院治疗检查结果为
14、阳性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住院医疗费;检查结果为阴性(复查结果与原检查结果一致)或虽体检结果为阳性,但未继续住院治疗的(外转就医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其住院医疗费。 (五)特殊门诊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参保人员在与医保局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时,须按小号住院管理,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的,结算时,需提供按小号住院的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特殊门诊病历本和社会保障IC卡。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特殊门诊。 (六)办理转诊转院有哪些规定? 1、转诊转院的审批。参保人
15、员由于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可以转诊转院。确需转诊转院的,经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或专家会诊同意,主管业务院长审查签字,医保办登记,连同转院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医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科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转诊转院审批有效期为两个月,转往医院只限于北京、沈阳两地的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2、异地转诊转院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住院3日内必须电话告知医保局审计监督科,出院后,在医疗费用结算前,到审计监督科备案。医保局对所有外转人员的就医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不予报销医疗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
16、关处理。 3、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的结算。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无单位的由本人或亲属)于每月10日之前将病历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审批表和社会保障IC卡送交医保局职工医疗保险科。外转就医住院前五日内,与住院所治疗疾病有关的门诊检查费按外转住院标准报销。手续不全、与本次住院无关或先就医后办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异地居住就医有哪些规定? 1、必须是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才能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2、异地居住手续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集中办理两次,其余时间不再办理。异地居住时间最短为一年,期间所的发生非异地居住医疗费不
17、予报销。 异地居住人员因病住院3日内必须电话告知医保局审计监督科。医保局对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情况也要进行实时监督。 3、异地居住人员所患疾病在选定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不能进行有效治疗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出具证明,主管院长签批同意后,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其住院医疗费按市外转院处理。 4、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出院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无单位的由本人或亲属)将有关资料送交医保局审计监督科备案后,交职工医疗保险科结算费用。费用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内蒙古赤峰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复印件、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清单和社会保障IC卡。 5、异地居住人
18、员个人帐户余额可以返现,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跨参保地费用结算规程第一条 适用范围 城镇医疗保险跨参保地费用结算是指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在全市统一管理的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时,可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第二条 审核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跨参保地网络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上对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审核。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对上月“两定”单位与参保人员已结算的就医、购药费用审核完毕,生
19、成“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扣款明细表”(表二),同时标注“通过”、“部分通过”、“不通过”。第三条 结算(一)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同“两定”单位按月进行跨参保地医疗费用结算。(二)每月6-15日,就医地“两定”单位打印“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对账表”(表一),同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账。(三)对账无误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留存“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对账表”(表一),同时打印“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扣款明细表”(表二)交于“两定”单位。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生成台账,打印“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应收结算表”(表三)。(四)每月
20、16-20日,市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统一生成各地区“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应付结算表”(表四),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确认,经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传真给市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留存。(五)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部门将审批签字盖章的“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应付结算表”(表四)原件,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登账记载基金支出和应付款项。(六)每月21-26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将打印的“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应收结算表”(表三)报送领导审批签字。(七)每月27日-次月5日,“两定”单位持往来资金结算专用收据,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财
21、务部门申请付款。(八)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付款后,登账记载应收款项,同时将“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应收结算表”(表三)的其中一联传递给异地结算部门,在结算平台上进行相应的数据录入。(九)“两定”单位必须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账,否则以前月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如果累计达到两次不按时对账的情况,取消其定点划卡资格。第四条 清算(一)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按月进行跨参保地医疗费用往来款项清算。(二)市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间的往来款项清算。(三)在次月的6-15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将上月跨参保地医疗费用汇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22、。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银行收款或者付款单登账记载往来款项。(四)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将银行收款或者付款单复印件传递给异地结算部门,在结算平台上进行相应的数据录入,并确保结算、清算数据真实有效。(五)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按月打印“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实收凭证”(表五)和“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疗费用实付凭证”(表六),登记台账。(六)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部门要随时查询“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保经办机构间清算汇总表”(表七),查看收付及余额情况,做到及时彻底清算。第五条 票据传递跨参保地结算票据、清单等原始资料档案,在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每个月传
23、递一次。第六条 稽核(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结算票据、清单等原始资料档案和“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扣款明细表”(表二)传递给审计稽核部门,进行实地和事后稽核。(二)如有稽核扣款,录入“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稽核扣款明细表”(表八),年底在5%预留金中结算。如发生预留金不足时,在以后期间继续扣款。第七条 预留金的管理(一)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跨参保地医疗费用实际结算金额的95%代结算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5%留作预留金。(二)预留金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结算。(三)每年12月份,依据考核情况和“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稽核扣款明细表”(表八),结算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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